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7 條規定,票據上文字與號碼金額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支票本票匯票均適用,發票人真意不納入考量。
Q · 支票大寫和數字金額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以文字(大寫)為準
依票據法第 7 條,票據上文字(大寫)金額與號碼(阿拉伯數字)金額不符時,一律以文字記載的金額為票據金額。法律不探求發票人本意,紙面文字寫多少就是多少。此規則適用於支票、本票、匯票,是票據文義性的具體展現。
你開支票給人,腦袋想著 50,000,但手滑了,大寫寫成「伍仟元整」,阿拉伯數字填 50,000。你以為對方會看數字,對方以為會看大寫。法律說話了:以文字為準。這張支票,5,000 元兌現。多出來的 45,000 元,不是你省到,是你被迫送給對方的一堂昂貴課程。票據的世界裡沒有「我本來想寫的意思」,只有「紙上實際寫的字」。這個規則不只適用於支票,本票、匯票全部適用。對票據持有人來說,這條是一把雙面刃:如果你手上的票據大寫金額比數字大,你可以依法請求大寫的金額;如果反過來,你白白損失的就是兩者之間的差額。很多中小企業老闆到了六十歲還搞不清楚這條的殺傷力,直到某一次手一抖,幾十萬元就這樣蒸發。
票據法第 7 條為票據文義性的金額確定規則:當票據上以文字(大寫)記載的金額與以號碼(阿拉伯數字)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一律以文字記載的金額作為票據金額,不斟酌發票人內心真意,支票、本票、匯票均一體適用。
是。實務上有許多案例:發票人大寫寫「伍萬元」、數字寫 500,000,法院最後依票據法第 7 條判以大寫 5 萬元為準。票據法不管你的真意,只認紙面文字。
看大小寫誰對你有利。文字金額較小且你希望拿到較大金額時,應在送存前請對方換票;文字金額較大且對你有利時,保留原票直接提示付款,依票據法第 7 條請求文字金額。
第 7 條只處理大寫清楚可辨但與數字不符的情形。若大寫模糊或出現錯別字導致金額無法確定,可能因欠缺應記載的確定金額而整張票無效,不單純適用第 7 條。
依票據法第 7 條以文字(大寫)為準,數字不算數,支票本票匯票都一樣。
規定票據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是票據文義性的金額確定規則。
票據權利義務依紙面記載文字決定,不問當事人內心真意,以保障流通信賴。
支票、本票、匯票三種票據一體適用票據法第 7 條。
先核對大小寫 → 判斷文字金額對你有利或不利 → 不利就在送存前請對方換票。
先寫大寫金額、再填阿拉伯數字、交出前雙人核對,建立內部開票流程。
只能先付文字金額,再考慮以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另訴,但文義性使勝率不高。
支票對發票人追索權 1 年、本票 3 年,自到期日起算,逾期請求權消滅。
台灣以文字為準票據仍有效;中國大陸大小寫不一致則整張票無效。
| 項目 | 文字(大寫) | 號碼(阿拉伯數字) |
|---|---|---|
| 記載方式 | 壹貳參…拾佰仟萬 | 1234567890 |
| 不符時效力(台灣) | 以此為準 | 不採 |
| 不符時效力(中國大陸) | 須與小寫一致 | 不一致則整張票無效 |
| 防竄改性 | 較難變造 | 易塗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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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同。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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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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