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3 條(除斥破產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後之利息。 二、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三、因破產宣告後之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四、罰金、罰鍰及追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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