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2 條(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債權分配之限制)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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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2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請求權,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Q · 債權附條件還沒成就,破產分配時會被排除嗎?
依破產法第142條,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果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仍不能行使,就不得加入分配。這十五日是不變期間,過了即喪失分配資格,沒有展期。實務上保證人的將來求償權、未到期票據債權最容易踩到。
白話解讀
你是債權人,對方破產了。你以為「我有債權就能分到錢」,錯了。如果你的債權還附著一個「未來才會發生的條件」(例如對方破產時你的保證債務還沒被求償、你的票據還沒到期),這條法律告訴你:分配表公告後再給你 15 天,這 15 天裡你的條件還沒成就、請求權還不能行使,對不起,你直接被踢出分配名單。其他債權人把錢分完,沒你的份。15 天就是你的生死線。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等到債權條件成就時錢早就分完了,回頭只能看著一堆已分配的分配表發呆。這條的殘酷在於:法律不等你,破產程序要結束,債權人要拿錢,你的條件還沒成熟就視同放棄。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2條規範附停止條件債權與將來請求權在破產分配中的時間限制:此類尚未成熟的債權,須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能夠行使,否則不得加入分配,體現破產程序終結效率對債權保護彈性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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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42條是什麼?▾
規範附停止條件債權與將來請求權的分配排除: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就出局。
Q2附停止條件債權破產時拿得到錢嗎?▾
要看15日內條件能否成就,不能行使即不得加入分配。
Q3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幾天是死線?▾
十五日,不變期間,過了無展期。
Q4保證人的求償權破產時怎麼算?▾
未實際代償前屬將來求償權,15日內不能行使則排除。
Q5破產分配排除後還有救嗎?▾
可評估加速到期或依提存規定爭取備位保障。
Q6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包含哪些?▾
附停止條件債權、未到期票據、未成就條件契約應收等。
Q7破產債權要不要主動申報?▾
要,附條件債權也須在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
Q8142條和提存規定關係?▾
本條為排除規則,提存為備位保護(配套條文 articleId 未提供,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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