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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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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將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履行的行為視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受賄論罪,封堵時間差規避漏洞。

Q · 還不是公務員就先收錢約定上任後辦事,算不算受賄?

依刑法第 123 條,行為人在還沒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時,預先就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且在取得身分後真的履行該約定者,以受賄論。三個關鍵要件:收錢時尚未具備身分、預先約定的對價是「職務上行為」、就任後實際履行。三者缺一即不啟動。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處理一個你可能從來沒想過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在還不是公務員的時候就先收了錢,約定等他將來當上公務員後再「還人情」,這時候該怎麼辦?沒有這條的話,會有一個致命漏洞:收錢時我不是公務員,所以不構成受賄;當公務員後我沒收錢,所以也不構成受賄。兩個時間點各自切開看都沒事。這條就是為了把這個漏洞堵死。它告訴所有人:法律會把「收錢的時點」和「當公務員的時點」綁在一起看,只要未來真的上任並履行當初的約定,那麼過去那次收錢就會被「追溯認定」為公務員的受賄行為。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訊息:不要以為時間差可以幫你洗白對價關係。你今天收的錢、承諾的事,會跟著你走進未來的職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23 條為準受賄罪規範,採法律擬制技術,將「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履行」的跨時點對價行為,視同公務員或仲裁人的受賄犯罪。立法目的在於封堵時間差規避腐敗刑責的漏洞,確保身分前後的對價鏈條被統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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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還不是公務員的人收錢,怎麼可以用受賄罪處罰?這不是回溯立法嗎?

不是回溯立法。本條是法律擬制:用條文明文規定符合三要件時視為公務員受賄行為,處罰的是就任後履行的行為,只是把收錢時點一併納入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完全合法。

Q2如果最後沒當選或沒接任,這條還會啟動嗎?

不會。本條構成要件之一是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從頭到尾沒就任、沒履行則要件不完整。但檢察官可能改從詐欺罪或政治獻金法切入,省下的只是這一條不是整個法律風險。

Q3仲裁人也會適用這條嗎?仲裁不是民間的嗎?

會。仲裁人在個案中行使裁判權影響當事人權義,本條將仲裁人和公務員並列。被指定為某案仲裁人之前收好處、指定後依約做有利判斷即啟動,仲裁判斷可能被撤銷、仲裁人本人有刑責風險。

Q4刑法 123 條準受賄罪是什麼?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前預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於就任後履行者以受賄論的犯罪類型,是法律擬制技術封堵時間差規避的條款。

Q5為什麼還沒當公務員就要罰?這不是回溯立法嗎?

不是。本條明文規定構成要件,處罰的是就任後履行行為,只是把收錢時點納入評價,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Q6什麼叫「預以職務上行為」?

在收受賄賂時與對方約定,未來取得身分後將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特定行為作為對價,對價約定明確性是構成要件核心。

Q7仲裁人為什麼也算?仲裁不是民間的嗎?

仲裁人在個案中行使裁判權影響當事人權義,本條將仲裁人與公務員並列,被指定前收好處、指定後做有利判斷即啟動。

Q8準受賄罪要怎麼證明?

檢方須舉證三件事:收錢時尚未具備身分、預先就職務上行為有對價約定、就任後實際履行該約定。三者缺一即不成立。

Q9被指控準受賄罪該怎麼防禦?

釐清金流獨立名目(借款/贈與/合法獻金)、論證就任後職務行為與承諾無因果鏈、若就任前已退款可主張行為鏈中斷。

Q10準受賄罪可以自首減刑嗎?

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可減輕,121、122 條第 3 項自白減刑的類推適用空間在審判實務上有討論。

Q11追訴權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履行行為完成日起算,職務上行為履行時效 20 年,違背職務行為 30 年,視準用之罪名而定。

Q12準受賄罪 vs 普通受賄罪(121 條)差在哪?

121 罰已具身分者收賄當下犯罪,123 罰跨時點收賄並於就任後履行,本條依準用 121 條對應刑度(職務上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criminal_121criminal_122criminal_123
適用主體身分已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已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收賄時尚未具備身分,履行時取得身分
職務行為性質職務上之行為(合法職權範圍內)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時所約定的職務上行為,就任後履行
法定刑度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依準用之 121 或 122 條對應刑度
追訴權時效20 年30 年依履行行為對應之罪名計算,從履行完成日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法第 197 条第 2 項(事前収賄罪)
🇰🇷 韓國형법 제129조 제2항(사전수뢰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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