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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13 條(抵銷權)

  1. 1.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2. 2.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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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3 條規定,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得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

Q · 對方破產了,我欠他的可以拿來抵掉他欠我的嗎?

依破產法第 113 條第一項,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若同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即使給付種類不同,也能不經破產程序直接抵銷。第二項更進一步,連附期限(未到期)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三個重點:雙方在破產宣告時互負債權債務、債權須於宣告前已存在、以單方書面意思表示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實務常見於供應商兼客戶的雙向往來、銀行對存款戶兼放款戶等情境。

白話解讀

破產法裡藏著一個堪稱「神器」的工具,它叫抵銷權。一般情況下,對方破產你只能去排隊申報債權,等著分那幾%的殘羹。但如果你剛好也欠對方錢,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逃生門:直接拿你欠他的,去抵掉他欠你的。對方欠你 100 萬,你欠對方 80 萬,抵銷後你只需要付 20 萬就解決了,根本不用去排隊分那 100 萬中的幾%。這等於是一個合法的「插隊」:別人在排隊等分錢,你直接用抵銷拿到 100% 受償(在抵銷的範圍內)。更厲害的是第二項,連附期限(還沒到期)、附解除條件(之後可能會被取消)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這條一句話可以救活一個公司,也可以害一個公司多虧幾千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3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規範,允許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就其對破產人所負債務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且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亦得抵銷,構成破產集體分配原則的重大例外,使債權人在抵銷範圍內等同優先受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你對破產人的應收(債權)金額(元)你對破產人的應付(債務)金額(元)預估破產分配成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抵銷權是什麼?

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互負債務時,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抵銷,等同在抵銷範圍內 100% 受償。

Q2破產法 113 條怎麼用?

盤點雙方債權債務,以書面(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向破產管理人明確主張抵銷,剩餘額再申報債權。

Q3未到期的債權可以拿來抵銷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之債權均得抵銷,這是破產情境特有的擴張。

Q4破產抵銷要對方同意嗎?

不用。抵銷是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送達破產管理人即生效。

Q5我欠破產人的可以賴掉嗎?

不行。破產管理人會代位追討,正確做法是主動主張抵銷,不是放著不管。

Q6破產法 113 條和民法 334 條抵銷差在哪?

民法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破產法 113 則放寬到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也能抵。

Q7破產宣告後才取得的債權能抵銷嗎?

原則不行,受第 114 條限制,避免破產前夕人為製造抵銷條件。

Q8三角債能用破產抵銷嗎?

不能。抵銷限於同一對債權債務人,三角關係(A 欠 B、B 欠 C)不符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法第113條抵銷民法第334條一般抵銷
適用情境破產宣告後,債權人對破產人主張一般民事,雙方互負債務
清償期要求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亦得抵銷原則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給付種類無論種類是否相同均得抵銷須給付種類相同
限制條款受第114條限制(破產後取得不得抵銷)依民法第338-340條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67条(相殺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16조(상계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0条(抵销权)
🇩🇪 德國InsO §§ 94-96(Aufrechnung im Insolvenz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2-7(compensation des créances connexes,集體程序中關連債權之抵銷例外)
🇺🇸 美國11 U.S.C. § 553(Setof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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