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7 條(追加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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