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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40附解除條件債權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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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40 條規定,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Q · 判決還沒確定公司就破產了,我的債權還能分配嗎?

能。提供擔保拿錢,或讓他提存留錢

依破產法第 140 條,你的附解除條件債權(例如一審勝訴但對方上訴中的判決)可以參加破產分配,但有兩條岔路:提供相當擔保就能領到分配額;提不出擔保,分配額會被提存在法院保管,等條件結果確定才決定歸屬。完全不申報才是真正放棄權利。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公司打官司,一審贏了 100 萬,公司上訴中。判決還沒確定,這家公司就破產了。你的債權算什麼?法律術語叫「附解除條件債權」,意思是「已經有效,但可能因為某個條件成就(例如上訴改判)而消滅」。一般人會以為這種未決的債權就拿不到錢,破產分配跳過你。但 140 條給了一條路:你可以參加分配,但要為了保護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怕你拿了錢之後條件成就(例如你輸了上訴)卻沒辦法把錢吐回來。如果你提不出擔保,你的分配額會被提存:錢還是給你算著,但放在法院手裡,等條件結果確定才決定歸誰。這個機制看起來繞,但解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怎麼讓還沒確定的權利在破產分配裡有位置,又不會傷害其他人的利益。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40 條為破產財團分配的特別處理規範,針對「附解除條件債權」(已生效但可能因條件成就而消滅的債權)設計雙軌制:受分配人提供相當擔保即可受領分配額,未能提供擔保者其分配額應予提存,以兼顧該債權人之分配地位與其他債權人之受償安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附解除條件債權」?能舉個生活化的例子嗎?

簡單說:現在有效,但可能因為某件事發生而失效。例如你跟公司打官司一審贏了 100 萬,公司上訴中,這個債權現在有效,但若二審改判你輸就會消滅。判斷標準是「現在拿得到嗎」與「以後可能拿不到嗎」兩個都是『是』,就是附解除條件。

Q2提供擔保 vs 讓對方提存,到底差在哪?對我比較有利?

提供擔保可立刻拿到分配額,但要拿出等額擔保物,日後條件成就(敗訴)須返還且擔保物被取償;提存則分配額交法院保管,你不必擔保但也暫拿不到。差別就是流動性對上鎖定。勝訴機率高且急用錢選擔保,勝訴有疑慮選提存避免吐錢麻煩。

Q3提不出擔保又不想被提存怎麼辦?

只能等本案訴訟確定後再向破產財團主張,但破產分配可能在那之前就分完,你的位置就消失。破產法第 142 條設了最終分配後的關門時間,逾期未能行使權利將被排除分配。

Q4破產法 140 條是什麼?

規範附解除條件債權在破產分配的處理:提供擔保受領,無擔保則提存分配額。

Q5什麼是附解除條件債權?

現在有效、但可能因某條件成就(如上訴改判)而消滅的債權,例如一審勝訴未確定的判決。

Q6破產法上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把分配額交由法院提存保管,等條件結果確定再決定歸屬,債權人暫時拿不到但份額被保留。

Q7附解除條件和附停止條件差在哪?

解除條件已生效可能失效(要擔保),停止條件未生效可能發生(要提存),效果相反。

Q8附解除條件債權怎麼參加破產分配?

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附證明 → 評估資金需求 → 提供擔保受領或接受提存。

Q9破產法 140 條的擔保金額怎麼定?

須提供與分配額相當之擔保,由破產管理人核認,確保條件成就時足以返還。

Q10提供擔保有哪些成本選項?

現金、保證金、銀行保證、不動產設定,連帶保證人也常被接受,挑成本最低者。

Q11怎麼證明自己的附解除條件債權存在?

提出一審勝訴判決、契約條款等文件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由其審查確認。

Q12破產法 140 條 vs 141 條差在哪?

140 是附解除條件(要擔保),141 是附停止條件(要提存),方向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提供擔保提存分配額
能否立即取得金錢可立即受領分配額暫不得受領,錢留法院保管
前置成本須提出相當擔保物無須提出擔保
條件成就(敗訴)後須返還受領金額,擔保物被取償提存款依條件結果歸屬,無返還壓力
適合對象急需流動性、勝訴信心高者不急用錢、勝訴有疑慮者

提供擔保

能否立即取得金錢
可立即受領分配額
前置成本
須提出相當擔保物
條件成就(敗訴)後
須返還受領金額,擔保物被取償
適合對象
急需流動性、勝訴信心高者

提存分配額

能否立即取得金錢
暫不得受領,錢留法院保管
前置成本
無須提出擔保
條件成就(敗訴)後
提存款依條件結果歸屬,無返還壓力
適合對象
不急用錢、勝訴有疑慮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InsO § 42(auflösend bedingte Forderungen 視同無條件債權受償,與台灣須擔保/提存之設計相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0240621 制定)

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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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40 條規定:「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