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2 條(附條件之債權)
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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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2條規定,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不必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分配款依第141條提存至條件成就。
Q · 權利還附條件、還沒成就,債務人破產了我能申報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102條,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不必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原因是破產程序須在一個時點分配完畢,潛在權利人若不在申報期限內主張就喪失資格。但分配款會先依破產法第141條提存,等條件真正成就才能領取,未成就則退回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跟 A 公司簽保證契約:如果某人 B 不付錢給銀行,A 就要替 B 還。在 B 還沒違約前,A 對銀行只是「可能要付錢的人」,不是現在欠錢的人。問題來了:如果 A 在 B 違約前先破產了,銀行能不能對 A 的破產財團申報這筆保證債權?102 條的答案是:可以,而且是全額。這條給了所有「條件未成就」的債權人一個位置:你的權利現在還沒實現,但你可以先用全額去佔住席次。當然,破產財團不會傻傻把錢直接給你,這筆分配款會被先提存(破產法第 141 條),等到最後條件真的成就才能領走,沒成就就退回給其他債權人。這條的靈魂是:破產不能等。破產財團要在一個時點分配完畢,不能因為某筆債權還在「也許要、也許不要」的狀態而暫停整個程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2條規範附條件債權之申報,指權利附有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人,於債務人破產時得以債權全額(非折算後金額)參加破產分配,其分配款依法提存至條件成就為止,是破產程序處理潛在債權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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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02條的附條件債權是什麼?▾
指權利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時仍可以全額參加破產分配。
Q2附條件債權要不要按機率打折申報?▾
不用。102條明文以全額申報,打折是分配款提存(141條)的問題,不是申報金額的問題。
Q3全額申報後分到的錢可以馬上領嗎?▾
不行,分配款先依破產法141條提存,等條件成就才能領,未成就退回其他債權人。
Q4保證人還沒被求償,主債務人破產能申報嗎?▾
那是另一情境,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尚未發生,應走破產法104條的將來求償權,不是102條。
Q5附條件債權申報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破產法65條),逾期即喪失分配資格,即使條件後來成就也拿不到。
Q6履約保證金返還請求權能依102條申報嗎?▾
可以。保證金返還是附條件權利,相對人破產時得以全額申報,等條件成就再領。
Q7附條件債權和附期限債權差在哪?▾
附期限(100條)視為已到期處理;附條件(102條)全額申報但分配款須提存待條件成就。
Q8條件到破產程序結束都沒成就會怎樣?▾
提存的分配款退回破產財團,由其他債權人重新分配,附條件債權人領不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附期限債權(破產法100條) | 附條件債權(破產法102條) | 將來求償權(破產法104條) |
|---|---|---|---|
| 適用情形 | 債權附有清償期限尚未屆至 | 債權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 | 保證人/共同債務人對主債務人尚未發生的求償權 |
| 申報方式 | 視為已到期,全額申報 | 以全額申報,不按機率打折 | 就將來求償權之全額申報 |
| 領取限制 | 得依分配領取(扣中間利息,101條) | 分配款提存,條件成就才領(141條) | 視主債務人是否已受清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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