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42 條(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債權分配之限制)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2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或將來請求權,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Q · 債權附條件還沒成就,破產分配時會被排除嗎?

依破產法第142條,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如果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仍不能行使,就不得加入分配。這十五日是不變期間,過了即喪失分配資格,沒有展期。實務上保證人的將來求償權、未到期票據債權最容易踩到。

白話解讀

你是債權人,對方破產了。你以為「我有債權就能分到錢」,錯了。如果你的債權還附著一個「未來才會發生的條件」(例如對方破產時你的保證債務還沒被求償、你的票據還沒到期),這條法律告訴你:分配表公告後再給你 15 天,這 15 天裡你的條件還沒成就、請求權還不能行使,對不起,你直接被踢出分配名單。其他債權人把錢分完,沒你的份。15 天就是你的生死線。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等到債權條件成就時錢早就分完了,回頭只能看著一堆已分配的分配表發呆。這條的殘酷在於:法律不等你,破產程序要結束,債權人要拿錢,你的條件還沒成熟就視同放棄。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42條規範附停止條件債權與將來請求權在破產分配中的時間限制:此類尚未成熟的債權,須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能夠行使,否則不得加入分配,體現破產程序終結效率對債權保護彈性的優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保證人,主債務人破產但我還沒被求償,我的求償權該怎麼辦?

依破產法第142條,你對主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如果在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十五日內還不能行使(因為你還沒實際代償),就不能加入分配。若已實際代為清償部分債務,那部分成立的求償權可申報。

Q2我有一張遠期支票到期日剛好過了15天,真的就完全拿不到嗎?

依本條文字確實如此。實務上可爭論的空間是與發票人協商提前承兌、提前結算,若能在十五日內讓請求權能行使即可加入分配。關鍵是破產宣告時就要開始檢查所有票據到期日。

Q3破產管理人怎麼知道我有附條件債權?要不要主動申報?

破產債權須在規定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含附條件、附期限債權。申報時明確標示『附停止條件』並寫清楚條件內容與預估成就時間,破產管理人才會評估是否依提存規定給予備位保障。

Q4破產法142條是什麼?

規範附停止條件債權與將來請求權的分配排除規則,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就出局。

Q5什麼叫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債權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條件成就前不能行使的債權。

Q6將來行使之請求權是什麼?

權利已存在但須俟一定事實發生方能行使的請求權,如未到期票據。

Q7什麼是最後分配表公告?

破產管理人完成清算後公告的最終分配方案,是142條15日期間的起算點。

Q8附條件債權破產怎麼申報?

在規定期間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明確標示附停止條件並寫明條件內容與預估成就時間。

Q9怎麼避免被142條排除?

分配表公告當天盤點到期日,落在15日外的立刻評估加速到期或提前結算。

Q1015日死線怎麼算起?

從最後分配表公告日起算十五日,為不變期間,逾期失權。

Q11怎麼證明條件已能行使?

提出條件成就或請求權到期的證明文件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加入分配。

Q12附停止條件 vs 附解除條件債權分配差在哪?

停止條件須條件成就才能行使受15日限制;解除條件債權多採提存擔保處理(配套條文待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InsO § 191(Berücksichtigung aufschiebend bedingter Forderungen bei der Verteilung,待官方核對條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1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