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 條(主刑之重輕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2.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3.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