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02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 按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謂:「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惟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復作成釋字第八十四號解釋:「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該解釋理由書謂:「……本院釋字第五六十號解釋並不排除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適用。」足見該號解釋係針對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即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 之規定所為之解釋,仍可適用。

二 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分別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宣告有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褫頭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因第三條第二款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並無復職之規定,縱可復職,如緩刑期滿時其任期業已屆滿,亦無「職」可復。

全文內容

一 按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謂:「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惟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復作成釋字第八十四號解釋:「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該解釋理由書謂:「……本院釋字第五六十號解釋並不排除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適用。」足見該號解釋係針對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即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 之規定所為之解釋,仍可適用。

二 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分別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宣告有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褫頭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因第三條第二款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並無復職之規定,縱可復職,如緩刑期滿時其任期業已屆滿,亦無「職」可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002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 按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