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3 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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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將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履行的行為視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受賄論罪,封堵時間差規避漏洞。
Q · 還不是公務員就先收錢約定上任後辦事,算不算受賄?
依刑法第 123 條,行為人在還沒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時,預先就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且在取得身分後真的履行該約定者,以受賄論。三個關鍵要件:收錢時尚未具備身分、預先約定的對價是「職務上行為」、就任後實際履行。三者缺一即不啟動。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在處理一個你可能從來沒想過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在還不是公務員的時候就先收了錢,約定等他將來當上公務員後再「還人情」,這時候該怎麼辦?沒有這條的話,會有一個致命漏洞:收錢時我不是公務員,所以不構成受賄;當公務員後我沒收錢,所以也不構成受賄。兩個時間點各自切開看都沒事。這條就是為了把這個漏洞堵死。它告訴所有人:法律會把「收錢的時點」和「當公務員的時點」綁在一起看,只要未來真的上任並履行當初的約定,那麼過去那次收錢就會被「追溯認定」為公務員的受賄行為。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訊息:不要以為時間差可以幫你洗白對價關係。你今天收的錢、承諾的事,會跟著你走進未來的職位。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23 條為準受賄罪規範,採法律擬制技術,將「就任前收賄、就任後履行」的跨時點對價行為,視同公務員或仲裁人的受賄犯罪。立法目的在於封堵時間差規避腐敗刑責的漏洞,確保身分前後的對價鏈條被統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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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還不是公務員的人收錢,怎麼可以用受賄罪處罰?這不是回溯立法嗎?▾
不是回溯立法。本條是法律擬制:用條文明文規定符合三要件時視為公務員受賄行為,處罰的是就任後履行的行為,只是把收錢時點一併納入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完全合法。
Q2如果最後沒當選或沒接任,這條還會啟動嗎?▾
不會。本條構成要件之一是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從頭到尾沒就任、沒履行則要件不完整。但檢察官可能改從詐欺罪或政治獻金法切入,省下的只是這一條不是整個法律風險。
Q3仲裁人也會適用這條嗎?仲裁不是民間的嗎?▾
會。仲裁人在個案中行使裁判權影響當事人權義,本條將仲裁人和公務員並列。被指定為某案仲裁人之前收好處、指定後依約做有利判斷即啟動,仲裁判斷可能被撤銷、仲裁人本人有刑責風險。
Q4刑法 123 條準受賄罪是什麼?▾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前預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於就任後履行者以受賄論的犯罪類型,是法律擬制技術封堵時間差規避的條款。
Q5為什麼還沒當公務員就要罰?這不是回溯立法嗎?▾
不是。本條明文規定構成要件,處罰的是就任後履行行為,只是把收錢時點納入評價,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Q6什麼叫「預以職務上行為」?▾
在收受賄賂時與對方約定,未來取得身分後將執行職務範圍內之特定行為作為對價,對價約定明確性是構成要件核心。
Q7仲裁人為什麼也算?仲裁不是民間的嗎?▾
仲裁人在個案中行使裁判權影響當事人權義,本條將仲裁人與公務員並列,被指定前收好處、指定後做有利判斷即啟動。
Q8準受賄罪要怎麼證明?▾
檢方須舉證三件事:收錢時尚未具備身分、預先就職務上行為有對價約定、就任後實際履行該約定。三者缺一即不成立。
Q9被指控準受賄罪該怎麼防禦?▾
釐清金流獨立名目(借款/贈與/合法獻金)、論證就任後職務行為與承諾無因果鏈、若就任前已退款可主張行為鏈中斷。
Q10準受賄罪可以自首減刑嗎?▾
依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可減輕,121、122 條第 3 項自白減刑的類推適用空間在審判實務上有討論。
Q11追訴權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履行行為完成日起算,職務上行為履行時效 20 年,違背職務行為 30 年,視準用之罪名而定。
Q12準受賄罪 vs 普通受賄罪(121 條)差在哪?▾
121 罰已具身分者收賄當下犯罪,123 罰跨時點收賄並於就任後履行,本條依準用 121 條對應刑度(職務上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121 | criminal_122 | criminal_123 |
|---|---|---|---|
| 適用主體身分 | 已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 | 已具備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 | 收賄時尚未具備身分,履行時取得身分 |
| 職務行為性質 | 職務上之行為(合法職權範圍內)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收賄時所約定的職務上行為,就任後履行 |
| 法定刑度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依準用之 121 或 122 條對應刑度 |
| 追訴權時效 | 20 年 | 30 年 | 依履行行為對應之罪名計算,從履行完成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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