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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主刑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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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3 條規定五種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所有罪名法定刑由這五種組合而成。

Q · 刑法主刑有哪幾種?最重和最輕分別是什麼?

主刑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依刑法第 33 條,主刑共五種: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加減時可至二十年)、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加重至一百二十日)、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所有刑事罪名的法定刑都從這五種組合而來,搞懂這條就能讀懂任何罪名「處X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真正範圍。

白話解讀

你或你認識的人如果有一天站上被告席,法官能對你做什麼?答案全在這條。五種刑罰,從最輕到最重:罰金(最低一千元起跳,以百元為單位)、拘役(最短一天,最長六十天,加重時到一百二十天)、有期徒刑(兩個月到十五年,特殊情況可到二十年)、無期徒刑、死刑。這不是教科書式的列表,這是你面對刑事司法系統時的「價格表」。每一個刑事罪名的法定刑都是從這五種裡面組合出來的。當你看到某條罪名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個「有期徒刑」的上下限、那個「以下」能往下壓到哪裡,全部回到這條來定義。搞懂這條,你看刑法條文的方式會徹底改變:不再是一堆嚇人的文字,而是一組可以計算的參數。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3 條為主刑種類定義條文,建立台灣刑罰體系的五階基本架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本條規範各刑種的法定上下限與加減範圍,是所有刑事罪名法定刑組合的基礎度量單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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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易科罰金」是什麼意思?所有刑都可以用錢換嗎?

不是。只有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才能聲請易科罰金(刑法第 41 條)。法官會依一天折算新臺幣一千元到三千元的標準換算。被判七個月就不能易科了,必須入監。內行人提示:法官判六個月跟判七個月的差距,不只是多關三十天的問題,是「能不能用錢換自由」的分水嶺。

Q2拘役到底關在哪裡?跟坐牢一樣嗎?

拘役在看守所或指定處所執行,跟有期徒刑在監獄執行不同。拘役最長六十天(加重最長一百二十天),而且依刑法第 41 條幾乎都可以易科罰金。實務上大部分被判拘役的人最後都繳錢了事,不會真的被關。內行人提示:拘役雖輕,但它是刑罰,會留下前科紀錄。有些職業(教師、公務員、金融業)的資格審查會看這個。

Q3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依刑法第 42 條,罰金繳不出來會被易服勞役(去做社會勞動折抵),折算標準是一天折新臺幣一千元到三千元。所以一萬元罰金大約要做三到十天勞役。內行人提示:可以向法院聲請分期繳納(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法院通常會准。與其被強制勞役,不如主動聲請分期,保住工作和日常生活。

Q4刑法 33 條是什麼?

建立台灣刑罰體系五階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是所有刑事罪名法定刑的度量衡。

Q5主刑跟從刑差在哪?

主刑可獨立宣告(如有期徒刑),從刑(如褫奪公權、沒收)原則依附主刑存在。本條規範主刑,刑法 36-40 條規範從刑。

Q6拘役跟有期徒刑差在哪?

拘役 1-60 日(看守所執行),有期徒刑 2 月-15 年(監獄執行)。拘役都可易科罰金,徒刑只有 6 月以下可。但兩者都留前科。

Q7罰金跟罰鍰差在哪?

罰金是刑罰(法院判,留前科),罰鍰是行政罰(行政機關裁處,如交通罰單,不留刑事前科)。

Q8法官怎麼決定要判哪一種刑?

看罪名條文的法定刑選項(哪幾種刑可選)+ 依刑法 57 條十款審酌犯罪情節、動機、犯後態度等,在法定範圍內裁量。

Q9怎麼爭取最低刑度?

認罪 + 賠償被害人 + 主張刑法 59 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 + 強調短期自由刑弊害請求易科罰金或緩刑。

Q10怎麼聲請易科罰金?

判決確定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准許後依 1 天折 1000-3000 元繳納。

Q11死刑 vs 無期徒刑差在哪?

死刑剝奪生命且不可逆;無期徒刑為終身監禁但有假釋可能(執行逾 25 年得聲請假釋)。

Q12拘役 vs 罰金哪個對人生影響大?

拘役會被關(最長 60 日,雖可易科罰金);罰金不影響人身自由。但兩者都留前科,職業審查都會看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拘役有期徒刑罰金
上下限1日以上 60日未滿(加重至 120日)2月以上 15年以下(加重至 20年)新臺幣 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
易科罰金原則可聲請6月以下可聲請不適用
執行地看守所或指定處所監獄繳納或易服勞役
前科紀錄
累犯計算5年內再犯構成累犯5年內再犯構成累犯不構成累犯基礎

拘役

上下限
1日以上 60日未滿(加重至 120日)
易科罰金
原則可聲請
執行地
看守所或指定處所
前科紀錄
累犯計算
5年內再犯構成累犯

有期徒刑

上下限
2月以上 15年以下(加重至 20年)
易科罰金
6月以下可聲請
執行地
監獄
前科紀錄
累犯計算
5年內再犯構成累犯

罰金

上下限
新臺幣 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
易科罰金
不適用
執行地
繳納或易服勞役
前科紀錄
累犯計算
不構成累犯基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9 条(刑の種類: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没収)
韓國형법 제41조(형의 종류:사형、징역、금고、자격상실、자격정지、벌금、구류、과료、몰수)
中國刑法第 33 条(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德國StGB §§ 38, 39, 40(Freiheitsstrafe / Lebenslange Freiheitsstrafe / Geldstraf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s 131-1 à 131-9(peines criminelles, correctionnelles, contraventionnelles)
美國18 U.S.C. § 3551 et seq.(federal sentencing:death, imprisonment, probation, fine, forfei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

(0940107 修正)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立法理由一、 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第四款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最高期限「五十九日」與有期徒刑之最低期限「二月」相銜接。但拘役宜以日為單位,爰修正之。   三、第五款罰金原規定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已不符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其次,原罰金最低額為一元以上,以現今之經濟水準殊嫌過低,無法發生刑罰儆戒作用,故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且為計算之便宜,避免有零數之困擾,爰一併規定以百元計算,以符實際。

  • 主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

(0940107 修正)

一、 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第四款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最高期限「五十九日」與有期徒刑之最低期限「二月」相銜接。但拘役宜以日為單位,爰修正之。   三、第五款罰金原規定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已不符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其次,原罰金最低額為一元以上,以現今之經濟水準殊嫌過低,無法發生刑罰儆戒作用,故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且為計算之便宜,避免有零數之困擾,爰一併規定以百元計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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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