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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4 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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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家慶師:政府採購法85-1有強制調解,但沒有枉法調解刑事犯罪配套措施,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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