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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41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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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1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的分配額應提存於法院,待條件成就時由債權人取回,未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

Q · 公司倒了,我那筆「條件還沒成就才付」的錢會直接消失嗎?

不會。141條把你的分配額提存在法院等條件

依破產法第141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例如「公司IPO才付」的尾款)在破產分配時,管理人會按比例算出應分配額並提存於法院。條件成就你可聲請取回;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但須注意破產法第142條:最後分配公告日後15日內條件仍不能行使的,將被排除分配。

白話解讀

有一種債權,在公司破產時還沒「生效」。例如約定「公司 IPO 才付」的顧問費、約定「客戶簽約後才支付」的仲介費、約定「條件達成才發放」的績效獎金、約定「特定事件發生才賠」的合約義務。這種債權在法律上叫「附停止條件債權」:條件成就以前,債權人什麼都不能請求。直覺以為公司倒了,這種還沒生效的權利就消失了。但 141 條給了一個保護機制:把分配額提存起來。意思是:管理人按比例算出這個附停止條件債權人「如果條件成就應該拿多少」,把這筆錢交給法院保管。條件後來成就了,債權人可以從提存中取回;條件不成就,這筆錢回到破產財團,分給其他人。法律給了一個未來的位置,但這個位置不會永遠留著,破產法第 142 條設了一個關門時間:最後分配公告日後 15 天內條件還不能行使的,就被排除分配。

法律定性

附停止條件債權,指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的請求權,條件成就前債權人不得請求給付。破產法第141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分配時,應將此類債權按比例計算之分配額提存於法院保管;條件成就由債權人取回,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予其他債權人。提存制度在此扮演「先保留位置、不無限延長」的折衷角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公司有「IPO才付」的合約,公司倒了,這筆錢真的能保住嗎?

理論上141條會把對應金額提存在法院。但關鍵是時間點:依破產法第142條,最後分配公告日後15日內條件仍不能行使的就被排除。長期條件(如IPO)在破產時實質上常等同被沖掉,要有心理準備。

Q2提存的錢什麼時候能拿到?我需要做什麼?

條件成就時向提存所聲請取回,附上條件成就的證明文件。提存期間這筆錢不是你的,不能用、不能轉讓、不能質押。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提存是「保留可能」,不是「保證取得」。

Q3破產法141條的附停止條件債權是什麼?

效力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的債權,如「公司上市才付」的尾款,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破產時分配額提存於法院。

Q4附停止條件債權和附解除條件債權差在哪?

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才生效(141條提存);解除條件是已生效但條件成就即消滅(140條對照處理)。

Q5什麼是提存?

把給付金額交法院保管以保留權利歸屬的制度,條件成就才能取回,期間不能轉讓質押。

Q6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全部財產,供分配予債權人,提存金來源即出自財團。

Q7附停止條件債權破產時怎麼主張?

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 提供條件性質與成就時程說明 → 監看最後分配公告 → 條件成就附證明向提存所取回。

Q8提存的錢怎麼取回?

條件成就時備妥成就證明(IPO證明、判決、驗收文件)向法院提存所聲請發還。

Q9怎麼讓管理人正確估算我的提存額?

及早提供合約、權利證明與條件成就的合理時程書面,協助按分配比例估算。

Q10最後分配公告後要做什麼?

依142條公告後15日內條件須能行使,否則被排除,必須在此期間完成或證明條件成就。

Q11破產法141條 vs 142條 關係是什麼?

141條給提存保留位置,142條設截止: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條件不能行使即排除分配。

Q12長期條件(如IPO)的尾款破產時保得住嗎?

理論上提存保留,但142條15日截止使長期條件實質常被沖掉,關鍵是條件成就的時程可行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top condition 141Rescind condition 140
債權效力狀態條件成就前尚未生效,不得請求已生效,條件成就時消滅
破產分配處理分配額提存於法院(141條)先參與分配,條件成就再處理(140條)
截止風險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即排除(142條)條件成就前可正常受償

Stop condition 141

債權效力狀態
條件成就前尚未生效,不得請求
破產分配處理
分配額提存於法院(141條)
截止風險
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即排除(142條)

Rescind condition 140

債權效力狀態
已生效,條件成就時消滅
破產分配處理
先參與分配,條件成就再處理(140條)
截止風險
條件成就前可正常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破産法第214条(配当額の寄託:停止条件付債権)
中國企業破產法第117條(附生效條件/解除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提存)
德國InsO § 191(aufschiebend bedingte Forderungen:Zurückbehaltung des Anteils)
美國11 U.S.C. §502(c)(contingent claim 採估算制,非提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0240621 制定)

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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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41 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