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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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90123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不論事後是否履行承諾,準賄賂行為已造成國家法益之侵害👉🏻有學者認為履行承諾為客觀處罰條件
freejason
10 months ago
司法特考
本條未針對行賄者處罰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條法律效果: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121 I;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122 II
ihy433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