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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24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邱員於當選縣議員後宣誓就職前,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應屬貪污行為

全文內容

一 貴局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八十六局考字第一一一四五號書函敬悉。

二 依行政院七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台七十一人政參字第二四○五六號函規定,貪污行為係指「……公務人員於服行公務之際,就其職務有關事項,圖得私人 (自己或第三人) 之不正財物或利益者……。」按此一標準」普通刑法中有關「貪污行為」之規定有: (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二)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二項之罪 (三)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 (四)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本件邱員於當選縣議員後宣誓就職前,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應屬上開所稱之貪污行為,惟此係與其民意代表職務有關之貪污行為,非有關中油公司職務之貪污行為。

三 復請 查照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124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邱員於當選縣議員後宣誓就職前,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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