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4 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為之處置)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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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4條要求法院宣告破產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定出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
Q ·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我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債權?
依破產法第64條,法院在破產宣告時會同時定出兩個關鍵期限:申報債權期間(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宣告日起1個月內)。確切日數由法院在裁定時決定,須以破產公告為準。錯過申報期間者,依破產法第125條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
白話解讀
從法院敲下破產宣告那一刻起,一場分錢的賽跑就開始了。這條法律設定了兩條起跑線: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5 天到 3 個月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自己被欠多少錢,沒申報就直接失權(破產法 §125),就算你手上有法院判決書也救不了你;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 個月內出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這場會議決定怎麼處理破產財產、要不要繼續經營、選不選監察人。破產管理人這個角色更關鍵:他不是「跑流程的辦事員」,是法院授權的臨時老闆,控制財產、核定債權、可以撤銷可疑交易(破產法 §78)。你跟他的關係好不好、資料準備齊不齊,直接決定你最後拿回多少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4條為破產宣告之配套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宣告破產同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構成破產債權人進場分配的時間框架與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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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64條申報債權期間多久?▾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確切日數由法院裁定。
Q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什麼時候開?▾
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由法院在宣告時一併指定期日。
Q3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
由法院在破產宣告時選任,是法院授權處理破產財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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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rule | miss_consequence |
|---|---|---|
| 申報債權期間 |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 逾期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125) |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 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 | 缺席不失權,但喪失對重要決議的影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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