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2 條(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債權分配之限制)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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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2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請求權,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Q · 債權附條件還沒成就,破產分配時會被排除嗎?
依破產法第142條,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果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仍不能行使,就不得加入分配。這十五日是不變期間,過了即喪失分配資格,沒有展期。實務上保證人的將來求償權、未到期票據債權最容易踩到。
白話解讀
你是債權人,對方破產了。你以為「我有債權就能分到錢」,錯了。如果你的債權還附著一個「未來才會發生的條件」(例如對方破產時你的保證債務還沒被求償、你的票據還沒到期),這條法律告訴你:分配表公告後再給你 15 天,這 15 天裡你的條件還沒成就、請求權還不能行使,對不起,你直接被踢出分配名單。其他債權人把錢分完,沒你的份。15 天就是你的生死線。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等到債權條件成就時錢早就分完了,回頭只能看著一堆已分配的分配表發呆。這條的殘酷在於:法律不等你,破產程序要結束,債權人要拿錢,你的條件還沒成熟就視同放棄。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2條規範附停止條件債權與將來請求權在破產分配中的時間限制:此類尚未成熟的債權,須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能夠行使,否則不得加入分配,體現破產程序終結效率對債權保護彈性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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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保證人,主債務人破產但我還沒被求償,我的求償權該怎麼辦?▾
依破產法第142條,你對主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如果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還不能行使(因為你還沒實際代償),就不能加入分配。若已實際代為清償部分債務,那部分成立的求償權可申報。
Q2我有一張遠期支票到期日剛好過了15天,真的就完全拿不到嗎?▾
依本條文字確實如此。實務上可爭論的空間是與發票人協商提前承兌、提前結算,若能在十五日內讓請求權能行使即可加入分配。關鍵是破產宣告時就要開始檢查所有票據到期日。
Q3破產管理人怎麼知道我有附條件債權?要不要主動申報?▾
破產債權須在規定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含附條件、附期限債權。申報時明確標示『附停止條件』並寫清楚條件內容與預估成就時間,破產管理人才會評估是否依提存規定給予備位保障。
Q4破產法142條是什麼?▾
規範附停止條件債權與將來請求權的分配排除規則,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就出局。
Q5什麼叫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債權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條件成就前不能行使的債權。
Q6將來行使之請求權是什麼?▾
權利已存在但須俟一定事實發生方能行使的請求權,如未到期票據。
Q7什麼是最後分配表公告?▾
破產管理人完成清算後公告的最終分配方案,是142條15日期間的起算點。
Q8附條件債權破產怎麼申報?▾
在規定期間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明確標示附停止條件並寫明條件內容與預估成就時間。
Q9怎麼避免被142條排除?▾
分配表公告當天盤點到期日,落在15日外的立刻評估加速到期或提前結算。
Q1015日死線怎麼算起?▾
從最後分配表公告日起算十五日,為不變期間,逾期失權。
Q11怎麼證明條件已能行使?▾
提出條件成就或請求權到期的證明文件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加入分配。
Q12附停止條件 vs 附解除條件債權分配差在哪?▾
停止條件須條件成就才能行使受15日限制;解除條件債權多採提存擔保處理(配套條文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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