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3 條(抵銷權)
- 1.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
- 2.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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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3 條規定,破產債權人於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均得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
Q · 對方破產了,我欠他的可以拿來抵掉他欠我的嗎?
依破產法第 113 條第一項,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若同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即使給付種類不同,也能不經破產程序直接抵銷。第二項更進一步,連附期限(未到期)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三個重點:雙方在破產宣告時互負債權債務、債權須於宣告前已存在、以單方書面意思表示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即生效,不需對方同意。實務常見於供應商兼客戶的雙向往來、銀行對存款戶兼放款戶等情境。
白話解讀
破產法裡藏著一個堪稱「神器」的工具,它叫抵銷權。一般情況下,對方破產你只能去排隊申報債權,等著分那幾%的殘羹。但如果你剛好也欠對方錢,這條法律給你一個逃生門:直接拿你欠他的,去抵掉他欠你的。對方欠你 100 萬,你欠對方 80 萬,抵銷後你只需要付 20 萬就解決了,根本不用去排隊分那 100 萬中的幾%。這等於是一個合法的「插隊」:別人在排隊等分錢,你直接用抵銷拿到 100% 受償(在抵銷的範圍內)。更厲害的是第二項,連附期限(還沒到期)、附解除條件(之後可能會被取消)的債權都能用來抵銷。這條一句話可以救活一個公司,也可以害一個公司多虧幾千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3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規範,允許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就其對破產人所負債務不依破產程序逕行抵銷,且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亦得抵銷,構成破產集體分配原則的重大例外,使債權人在抵銷範圍內等同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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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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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客戶之間有來有往的應收付款,他倒了我該怎麼辦?▾
立刻拿出所有對帳資料,把你對他的應收帳款和應付帳款分別列清楚。應收 300 萬、應付 200 萬,發書面通知主張抵銷,剩餘 100 萬去申報破產債權。抵銷的意思表示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並送達給破產管理人,光口頭講沒有法律效力。內行人提示:抵銷權是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送達即生效,但要趕在破產管理人開始強制執行你的應付帳款之前主張。
Q2我借錢給 A 公司還沒到期,A 公司倒了,我欠 A 公司貨款已經到期,能不能抵銷?▾
可以,這就是第二項存在的意義。一般情況未到期債權不能抵銷,但破產情境下附期限的債權視為到期可以抵銷,附解除條件的也一樣。內行人提示:反向也成立,若你欠 A 的還沒到期、A 欠你的已到期,破產管理人也會用這條把 A 對你的債權視為到期來抵銷你的貨款,攻守雙向都適用。
Q3如果是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破產,這條還適用嗎?▾
破產法第 113 條原針對商業破產,但同樣的抵銷邏輯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中有對應規定,債權人主張抵銷的權利基本保留。內行人提示:消債條例的更生程序(不是清算)對抵銷權有更多限制,因為更生目的是讓債務人重建生活,債權人不能無限制用抵銷把資金抽走,借錢給打算辦更生的人前要先評估這個風險。
Q4破產抵銷權是什麼?▾
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互負債務時,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抵銷,在抵銷範圍內等同優先受償,是破產分配原則的例外。
Q5破產法 113 條和民法 334 條抵銷差在哪?▾
民法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且種類相同;破產法 113 放寬到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也能抵,且不論給付種類。
Q6什麼叫附解除條件之債權?▾
已生效但於特定條件成就時失效的債權,例如附買回條件的交易,破產法允許其用於抵銷。
Q7破產財團是什麼?跟抵銷有關嗎?▾
破產財團是破產人可供分配的全部財產,抵銷會直接減少財團可分配額,因此受第 114 條控管。
Q8破產抵銷權怎麼主張?▾
盤點互負債權債務 → 確認宣告前已存在 → 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向破產管理人書面主張 → 餘額申報債權。
Q9抵銷後我實際能拿回多少?▾
抵銷額視同 100% 受償,僅超出部分按破產分配成數計。應收 300 萬、應付 200 萬,抵銷後曝險僅剩 100 萬。
Q10主張破產抵銷要花什麼錢?▾
存證信函數十元、律師函數千至上萬元;本身不收裁判費,但建議委任律師確認抵銷適格避免被第 114 條排除。
Q11怎麼證明我的債權在破產宣告前就存在?▾
合約、出貨單、對帳單、匯款紀錄、發票日期等,重點是日期早於破產宣告日。
Q12破產法 113 抵銷 vs 直接申報債權哪個有利?▾
有互負債務時抵銷遠優於申報。申報只能按成數分(可能 5%),抵銷在範圍內 100% 受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破產法第113條抵銷 | 民法第334條一般抵銷 |
|---|---|---|
| 適用情境 | 破產宣告後,債權人對破產人主張 | 一般民事,雙方互負債務 |
| 清償期要求 | 附期限、附解除條件債權亦得抵銷 | 原則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
| 給付種類 | 無論種類是否相同均得抵銷 | 須給付種類相同 |
| 限制條款 | 受第114條限制(破產後取得不得抵銷) | 依民法第338-340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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