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10 day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法律效果: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121 I;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122 II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