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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02 條(附條件之債權)

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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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2條規定,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不必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分配款依第141條提存至條件成就。

Q · 權利還附條件、還沒成就,債務人破產了我能申報嗎?

可以。依破產法第102條,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破產債權,不必按條件成就機率打折。原因是破產程序須在一個時點分配完畢,潛在權利人若不在申報期限內主張就喪失資格。但分配款會先依破產法第141條提存,等條件真正成就才能領取,未成就則退回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你跟 A 公司簽保證契約:如果某人 B 不付錢給銀行,A 就要替 B 還。在 B 還沒違約前,A 對銀行只是「可能要付錢的人」,不是現在欠錢的人。問題來了:如果 A 在 B 違約前先破產了,銀行能不能對 A 的破產財團申報這筆保證債權?102 條的答案是:可以,而且是全額。這條給了所有「條件未成就」的債權人一個位置:你的權利現在還沒實現,但你可以先用全額去佔住席次。當然,破產財團不會傻傻把錢直接給你,這筆分配款會被先提存(破產法第 141 條),等到最後條件真的成就才能領走,沒成就就退回給其他債權人。這條的靈魂是:破產不能等。破產財團要在一個時點分配完畢,不能因為某筆債權還在「也許要、也許不要」的狀態而暫停整個程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2條規範附條件債權之申報,指權利附有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人,於債務人破產時得以債權全額(非折算後金額)參加破產分配,其分配款依法提存至條件成就為止,是破產程序處理潛在債權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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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102條的附條件債權是什麼?

指權利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時仍可以全額參加破產分配。

Q2附條件債權要不要按機率打折申報?

不用。102條明文以全額申報,打折是分配款提存(141條)的問題,不是申報金額的問題。

Q3全額申報後分到的錢可以馬上領嗎?

不行,分配款先依破產法141條提存,等條件成就才能領,未成就退回其他債權人。

Q4保證人還沒被求償,主債務人破產能申報嗎?

那是另一情境,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尚未發生,應走破產法104條的將來求償權,不是102條。

Q5附條件債權申報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破產法65條),逾期即喪失分配資格,即使條件後來成就也拿不到。

Q6履約保證金返還請求權能依102條申報嗎?

可以。保證金返還是附條件權利,相對人破產時得以全額申報,等條件成就再領。

Q7附條件債權和附期限債權差在哪?

附期限(100條)視為已到期處理;附條件(102條)全額申報但分配款須提存待條件成就。

Q8條件到破產程序結束都沒成就會怎樣?

提存的分配款退回破產財團,由其他債權人重新分配,附條件債權人領不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附期限債權(破產法100條)附條件債權(破產法102條)將來求償權(破產法104條)
適用情形債權附有清償期限尚未屆至債權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保證人/共同債務人對主債務人尚未發生的求償權
申報方式視為已到期,全額申報以全額申報,不按機率打折就將來求償權之全額申報
領取限制得依分配領取(扣中間利息,101條)分配款提存,條件成就才領(141條)視主債務人是否已受清償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03条(破産債権者の手続参加・条件付債権)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47条(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申报)
🇩🇪 德國InsO § 191(Berücksichtigung aufschiebend bedingter Forderungen bei der Verteilung)
🇺🇸 美國11 U.S.C. § 502(c)(estimation of contingent clai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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