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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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生命刑
二、無期徒刑(life sentence)。
三、有期徒刑(⋯ months/years jail):⚠️⚠️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法定最高刑stat max.;刑罰的極限
四、拘役(detention):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法定最高刑stat max.;刑罰的極限
自由刑
🔵蔡聖偉師:
美式監禁主義:辨識、管理、📌隔離(有效標示社會危害)
歐式矯治主義:矯治、📌復歸、罰金刑優先性/原則禁止6個月以下短期自由刑(實證研究短期自由刑教可能讓人變得更壞,而非更好)、強調特別預防的執行方式
五、罰金(fines):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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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極限/無奈(the law is limited),例如行為人性侵某人所造成的傷害,判行為人死刑也無法挽回傷害(No matter where they put someone or for how long, it will never be enough)
可參考
絕命律師S6E13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被告既然僅有一個加重原因,於量處被告拘役刑 之時,依法僅能就88日之刑度內擇定。原審未察 ,乃竟逾此範圍,揆諸前揭說明,並非適法。 (100台非55)
•依刑法第33條第4款規定,拘役除有加重情形外 ,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所謂二月未滿,係指 60日未滿而言,即其上限為59日。是以,拘役除 另有加重情形外,遇有減輕者,減輕後應在 58日 以下,始為適法。(94台非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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