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7 條(追加分配)
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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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7條規定,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再發現可分配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許可應追加分配;破產終結公告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
Q · 破產人破產結案後,我又發現他有財產,還能再分嗎?
依破產法第147條,破產財團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若再發現可分配的財產,破產管理人經法院許可後應進行追加分配,按原本的債權比例分給各債權人。關鍵限制是時間:財產若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日起三年後才被發現,就不得分配,永久歸屬破產人。因此三年內主動追蹤破產人的財產異動,是把錢拉回的最後機會。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對方宣告破產就是金錢上的終點,能拿回多少就那樣了。其實不是。破產法 147 條給了債權人一個被嚴重忽視的尾巴期:在破產終結公告日後的三年內,只要發現破產人還有可分配的財產(不管是當時藏匿沒被找到的、還是事後才出現的),破產管理人都應該經法院許可進行追加分配。三年過了之後,這道門永久關上。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對方破產不等於你的錢徹底拿不回來。如果你能在這三年內發現對方突然多了一棟房、一筆海外匯款、一張股票分紅,這些都還能進入破產財團,按原本的分配比例分給債權人。問題是,幾乎沒有債權人知道這個三年期的存在,所以時間就在無聲中過去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7條規範「追加分配」,指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又發現可分配財產時,由破產管理人經法院許可,依原債權比例對債權人進行的補充性分配;其得分配的財產以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日起三年內發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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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47條的追加分配是什麼?▾
破產結案後再發現可分配財產,破產管理人經法院許可依原比例分給債權人。
Q2追加分配有時間限制嗎?▾
有。財產須在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日起三年內被發現,逾期不得分配。
Q3已經分配過了還能再分一次嗎?▾
可以,三年窗口內任何新發現的可分配財產都能追加分配。
Q4追加分配由誰來聲請?▾
由破產管理人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執行;債權人可提供線索促其行動。
Q5懷疑破產人藏匿財產怎麼辦?▾
向破產法院或破產管理人提供線索,必要時主張詐害行為撤銷把財產拉回財團。
Q6三年期限從哪一天起算?▾
自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算,不是從你發現財產那天。
Q7追加分配的錢怎麼分?▾
依原破產分配的債權比例分配,不是先發現先拿。
Q8破產人三年後才被發現的財產歸誰?▾
歸破產人,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in_three_years | after_three_years |
|---|---|---|
| 發現時點 | 破產終結公告三年內發現 | 破產終結公告三年後發現 |
| 法律效果 | 經法院許可得追加分配給債權人 | 不得分配,永久歸破產人 |
| 債權人行動 | 可提供線索、促請或聲請追加分配 | 無法再請求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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