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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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