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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09990040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規定之公務員之資格,係指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資格,因此,應先確認指揭所謂之「技工」是否屬於行政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建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主旨

關於技工如因案經判刑確定後得否繼續任職乙案,謹就涉及本部權責部分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1 日局企字第 0990000530 號書函。 二、按刑法第 36 條禠奪為公務員資格之範圍是否包括技工乙節,查刑法第 36 條規定,禠奪公權者禠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所稱禠奪為公務員之資格,係指行政法上之公務員資格。來函所詢現職技工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得否繼續擔任技工,涉及技工是否屬於行政法上公務員之認定,請貴局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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