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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字第 11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查罰金為國家對於被告所科處之刑罰,為國庫之收入,非依法不得動支與犯罪所得之財物經追徵或追繳依其情節而得發還被害人者有別。該聯勤金門經理補給庫函請於故買贓物被告科處之罰金內扣償其被竊軍糧一節,於法不合。

全文內容

查罰金為國家對於被告所科處之刑罰,為國庫之收入,非依法不得動支與犯罪所得之財物經追徵或追繳依其情節而得發還被害人者有別。該聯勤金門經理補給庫函請於故買贓物被告科處之罰金內扣償其被竊軍糧一節,於法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令刑字第 11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罰金為國家對於被告所科處之刑罰,為國庫之收入,非依法不得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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