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41 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
附停止條件債權之分配額,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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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41條規定,附停止條件債權的分配額應提存於法院,待條件成就時由債權人取回,未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
Q · 公司倒了,我那筆「條件還沒成就才付」的錢會直接消失嗎?
依破產法第141條,附停止條件債權(例如「公司IPO才付」的尾款)在破產分配時,管理人會按比例算出應分配額並提存於法院。條件成就你可聲請取回;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但須注意破產法第142條:最後分配公告日後15日內條件仍不能行使的,將被排除分配。
白話解讀
有一種債權,在公司破產時還沒「生效」。例如約定「公司 IPO 才付」的顧問費、約定「客戶簽約後才支付」的仲介費、約定「條件達成才發放」的績效獎金、約定「特定事件發生才賠」的合約義務。這種債權在法律上叫「附停止條件債權」:條件成就以前,債權人什麼都不能請求。直覺以為公司倒了,這種還沒生效的權利就消失了。但 141 條給了一個保護機制:把分配額提存起來。意思是:管理人按比例算出這個附停止條件債權人「如果條件成就應該拿多少」,把這筆錢交給法院保管。條件後來成就了,債權人可以從提存中取回;條件不成就,這筆錢回到破產財團,分給其他人。法律給了一個未來的位置,但這個位置不會永遠留著,破產法第 142 條設了一個關門時間:最後分配公告日後 15 天內條件還不能行使的,就被排除分配。
法律定性
附停止條件債權,指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的請求權,條件成就前債權人不得請求給付。破產法第141條規定,破產管理人於分配時,應將此類債權按比例計算之分配額提存於法院保管;條件成就由債權人取回,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分配予其他債權人。提存制度在此扮演「先保留位置、不無限延長」的折衷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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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公司有「IPO才付」的合約,公司倒了,這筆錢真的能保住嗎?▾
理論上141條會把對應金額提存在法院。但關鍵是時間點:依破產法第142條,最後分配公告日後15日內條件仍不能行使的就被排除。長期條件(如IPO)在破產時實質上常等同被沖掉,要有心理準備。
Q2提存的錢什麼時候能拿到?我需要做什麼?▾
條件成就時向提存所聲請取回,附上條件成就的證明文件。提存期間這筆錢不是你的,不能用、不能轉讓、不能質押。條件不成就則回歸破產財團。提存是「保留可能」,不是「保證取得」。
Q3破產法141條的附停止條件債權是什麼?▾
效力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的債權,如「公司上市才付」的尾款,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破產時分配額提存於法院。
Q4附停止條件債權和附解除條件債權差在哪?▾
停止條件是條件成就才生效(141條提存);解除條件是已生效但條件成就即消滅(140條對照處理)。
Q5什麼是提存?▾
把給付金額交法院保管以保留權利歸屬的制度,條件成就才能取回,期間不能轉讓質押。
Q6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全部財產,供分配予債權人,提存金來源即出自財團。
Q7附停止條件債權破產時怎麼主張?▾
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 提供條件性質與成就時程說明 → 監看最後分配公告 → 條件成就附證明向提存所取回。
Q8提存的錢怎麼取回?▾
條件成就時備妥成就證明(IPO證明、判決、驗收文件)向法院提存所聲請發還。
Q9怎麼讓管理人正確估算我的提存額?▾
及早提供合約、權利證明與條件成就的合理時程書面,協助按分配比例估算。
Q10最後分配公告後要做什麼?▾
依142條公告後15日內條件須能行使,否則被排除,必須在此期間完成或證明條件成就。
Q11破產法141條 vs 142條 關係是什麼?▾
141條給提存保留位置,142條設截止: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條件不能行使即排除分配。
Q12長期條件(如IPO)的尾款破產時保得住嗎?▾
理論上提存保留,但142條15日截止使長期條件實質常被沖掉,關鍵是條件成就的時程可行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top_condition_141 | rescind_condition_140 |
|---|---|---|
| 債權效力狀態 | 條件成就前尚未生效,不得請求 | 已生效,條件成就時消滅 |
| 破產分配處理 | 分配額提存於法院(141條) | 先參與分配,條件成就再處理(140條) |
| 截止風險 | 最後分配公告後15日內不能行使即排除(142條) | 條件成就前可正常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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