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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64 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為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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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1112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有爭議,申報債權期間長(破產宣告之日起(三個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在一個月內,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申報債權金額通常小於申報截止日的金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