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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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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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