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4 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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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4條要求法院宣告破產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定出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
Q ·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我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債權?
破產宣告日起15日到3個月內,期間由法院定
依破產法第64條,法院在破產宣告時會同時定出兩個關鍵期限:申報債權期間(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宣告日起1個月內)。確切日數由法院在裁定時決定,須以破產公告為準。錯過申報期間者,依破產法第125條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
白話解讀
從法院敲下破產宣告那一刻起,一場分錢的賽跑就開始了。這條法律設定了兩條起跑線: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5 天到 3 個月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自己被欠多少錢,沒申報就直接失權(破產法 §125),就算你手上有法院判決書也救不了你;所有債權人必須在 1 個月內出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這場會議決定怎麼處理破產財產、要不要繼續經營、選不選監察人。破產管理人這個角色更關鍵:他不是「跑流程的辦事員」,是法院授權的臨時老闆,控制財產、核定債權、可以撤銷可疑交易(破產法 §78)。你跟他的關係好不好、資料準備齊不齊,直接決定你最後拿回多少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4條為破產宣告之配套程序規範,要求法院於宣告破產同時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期間(15日至3個月)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1個月內),構成破產債權人進場分配的時間框架與程序起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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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倒了我才知道,但申報期間已經過了,還有救嗎?
原則上沒有。破產法§125規定未在期間內申報的債權不得在分配中受償。例外是破產財團尚有剩餘未分配時,可就尚未分配部分受償;已分配完畢就拿不回來了。內行人提示:通知只寄到債權人名冊上的人,若你從未催款留下紀錄,可能根本收不到通知,定期查公告是你的責任。
Q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我不去會怎樣?
不會立刻失去什麼,但會錯過選任監察人、是否繼續經營、是否變賣財產、和解方案投票等關鍵決定。決議按出席債權人債權額多數決,缺席等於放棄影響力(§123)。內行人提示:債權金額佔總額10%以上時,你的出席會被視為重要票源,在會議上提案選任可信任的監察人,比事後抱怨有效百倍。
Q3破產法第64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破產宣告時應為的處置:選任破產管理人、定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
Q4申報債權期間是多久?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確切日數由法院在宣告時裁定。
Q5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首次由債權人決議財產處理、是否繼續經營、是否選任監察人的會議,須在宣告日起1個月內召開。
Q6破產管理人和清算人差在哪?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由法院選任管理破產財團的人;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後依公司法執行清算的人,程序依據不同。
Q7破產債權怎麼申報?
確認破產公告期限 → 備齊債權證明 → 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遞交債權申報書附完整證據。
Q8申報債權要準備什麼文件?
合約、發票、付款憑證、催收紀錄、對話截圖與債權計算明細,資料越齊全核定越不會被打折。
Q9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要怎麼參與?
依公告期日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代理,可在會議上提案選任監察人監督破產管理人。
Q10錯過申報期間還能補救嗎?
原則不能(§125失權),僅在破產財團仍有剩餘未分配時可就剩餘部分受償。
Q11破產法第64條 vs 第65條差在哪?
§64定出期間與會議期日,§65規定這些事項的公告方式,前者定內容、後者定公示。
Q12破產 vs 公司清算差在哪?
破產是資不抵債由法院主導的分配程序,清算是公司解散後依公司法的結算程序,債權人地位與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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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Rule | Miss consequence |
|---|---|---|
| 申報債權期間 |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 逾期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125) |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 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 | 缺席不失權,但喪失對重要決議的影響力 |
Rule
- 申報債權期間
- 破產宣告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 破產宣告日起1個月內
Miss consequence
- 申報債權期間
- 逾期原則上喪失分配受償權(§125)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 缺席不失權,但喪失對重要決議的影響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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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240621 制定)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民法 第 12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24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20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2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3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49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5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0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7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7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8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87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9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9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98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00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0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07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1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16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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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 第 12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2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26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1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39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45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47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48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2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4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158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6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89 條條文
- 海商法 第 10 條條文
- 海商法 第 16 條條文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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