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1 條(中間利息之扣除)
破產宣告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破產宣告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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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01 條規定,破產宣告後才到期且無利息的債權,申報時須扣除破產宣告日至到期日間、按年息 5% 計算的法定中間利息。
Q · 借出去的錢還沒到期、又沒約定利息,對方破產了能全額申報嗎?
依破產法第 101 條,破產宣告後才到期且無利息的債權,申報時須扣除自破產宣告日起算至原到期日為止、按法定利率(民法第 203 條年息 5%)計算的中間利息。例如面額 100 萬、剩餘 2 年無息債權,扣除約 10 萬,可申報約 90 萬。若契約原本就有約定利息,則不適用本條扣除。
白話解讀
這是一個你不一定喜歡但必須認的數學公式。情境很具體:你借給對方 100 萬,合約寫好兩年後一次還清,沒約定利息。對方第一年就破產了。如果直接讓你拿 100 萬,等於你提前一年拿到錢,相對於到期日才拿到的人,你佔到便宜。法律就是這樣算的:扣掉這一年的法定利息(年息 5%),你能申報的金額大約是 95 萬 2 千元,差額被扣下來分給其他人。這條只適用「沒有約定利息的債權」。有約定利息的另外算。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這條和 100 條的搭配:100 條把你的債權拉到立刻到期,101 條再把你能拿的金額打折。一個拉前進,一個減金額,這是破產財團對所有債權人時間公平性的補償邏輯。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01 條規範「中間利息扣除」:當一筆債權在破產宣告後才到期、且未約定利息時,因債權人透過破產程序提前受償,其得申報金額須扣除自破產宣告日至原到期日之法定利息,以還原為宣告時點的現值,確保所有債權人按同一時點公平分配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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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 101 條的中間利息怎麼算?▾
面額 × 法定利率(年息 5%)× 中間年數,再從面額扣除即為可申報額。
Q2無利息的債權破產時能按面額申報嗎?▾
不能。提前受償要扣除破產宣告到到期日的中間利息。
Q3有約定利息的債權也要扣中間利息嗎?▾
不適用本條。101 條只針對「無利息」且「宣告後才到期」的債權。
Q4中間利息扣除要找律師算嗎?▾
計算式單純,自己先算並附計算式申報,可降低被異議的機率。
Q5法定利率是用銀行利率還是 5%?▾
用民法第 203 條法定利率年息 5%,不是銀行存款利率。
Q6中間利息是單利還是複利?▾
實務多採單利(霍夫曼式)計算,亦有採折現現值者。
Q7申報期限是什麼時候?▾
與一般破產債權同,須於法院公告期限內申報(破產法第 65 條),逾期不受清償。
Q8零息債券發行公司破產,本條也適用嗎?▾
適用。零息債券無票面利息,申報時要扣中間利息折成現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無利息債權(適用101條) | 附息債權(不適用101條) |
|---|---|---|
| 適用前提 | 宣告後才到期、未約定利息 | 已約定利息,按約定計算 |
| 可申報金額 | 面額扣除中間利息後之現值 | 面額(利息另依103條限制) |
| 搭配條文 | 第100條使之加速到期,再依本條打折 | 第103條限制宣告後利息列為破產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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