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3 條(抵銷權)
- 1.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 2.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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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3 條規定,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得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
Q · 對方破產了,我欠他的可以拿來抵掉他欠我的嗎?
依破產法第 113 條第一項,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若同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即使給付種類不同,也能不經破產程序直接抵銷。第二項更進一步,連附期限(未到期)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三個重點:雙方在破產宣告時互負債權債務、債權須於宣告前已存在、以單方書面意思表示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實務常見於供應商兼客戶的雙向往來、銀行對存款戶兼放款戶等情境。
白話解讀
破產法裡藏著一個堪稱「神器」的工具,它叫抵銷權。一般情況下,對方破產你只能去排隊申報債權,等著分那幾%的殘羹。但如果你剛好也欠對方錢,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逃生門:直接拿你欠他的,去抵掉他欠你的。對方欠你 100 萬,你欠對方 80 萬,抵銷後你只需要付 20 萬就解決了,根本不用去排隊分那 100 萬中的幾%。這等於是一個合法的「插隊」:別人在排隊等分錢,你直接用抵銷拿到 100% 受償(在抵銷的範圍內)。更厲害的是第二項,連附期限(還沒到期)、附解除條件(之後可能會被取消)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這條一句話可以救活一個公司,也可以害一個公司多虧幾千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3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規範,允許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就其對破產人所負債務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且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亦得抵銷,構成破產集體分配原則的重大例外,使債權人在抵銷範圍內等同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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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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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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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抵銷權是什麼?▾
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互負債務時,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抵銷,等同在抵銷範圍內 100% 受償。
Q2破產法 113 條怎麼用?▾
盤點雙方債權債務,以書面(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向破產管理人明確主張抵銷,剩餘額再申報債權。
Q3未到期的債權可以拿來抵銷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之債權均得抵銷,這是破產情境特有的擴張。
Q4破產抵銷要對方同意嗎?▾
不用。抵銷是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送達破產管理人即生效。
Q5我欠破產人的可以賴掉嗎?▾
不行。破產管理人會代位追討,正確做法是主動主張抵銷,不是放著不管。
Q6破產法 113 條和民法 334 條抵銷差在哪?▾
民法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破產法 113 則放寬到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也能抵。
Q7破產宣告後才取得的債權能抵銷嗎?▾
原則不行,受第 114 條限制,避免破產前夕人為製造抵銷條件。
Q8三角債能用破產抵銷嗎?▾
不能。抵銷限於同一對債權債務人,三角關係(A 欠 B、B 欠 C)不符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法第113條抵銷 | 民法第334條一般抵銷 |
|---|---|---|
| 適用情境 | 破產宣告後,債權人對破產人主張 | 一般民事,雙方互負債務 |
| 清償期要求 | 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亦得抵銷 | 原則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
| 給付種類 | 無論種類是否相同均得抵銷 | 須給付種類相同 |
| 限制條款 | 受第114條限制(破產後取得不得抵銷) | 依民法第338-340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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