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2 條(附條件之債權)
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2條規定,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不必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分配款依第141條提存至條件成就。
Q · 權利還附條件、還沒成就,債務人破產了我能申報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102條,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不必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原因是破產程序須在一個時點分配完畢,潛在權利人若不在申報期限內主張就喪失資格。但分配款會先依破產法第141條提存,等條件真正成就才能領取,未成就則退回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跟 A 公司簽保證契約:如果某人 B 不付錢給銀行,A 就要替 B 還。在 B 還沒違約前,A 對銀行只是「可能要付錢的人」,不是現在欠錢的人。問題來了:如果 A 在 B 違約前先破產了,銀行能不能對 A 的破產財團申報這筆保證債權?102 條的答案是:可以,而且是全額。這條給了所有「條件未成就」的債權人一個位置:你的權利現在還沒實現,但你可以先用全額去佔住席次。當然,破產財團不會傻傻把錢直接給你,這筆分配款會被先提存(破產法第 141 條),等到最後條件真的成就才能領走,沒成就就退回給其他債權人。這條的靈魂是:破產不能等。破產財團要在一個時點分配完畢,不能因為某筆債權還在「也許要、也許不要」的狀態而暫停整個程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2條規範附條件債權之申報,指權利附有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人,於債務人破產時得以債權全額(非折算後金額)參加破產分配,其分配款依法提存至條件成就為止,是破產程序處理潛在債權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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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保證人但主債務人還沒違約,主債務人破產我能不能申報?▾
這是兩個不同情境。主債務人破產、你是保證人但還沒被請求清償時,你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尚未發生,只能依破產法第104條主張將來求償權;反之保證人破產、主債務人還沒違約時,債權人對保證人有附條件債權,這時才適用第102條全額申報。問問題前先釐清誰破產、你是誰、條件指什麼。
Q2全額申報後分到的錢可以直接領走嗎?▾
不行。雖然第102條讓你按全額申報,分配款會先依破產法第141條提存,等條件成就才能領走;若到程序結束條件都沒成就,提存款退回其他債權人重新分配。申報後要主動追蹤條件成就情況,別申報完就不管。
Q3破產法102條的附條件債權是什麼?▾
權利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時仍能以全額參加破產分配,是處理潛在債權的核心規定。
Q4附條件債權和附期限債權差在哪?▾
附期限(100條)視為已到期;附條件(102條)全額申報但分配款須提存待條件成就。
Q5什麼叫停止條件?▾
法律行為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權利尚未實現,如保證、保證金返還、買回權。
Q6民法的條件規定和破產法102條什麼關係?▾
民法99條規範條件成就的法律效果,是本條附條件概念的實體法母法依據。
Q7附條件債權怎麼申報破產債權?▾
查法院公告申報期限(65條)→ 盤點附條件權利 → 備齊原契約 → 期限內以全額申報 → 追蹤提存與條件成就。
Q8附條件債權要申報多少金額?▾
以債權全額申報,不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折算是提存階段(140、141條)的問題。
Q9申報後分到的錢什麼時候能領?▾
分配款先依141條提存,條件成就後向破產管理人聲請領取;未成就退回財團。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附條件債權?▾
提出原契約並標明條件尚未成就的事實狀態,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申報。
Q11破產法102條 vs 104條將來求償權差在哪?▾
102條是債權人對破產人的附條件債權;104條是保證人/共同債務人對主債務人尚未發生的求償權,情境完全不同。
Q12破產法102條 vs 100條附期限債權差在哪?▾
100條附期限視為到期得受分配;102條附條件全額申報但分配款須提存待成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附期限債權(破產法100條) | 附條件債權(破產法102條) | 將來求償權(破產法104條) |
|---|---|---|---|
| 適用情形 | 債權附有清償期限尚未屆至 | 債權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 | 保證人/共同債務人對主債務人尚未發生的求償權 |
| 申報方式 | 視為已到期,全額申報 | 以全額申報,不按機率打折 | 就將來求償權之全額申報 |
| 領取限制 | 得依分配領取(扣中間利息,101條) | 分配款提存,條件成就才領(141條) | 視主債務人是否已受清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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