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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13抵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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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2. 2.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3 條規定,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得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

Q · 對方破產了,我欠他的可以拿來抵掉他欠我的嗎?

可以。你欠破產人的可抵掉他欠你的

依破產法第 113 條第一項,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若同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即使給付種類不同,也能不經破產程序直接抵銷。第二項更進一步,連附期限(未到期)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三個重點:雙方在破產宣告時互負債權債務、債權須於宣告前已存在、以單方書面意思表示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實務常見於供應商兼客戶的雙向往來、銀行對存款戶兼放款戶等情境。

白話解讀

破產法裡藏著一個堪稱「神器」的工具,它叫抵銷權。一般情況下,對方破產你只能去排隊申報債權,等著分那幾%的殘羹。但如果你剛好也欠對方錢,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逃生門:直接拿你欠他的,去抵掉他欠你的。對方欠你 100 萬,你欠對方 80 萬,抵銷後你只需要付 20 萬就解決了,根本不用去排隊分那 100 萬中的幾%。這等於是一個合法的「插隊」:別人在排隊等分錢,你直接用抵銷拿到 100% 受償(在抵銷的範圍內)。更厲害的是第二項,連附期限(還沒到期)、附解除條件(之後可能會被取消)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這條一句話可以救活一個公司,也可以害一個公司多虧幾千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3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規範,允許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就其對破產人所負債務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且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亦得抵銷,構成破產集體分配原則的重大例外,使債權人在抵銷範圍內等同優先受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客戶之間有來有往的應收付款,他倒了我該怎麼辦?

立刻拿出所有對帳資料,把你對他的應收帳款和應付帳款分別列清楚。應收 300 萬、應付 200 萬,發書面通知主張抵銷,剩餘 100 萬去申報破產債權。抵銷的意思表示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並送達給破產管理人,光口頭講沒有法律效力。內行人提示:抵銷權是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送達即生效,但要趕在破產管理人開始強制執行你的應付帳款之前主張。

Q2我借錢給 A 公司還沒到期,A 公司倒了,我欠 A 公司貨款已經到期,能不能抵銷?

可以,這就是第二項存在的意義。一般情況未到期債權不能抵銷,但破產情境下附期限的債權視為到期可以抵銷,附解除條件的也一樣。內行人提示:反向也成立,若你欠 A 的還沒到期、A 欠你的已到期,破產管理人也會用這條把 A 對你的債權視為到期來抵銷你的貨款,攻守雙向都適用。

Q3如果是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破產,這條還適用嗎?

破產法第 113 條原針對商業破產,但同樣的抵銷邏輯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中有對應規定,債權人主張抵銷的權利基本保留。內行人提示:消債條例的更生程序(不是清算)對抵銷權有更多限制,因為更生目的是讓債務人重建生活,債權人不能無限制用抵銷把資金抽走,借錢給打算辦更生的人前要先評估這個風險。

Q4破產抵銷權是什麼?

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互負債務時,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抵銷,在抵銷範圍內等同優先受償,是破產分配原則的例外。

Q5破產法 113 條和民法 334 條抵銷差在哪?

民法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且種類相同;破產法 113 放寬到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也能抵,且不論給付種類。

Q6什麼叫附解除條件之債權?

已生效但於特定條件成就時失效的債權,例如附買回條件的交易,破產法允許其用於抵銷。

Q7破產財團是什麼?跟抵銷有關嗎?

破產財團是破產人可供分配的全部財產,抵銷會直接減少財團可分配額,因此受第 114 條控管。

Q8破產抵銷權怎麼主張?

盤點互負債權債務 → 確認宣告前已存在 → 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向破產管理人書面主張 → 餘額申報債權。

Q9抵銷後我實際能拿回多少?

抵銷額視同 100% 受償,僅超出部分按破產分配成數計。應收 300 萬、應付 200 萬,抵銷後曝險僅剩 100 萬。

Q10主張破產抵銷要花什麼錢?

存證信函數十元、律師函數千至上萬元;本身不收裁判費,但建議委任律師確認抵銷適格避免被第 114 條排除。

Q11怎麼證明我的債權在破產宣告前就存在?

合約、出貨單、對帳單、匯款紀錄、發票日期等,重點是日期早於破產宣告日。

Q12破產法 113 抵銷 vs 直接申報債權哪個有利?

有互負債務時抵銷遠優於申報。申報只能按成數分(可能 5%),抵銷在範圍內 100% 受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法第113條抵銷民法第334條一般抵銷
適用情境破產宣告後,債權人對破產人主張一般民事,雙方互負債務
清償期要求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亦得抵銷原則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給付種類無論種類是否相同均得抵銷須給付種類相同
限制條款受第114條限制(破產後取得不得抵銷)依民法第338-340條限制

破產法第113條抵銷

適用情境
破產宣告後,債權人對破產人主張
清償期要求
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亦得抵銷
給付種類
無論種類是否相同均得抵銷
限制條款
受第114條限制(破產後取得不得抵銷)

民法第334條一般抵銷

適用情境
一般民事,雙方互負債務
清償期要求
原則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給付種類
須給付種類相同
限制條款
依民法第338-340條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67条(相殺権)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16조(상계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0条(抵销权)
德國InsO §§ 94-96(Aufrechnung im Insolvenzverfahr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2-7(compensation des créances connexes,集體程序中關連債權之抵銷例外)
美國11 U.S.C. § 553(Setof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0240621 制定)

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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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13 條規定:「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