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 條(主刑之重輕標準)
- 1.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 2.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 3.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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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5條建立主刑輕重四步比較規則:先依第33條種類次序、再比上限、再比下限、最後比選科併科。
Q · 兩條罪要從一重處斷,哪個比較重怎麼判斷?
依刑法第35條建立四步階梯式比較規則:第一步比主刑種類(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依第33條次序);第二步同種之刑比最高度(上限);第三步上限相同比最低度(下限);第四步上下限都相同時,依第三項三款比較有無選科主刑(有選科者為輕)、有無併科主刑(有併科者為重)、次重主刑。本條決定從一重處斷的選擇、新舊法比較的適用與管轄法院的歸屬。
白話解讀
法官判案的時候,經常遇到一個技術問題:被告的行為同時觸犯兩條罪,但只能用比較重的那條來判。那問題來了,哪一條比較重?刑法第 33 條列出主刑的排序:死刑最重,無期徒刑次之,有期徒刑再次之,拘役,罰金最輕。如果兩條罪的最重主刑種類不同,直接看排序就好。但如果兩條罪都是有期徒刑呢?先比上限,上限高的那條重。上限一樣?比下限,下限高的重。還是一樣?就看誰有「選科刑」(可以選擇只判較輕的刑種),有選科的反而比較輕,因為法官有空間往下調。這套比較規則影響的不只是判決結果,還決定了管轄法院和上訴門檻。你以為跟你無關,但當你的案件被移送到不同法院,或者你的上訴被駁回,背後可能就是這條在運作。
法律定性
刑法第35條為主刑輕重比較之技術性規範,建立四階段階梯式比較程序:先依第33條主刑種類次序、次比同種之刑最高度、再比最低度、最後依選科併科及次重主刑定其輕重。本條為從一重處斷、新舊法比較、罪刑均衡審查與管轄認定的基準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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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35條是什麼?▾
規範主刑輕重比較的階梯式技術規則,是從一重處斷、新舊法比較與管轄認定的基準尺。
Q2從一重處斷怎麼判斷哪個比較重?▾
依刑法35條四步:先比主刑種類(依33條死>無期>有期>拘役>罰金),再比上限,再比下限,最後比選科併科。
Q3選科主刑和併科主刑哪個比較重?▾
依第三項:無選科者比有選科者重;有併科者比無併科者重。選科代表可選最輕刑種所以整體較輕。
Q4刑法35條跟刑法33條差在哪?▾
33條規定主刑種類及次序(什麼是主刑),35條規定怎麼用33條的次序比較兩條罪的輕重。
Q5刑度比較會影響什麼程序?▾
從一重處斷的選擇、新舊法比較的適用、第三審上訴資格、合議庭簡易庭的審理方式、數罪管轄歸屬。
Q6怎麼用刑法35條挑戰檢察官的求刑?▾
逐項比對所有被起訴罪名的法定刑,主張其中一條經第三項比較後其實較輕(如有選科),讓法官改採較輕罪名為基準。
Q7刑法35條第三項第三款的「次重主刑」是什麼意思?▾
最重主刑相同且都同為選科或併科時,比較第二重的主刑(例如有期徒刑相同就比拘役或罰金的範圍)。
Q8新舊法比較適用刑法35條嗎?▾
適用。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的「輕重」判斷,必須拿35條的尺逐項量過,才能決定適用修法前或修法後版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esult | basis |
|---|---|---|
| 兩條罪法定刑:A『7年以下有期徒刑』vs B『5年以下有期徒刑』 | A較重 | 第二項:最高度A長於B |
| A『7年以下有期徒刑』vs B『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B較重 | 第三項第二款:有併科者為重 |
| A『7年以下有期徒刑』vs B『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 | A較重 | 第三項第一款:無選科者為重(B有選科較輕) |
| A『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vs B『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A較重 | 第一項:最重主刑種類無期徒刑優先於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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