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2 條
-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3.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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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22 條規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收受賄賂 3 年起跳,已實行違背職務行為加重至無期徒刑,行賄者自首可減免其刑。
Q · 公務員收錢答應做違法的事,要關幾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真的去做了違背職務的行為,依第 2 項加重至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400 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如果 121 條處理的是「該做的事收了錢」,這條處理的就是更嚴重的情況:「不該做的事收了錢」或「該做的事不做而收了錢」。這是法律對公務員最不留情的一條。三項構成一個完整的腐敗鏈:第一項抓的是「收錢並且承諾做壞事」的公務員,三年起跳;第二項抓「已經真的做了壞事」的公務員,直接無期徒刑或五年起跳;第三項回頭抓「給錢的那個人」,最重三年但有自首減刑的後門。為什麼立法者這麼狠?因為這種行為破壞的不是某一個個案,是整個公共治理的信任基礎。你繳的稅、你的個資、你申請的許可、你的建照、環評、標案,背後都預設公務員會依法辦理。這條一旦啟動,代表系統的某個節點被買走了,而所有仰賴這個系統的人都成為受害者,只是他們自己還不知道。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為貪污瀆職罪章的核心條文,規範三種構成要件:第一項處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違背職務行為的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第二項加重處罰實際實行違背職務行為的公務員;第三項處罰行賄者並設自首減免機制。本條與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構成對照組,並由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作為特別法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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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22 條是什麼?▾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是貪污瀆職罪章最重的一條,三項涵蓋受賄、加重與行賄。
Q2違背職務收賄罪要關幾年?▾
第 1 項 3-10 年;第 2 項實行違法行為加重至無期或 5 年以上;第 3 項行賄者最重 3 年。
Q3什麼叫違背職務的行為?▾
不該做的去做、該做的不做,違反公務員依法行政義務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
Q4刑法 122 跟貪污治罪條例 4 條差在哪?▾
貪污治罪條例 4 是特別法,刑度更重(10 年以上至死刑),實務上幾乎都優先適用。
Q5行賄者自首真的可以免刑嗎?▾
依第 3 項但書,在檢調發動偵查前自首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只能得減輕。
Q6收了錢但沒做違法的事算犯罪嗎?▾
算。第 1 項只要要求、期約或收受三者擇一即構成,不必真的做。
Q7怎麼檢舉公務員收賄?▾
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 0800-286-586,或直接向地檢署告發,附上具體證據。
Q8純粹經濟損失 184 能告嗎?▾
本條為刑事責任,民事損害可另依民法第 184 條或國家賠償法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scope | penalty | key_difference |
|---|---|---|---|
| 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 | 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 不違背職務、收的是合法業務內事項的賄賂 |
|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 | 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罰金 | 違背職務+尚未實行 |
| 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 | 因受賄而實行違背職務之行為 |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400 萬元罰金 | 違背職務+已實行(最重) |
|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 公務員違背法令圖利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背職務但無賄賂、僅圖利 |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 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特別法)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罰金;情節重大可至無期徒刑或死刑(軍法時期) | 特別法優先適用,刑度遠重於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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