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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刑褫奪公權
  2.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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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能力刑、資格刑、權利刑 無褫奪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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