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1 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
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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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1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的分配額應提存於法院,待條件成就時由債權人取回,未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
Q · 公司倒了,我那筆「條件還沒成就才付」的錢會直接消失嗎?
依破產法第141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例如「公司IPO才付」的尾款)在破產分配時,管理人會按比例算出應分配額並提存於法院。條件成就你可聲請取回;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但須注意破產法第142條:最後分配公告日後15日內條件仍不能行使的,將被排除分配。
白話解讀
有一種債權,在公司破產時還沒「生效」。例如約定「公司 IPO 才付」的顧問費、約定「客戶簽約後才支付」的仲介費、約定「條件達成才發放」的績效獎金、約定「特定事件發生才賠」的合約義務。這種債權在法律上叫「附停止條件債權」:條件成就以前,債權人什麼都不能請求。直覺以為公司倒了,這種還沒生效的權利就消失了。但 141 條給了一個保護機制:把分配額提存起來。意思是:管理人按比例算出這個附停止條件債權人「如果條件成就應該拿多少」,把這筆錢交給法院保管。條件後來成就了,債權人可以從提存中取回;條件不成就,這筆錢回到破產財團,分給其他人。法律給了一個未來的位置,但這個位置不會永遠留著,破產法第 142 條設了一個關門時間:最後分配公告日後 15 天內條件還不能行使的,就被排除分配。
法律定性
附停止條件債權,指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的請求權,條件成就前債權人不得請求給付。破產法第141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分配時,應將此類債權按比例計算之分配額提存於法院保管;條件成就由債權人取回,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予其他債權人。提存制度在此扮演「先保留位置、不無限延長」的折衷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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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41條的附停止條件債權是什麼?▾
效力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的債權,例如「公司上市才付」的尾款,條件成就前不能請求。
Q2附停止條件債權的分配額為什麼要提存?▾
因條件尚未成就無法確定歸屬,提存於法院先保留位置,待條件決定取回或回歸財團。
Q3提存的錢什麼時候能拿到?▾
條件成就時,債權人附上成就證明向提存所聲請取回。
Q4條件一直不成就提存的錢怎麼辦?▾
依破產法第142條,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仍不能行使即被排除,回歸破產財團。
Q5附停止條件債權要不要向管理人申報?▾
要。不申報等於放棄,即使條件還沒成就也應申報並提供條件性質說明。
Q6提存中的錢可以轉讓或質押嗎?▾
不可以。提存期間該款項不屬於債權人,是「為其保留的可能」,不能變現。
Q7附停止條件債權和附解除條件債權差在哪?▾
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才生效(141條提存);解除條件是已生效但條件成就即消滅(140條對照處理)。
Q8員工股票選擇權算附停止條件債權嗎?▾
vesting中的選擇權、條件式獎金、分期佣金多屬之,公司破產時走141條提存流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top_condition_141 | rescind_condition_140 |
|---|---|---|
| 債權效力狀態 | 條件成就前尚未生效,不得請求 | 已生效,條件成就時消滅 |
| 破產分配處理 | 分配額提存於法院(141條) | 先參與分配,條件成就再處理(140條) |
| 截止風險 | 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即排除(142條) | 條件成就前可正常受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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