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將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履行的行為視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受賄論罪,封堵時間差規避漏洞。
Q · 還不是公務員就先收錢約定上任後辦事,算不算受賄?
依刑法第 123 條,行為人在還沒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時,預先就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且在取得身分後真的履行該約定者,以受賄論。三個關鍵要件:收錢時尚未具備身分、預先約定的對價是「職務上行為」、就任後實際履行。三者缺一即不啟動。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處理一個你可能從來沒想過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在還不是公務員的時候就先收了錢,約定等他將來當上公務員後再「還人情」,這時候該怎麼辦?沒有這條的話,會有一個致命漏洞:收錢時我不是公務員,所以不構成受賄;當公務員後我沒收錢,所以也不構成受賄。兩個時間點各自切開看都沒事。這條就是為了把這個漏洞堵死。它告訴所有人:法律會把「收錢的時點」和「當公務員的時點」綁在一起看,只要未來真的上任並履行當初的約定,那麼過去那次收錢就會被「追溯認定」為公務員的受賄行為。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訊息:不要以為時間差可以幫你洗白對價關係。你今天收的錢、承諾的事,會跟著你走進未來的職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23 條為準受賄罪規範,採法律擬制技術,將「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履行」的跨時點對價行為,視同公務員或仲裁人的受賄犯罪。立法目的在於封堵時間差規避腐敗刑責的漏洞,確保身分前後的對價鏈條被統一評價。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23 條準受賄罪是什麼?▾
未為公務員前預先收賄、就任後履行者,以受賄論,封堵時間差規避漏洞。
Q2還不是公務員為什麼會構成受賄罪?▾
法律擬制技術,把收錢時點和履行時點綁在一起評價,處罰就任後的履行行為。
Q3準受賄罪要證明什麼?▾
預先約定對價、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實際履行職務上行為,三者缺一不啟動。
Q4仲裁人也適用嗎?▾
適用。仲裁人雖民間身分但行使裁判權,被指定前收賄、指定後做有利判斷即構成。
Q5準受賄罪跟普通受賄罪差在哪?▾
121 條罰已具身分者收賄,123 條罰跨時點收賄並於就任後履行,是時間差漏洞封堵條款。
Q6沒當選或沒就任還會構成嗎?▾
本條構成要件之一是就任後履行,未就任時要件不完整,但可能觸發詐欺罪或政治獻金法。
Q7政治獻金跟準受賄罪如何區分?▾
差別在「對價約定明確性」,合法獻金無職務對價約定,有對價且當選後履行則本條穿透。
Q8準受賄罪可以自首減刑嗎?▾
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可減輕,121、122 條第 3 項自白減刑空間在實務上有類推適用討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121 | criminal_122 | criminal_123 |
|---|---|---|---|
| 適用主體身分 | 已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 | 已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 | 收賄時尚未具備身分,履行時取得身分 |
| 職務行為性質 | 職務上之行為(合法職權範圍內)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收賄時所約定的職務上行為,就任後履行 |
| 法定刑度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依準用之 121 或 122 條對應刑度 |
| 追訴權時效 | 20 年 | 30 年 | 依履行行為對應之罪名計算,從履行完成日起算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