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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64 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為之處置)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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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4條要求法院宣告破產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定出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

Q ·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我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債權?

依破產法第64條,法院在破產宣告時會同時定出兩個關鍵期限:申報債權期間(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宣告日起1個月內)。確切日數由法院在裁定時決定,須以破產公告為準。錯過申報期間者,依破產法第125條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

白話解讀

從法院敲下破產宣告那一刻起,一場分錢的賽跑就開始了。這條法律設定了兩條起跑線: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5 天到 3 個月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自己被欠多少錢,沒申報就直接失權(破產法 §125),就算你手上有法院判決書也救不了你;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 個月內出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這場會議決定怎麼處理破產財產、要不要繼續經營、選不選監察人。破產管理人這個角色更關鍵:他不是「跑流程的辦事員」,是法院授權的臨時老闆,控制財產、核定債權、可以撤銷可疑交易(破產法 §78)。你跟他的關係好不好、資料準備齊不齊,直接決定你最後拿回多少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4條為破產宣告之配套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宣告破產同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構成破產債權人進場分配的時間框架與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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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64條申報債權期間多久?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確切日數由法院裁定。

Q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什麼時候開?

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由法院在宣告時一併指定期日。

Q3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

由法院在破產宣告時選任,是法院授權處理破產財團的角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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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期間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逾期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125)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缺席不失權,但喪失對重要決議的影響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平成16年法律第75号)第31条(破産手続開始決定と同時定める事項:債権届出期間・財産状況報告集会期日)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12조(파산선고와 동시에 정할 사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5条(债权申报期限)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9(Terminbestimmungen:Berichtstermin und Prüfungstermi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2-24(déclaration des créances)
🇺🇸 美國11 U.S.C. § 341 (meeting of creditors) + Fed. R. Bankr. P. 3002 (proof of claim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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