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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褫奪公權之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3.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4.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5.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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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rius8129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5.主刑執行完畢之後才開始計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