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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令刑(四)字第 064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查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刑法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故被褫奪公權者申請出國,除另有其他原因外,在法律上似無限制出國之依據,該處對台北地檢處所呈疑義所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六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北檢劍壬字第一三五四二號,略以:受刑人被褫奪公權者,在其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前申請出國,經主管機關函詢檢察官是否限制出國時,檢察官應否函知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國,在實務上發生疑義,報請核示案情到處。

二 查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刑法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至於被褫奪公權者申請出國,除另涉刑案應予限制住居者外,在法律上似無限制出國之依據,檢察官似不得僅以奪權期間尚未屆滿為理由而函請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令刑(四)字第 064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查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公職候選人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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