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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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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違背職務受賄罪 第二項 違背職務行為罪 第三項 違背職務行賄罪
xin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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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在2023年3月2日作出裁定,認為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並不以法令規定的事項為限,其他與職務有密切關連的行為,也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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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人民違規警察要開罰單 第一項➡️ 人民給錢「要警察不要開罰單」→「警察收了錢」→但還是開了罰單 針對警察收錢:罰警察 第二項➡️ 人民給錢「要警察不要開罰單」→警察收了錢→而且「真的沒開罰單」 針對警察沒開罰單:罰警察 第三項➡️罰人民賄賂
k82151688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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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行求:以交換特定職權行使為目的,向對方主動表示願交付不法利益之通知行為,經對方得知狀況,即成立。 *期約:雙方賄賂意思達一致。 *交付:將不法報酬供與對方,不以直接或親自為必要。
crazyago1015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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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二項 非常容易與其他罪發生競合
luckbuster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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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台上2539判決:行賄者「強塞賄賂」,若公務員本無受賄意思,仍只論以行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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