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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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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於 2015 年 12 月 30 日刪除,配合沒收新制改革將沒收從從刑改為獨立法律效果。

Q · 刑法第 34 條為什麼被刪掉?

沒收改為獨立法律效果,從刑體系失去意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於 2015 年 12 月 30 日刪除,原規定從刑種類三款: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立法理由為配合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新制改革(第 38 條至第 40 條之 2),沒收從「依附於有罪判決的從刑」改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原條文失去規範意義。褫奪公權保留於第 36 條,追徵則併入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它原本列了「從刑」的種類: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從刑就是「附帶在主刑旁邊的處罰」,像配菜一樣跟著主餐走。2016年,立法院做了一件大事:把「沒收」從這盤配菜裡拿走,獨立成一整套新制度(刑法第五章之一,第38條到第40條之2)。為什麼?因為舊制度下,沒收必須依附在有罪判決上。如果被告死了、逃了、或因程序問題判不了,犯罪所得就沒收不了,躺在犯罪者的帳戶裡。新制度讓沒收可以獨立宣告,人跑了錢照追。這條被刪掉,不是因為它不重要,是因為它代表的舊思維被整個翻掉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刑法總則的從刑種類,包含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三款。2015 年 12 月 30 日因沒收新制改革(將沒收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而刪除,是台灣刑事制裁體系現代化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刪了,現在從刑還有哪些?

嚴格來說,刪除本條後,刑法總則不再有「從刑種類」的統一列表。褫奪公權仍規定在第 36 條,但它的性質在學理上有爭議。沒收則搬到第五章之一(第 38 條至第 40 條之 2),明確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不再是從刑。

Q2沒收獨立化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最直接的影響是:詐騙、貪污、洗錢案件中,就算被告逃到國外抓不回來,檢察官可以依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以前被告一跑,錢就追不到。現在人可以跑,錢跑不了。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在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

Q3刑法第 34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刑法總則的從刑種類三款: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是 2015 年沒收新制改革前的舊架構。

Q4從刑跟主刑差在哪?

主刑可獨立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舊制下須附隨主刑判決才能宣告。新制下沒收已脫離此架構。

Q5什麼叫沒收獨立化?

2015 年刑法修正將沒收從從刑改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不再依附有罪判決,可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Q6刑法 34 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2015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與沒收新制(第 38 條至第 40 條之 2)同步生效。

Q7怎麼讀懂提到本條的舊判決?

確認案件發生時點,2016 年 7 月前的「從刑沒收」依本條(舊法);同時對應到現行第 36、38、38-1 條看新制變化。

Q8新舊制過渡案件怎麼適用?

依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法),不採從新從輕原則。但已確定判決維持原效力。

Q9被害人如何在新制下取回犯罪所得?

刑事程序中聲請發還(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民事另訴請求侵權賠償。

Q10檢察官如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 以下,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Q11新制沒收 vs 舊制從刑沒收差在哪?

性質:從刑→獨立法律效果。前提:須有罪判決→可單獨宣告。第三人財產:難沒收→明定第三人沒收。新舊法適用:從新從輕→裁判時法。

Q12刑法 34 沒收 vs 行政罰沒入差在哪?

刑法沒收針對犯罪(刑事程序),行政罰沒入針對行政違規(行政程序)。新制下兩者性質類似(皆為獨立法律效果)但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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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從刑(依附於主刑)獨立法律效果(脫離刑罰體系)
適用前提須有罪判決確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人不在錢可追)
被告死亡時公訴不受理,沒收追不到可單獨聲請沒收程序
被告逃匿時通緝中無法處理犯罪所得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
第三人財產難以沒收非犯罪行為人持有之犯罪所得明定第三人沒收(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新舊法適用原則從新從輕原則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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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從刑(依附於主刑)
適用前提
須有罪判決確定
被告死亡時
公訴不受理,沒收追不到
被告逃匿時
通緝中無法處理犯罪所得
第三人財產
難以沒收非犯罪行為人持有之犯罪所得
新舊法適用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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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獨立法律效果(脫離刑罰體系)
適用前提
得單獨宣告沒收(人不在錢可追)
被告死亡時
可單獨聲請沒收程序
被告逃匿時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
第三人財產
明定第三人沒收(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新舊法適用原則
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刑法第 9 条(刑の種類,主刑與沒収・追徵)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41조(주형 및 부가형의 종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4 條(附加刑種類,含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德國StGB § 73 ff.(Einziehung 沒收,2017 改革後獨立化)+ § 45(Nebenfolgen 附帶後果)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10(peines complémentaires 補充刑罰)+ article 131-21(confiscation 沒收)
美國18 U.S.C. § 982 + § 983(criminal & civil forfei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0940107 修正)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立法理由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104121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0940107 修正)

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1041217 刪除)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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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