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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院台政一字第 08303 號
要旨
檢送「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修正後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77.10.27. 院台廳四字第○七三六三號函發布86.11.05. 院台政字第二四○九八號函修正
93.03.24. 院台政字第○八三○三號函修正
一、為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係指:
(一) 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罪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未遂犯。
(二) 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三) 對於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 對於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
(五) 假借司法人員名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六) 冒充司法人員行使職權或公然冒用司法人員官銜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
(七) 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
三、所稱司法人員係指:
(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二) 法務部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四、所稱檢舉人係指犯罪未發覺前向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之人;但司法人員為檢舉者不包括在內。
五、因檢舉而破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於該案件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檢舉獎金,但得斟酌情形於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先行發給一部或全部。給獎金額如左:
(一)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伍萬元以下之獎金。
六、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檢舉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在後之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對於破案確有直接重要影響者,得酌情給獎。
七、檢舉人自首並檢舉他人犯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其檢舉之資料確具重大價值者,得酌情給獎。
八、檢舉人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得依本實施要點申請酌給獎金。
九、檢舉獎金由檢舉人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轉陳本院核定後發給。
一○、檢舉人如要求對其身分保密者,受理檢舉獎金申請之第一審法院,應將有關資料,以密件轉陳本院。
一一、第一審法院受理檢舉獎金之申請後,應即調卷查明,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 ,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本院審核。
一二、本院審核後,如認符合規定,應發給獎金,如認不符規定時亦應將理由復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