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 1.從刑為褫奪公權。
- 2.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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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僅褫奪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兩項。
Q · 被褫奪公權後到底失去什麼權利?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僅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兩項,且現行條文(2015年修法後)明定從刑唯一類型為褫奪公權。2005年修法已將投票、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移出,所以被褫奪公權的人仍可走進投票所投票。但若你的職涯路線是公務員或從政,這兩個資格的喪失等於斷送賽道。
白話解讀
被判刑之後到底會失去什麼?很多人聽到「褫奪公權」四個字,直覺反應是「完了,什麼權利都沒了」。實際上,這四個字的殺傷範圍比你想的窄,但打中的地方比你想的痛。褫奪公權只拔掉兩樣東西:當公務員的資格,和參選公職的資格。注意,投票權不在裡面。2005年修法之前,連投票權都會被拔掉;修法之後,就算你被褫奪公權,你依然可以走進投票所投下那一票。但如果你本來是公務員,或者你的人生規劃裡有從政這條路,這兩個資格的喪失就是直接斷送職業生涯。更隱蔽的衝擊是:很多行業的任職條件都援引「未受褫奪公權」作為門檻,表面上只砍兩刀,實際上波及的範圍遠超你的預期。
法律定性
褫奪公權,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為刑法所定唯一之從刑類型,係指法院於主刑宣告之外,剝奪受宣告人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兩項資格之刑罰;其本質為對受宣告人與公權力連結之暫時切斷,並不影響投票權及一般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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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褫奪公權之後還能投票嗎?▾
可以。2005年修法(民國94年)已經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從褫奪公權的範圍中移除。現在褫奪公權只影響兩件事:當公務員的資格和參選公職的資格。投票權完全不受影響。實務上修法理由明確提到這是為了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投票是基本參政權,用從刑剝奪被認為手段過重。
Q2褫奪公權期間做生意或上班會受影響嗎?▾
一般上班和做生意不受影響,但有兩個隱藏陷阱要注意。第一,公司法第30條規定受褫奪公權未復權者不能當董事或監察人。第二,律師法、會計師法等專業法規大多把褫奪公權列為消極資格。這些限制散落在各別法規中,不會有人主動通知你,你必須自己逐一檢查。
Q3褫奪公權是什麼意思?▾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明定的從刑類型,僅剝奪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兩項,2005年修法後參政權已移出範圍。
Q4從刑跟主刑差在哪?▾
主刑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第33條);從刑為主刑外附加之刑罰,現行制度下唯一類型為褫奪公權。
Q5什麼叫公職候選人資格?▾
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為各級民意代表、地方首長或里長候選人之資格,受褫奪公權者依該法第26條不得登記。
Q6褫奪公權跟前科紀錄是同一件事嗎?▾
不同。前科是刑事紀錄之事實,褫奪公權是法院明文宣告之從刑,僅限定兩項資格剝奪且有期間。
Q7褫奪公權怎麼起算?▾
非緩刑案件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緩刑案件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刑法第37條第5項)。
Q8褫奪公權期滿後如何復權?▾
期滿自動恢復資格,不需聲請。建議向銓敘部、選舉機關或專業公會書面確認紀錄已更新。
Q9怎麼避免被宣告褫奪公權?▾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法官有裁量空間,辯護人應於量刑階段以職業必要性、犯罪性質與比例原則主張不宣告。
Q10被宣告褫奪公權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確認判決書期間與起算日,立即處理現職交接與退撫權益、盤點專業執照、檢查公司董監事職務。
Q11褫奪公權 vs 行政罰差在哪?▾
褫奪公權是法院以從刑宣告,剝奪特定資格有期間限制;行政罰是行政機關依個別行政法所為處分,種類更廣彈性更大。
Q12褫奪公權 vs 緩刑時期影響差在哪?▾
非緩刑案件褫奪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起算;緩刑案件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緩刑案件褫奪公權結束可能比主刑緩刑期更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行為 | 2005年修法前 | 2005年修法後(現行) | 實務影響 |
|---|---|---|---|
| 宣告期間 | 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及公務員與候選人資格 | 僅剝奪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兩項 | 修法後投票權回歸給受刑人,公民連結未被切斷 |
| 條文體例 | 從刑類型含褫奪公權與沒收 | 2015年修法後明定從刑唯一為褫奪公權,沒收獨立為保安措施性質 | 從刑制度極簡化,刑罰體系更聚焦於公權力連結 |
| 宣告必要性 | 重罪強制宣告,輕罪法官裁量 | 死刑/無期徒刑強制終身褫奪;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法官依犯罪性質裁量 | 辯護人可在量刑階段針對裁量性條款主張不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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