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從刑為褫奪公權。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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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能力刑、資格刑、權利刑
無褫奪投票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