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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64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為之處置

快速跳轉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4條要求法院宣告破產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定出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

Q ·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我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債權?

破產宣告日起15日到3個月內,期間由法院定

依破產法第64條,法院在破產宣告時會同時定出兩個關鍵期限:申報債權期間(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宣告日起1個月內)。確切日數由法院在裁定時決定,須以破產公告為準。錯過申報期間者,依破產法第125條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

白話解讀

從法院敲下破產宣告那一刻起,一場分錢的賽跑就開始了。這條法律設定了兩條起跑線: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5 天到 3 個月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自己被欠多少錢,沒申報就直接失權(破產法 §125),就算你手上有法院判決書也救不了你;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 個月內出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這場會議決定怎麼處理破產財產、要不要繼續經營、選不選監察人。破產管理人這個角色更關鍵:他不是「跑流程的辦事員」,是法院授權的臨時老闆,控制財產、核定債權、可以撤銷可疑交易(破產法 §78)。你跟他的關係好不好、資料準備齊不齊,直接決定你最後拿回多少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4條為破產宣告之配套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宣告破產同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構成破產債權人進場分配的時間框架與程序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倒了我才知道,但申報期間已經過了,還有救嗎?

原則上沒有。破產法§125規定未在期間內申報的債權不得在分配中受償。例外是破產財團尚有剩餘未分配時,可就尚未分配部分受償;已分配完畢就拿不回來了。內行人提示:通知只寄到債權人名冊上的人,若你從未催款留下紀錄,可能根本收不到通知,定期查公告是你的責任。

Q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我不去會怎樣?

不會立刻失去什麼,但會錯過選任監察人、是否繼續經營、是否變賣財產、和解方案投票等關鍵決定。決議按出席債權人債權額多數決,缺席等於放棄影響力(§123)。內行人提示:債權金額佔總額10%以上時,你的出席會被視為重要票源,在會議上提案選任可信任的監察人,比事後抱怨有效百倍。

Q3破產法第64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破產宣告時應為的處置:選任破產管理人、定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

Q4申報債權期間是多久?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確切日數由法院在宣告時裁定。

Q5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首次由債權人決議財產處理、是否繼續經營、是否選任監察人的會議,須在宣告日起1個月內召開。

Q6破產管理人和清算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由法院選任管理破產財團的人;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後依公司法執行清算的人,程序依據不同。

Q7破產債權怎麼申報?

確認破產公告期限 → 備齊債權證明 → 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遞交債權申報書附完整證據。

Q8申報債權要準備什麼文件?

合約、發票、付款憑證、催收紀錄、對話截圖與債權計算明細,資料越齊全核定越不會被打折。

Q9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要怎麼參與?

依公告期日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代理,可在會議上提案選任監察人監督破產管理人。

Q10錯過申報期間還能補救嗎?

原則不能(§125失權),僅在破產財團仍有剩餘未分配時可就剩餘部分受償。

Q11破產法第64條 vs 第65條差在哪?

§64定出期間與會議期日,§65規定這些事項的公告方式,前者定內容、後者定公示。

Q12破產 vs 公司清算差在哪?

破產是資不抵債由法院主導的分配程序,清算是公司解散後依公司法的結算程序,債權人地位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RuleMiss consequence
申報債權期間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逾期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125)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缺席不失權,但喪失對重要決議的影響力

Rule

申報債權期間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

Miss consequence

申報債權期間
逾期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125)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缺席不失權,但喪失對重要決議的影響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平成16年法律第75号)第31条(破産手続開始決定と同時定める事項:債権届出期間・財産状況報告集会期日)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12조(파산선고와 동시에 정할 사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5条(债权申报期限)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9(Terminbestimmungen:Berichtstermin und Prüfungstermi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2-24(déclaration des créances)
美國11 U.S.C. § 341 (meeting of creditors) + Fed. R. Bankr. P. 3002 (proof of claim deadl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0240621 制定)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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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64 條規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