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 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25 條規範檢警調濫權追訴處罰罪:濫權逮捕、刑求取供、明知無罪硬辦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被警察違法逮捕、刑求或硬辦能告嗎?
依刑法第 125 條,檢警調或具追訴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若有三種行為之一,可成立濫權追訴處罰罪:(1)濫權為逮捕或羈押;(2)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3)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有罪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是為了回答一個問題而存在:當抓你的人、辦你的人本身就是壞人,誰來辦他?125 條把檢警調的三種最嚴重濫權行為直接刑事化:沒理由抓你、為了逼供打你、明知你沒做還硬要辦你(或明知有人犯罪卻放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起跳,打出人命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這條的重點不是「警察不能犯錯」,而是「濫用職權」這四個字。辦錯案不一定犯法,但「明知道」還硬幹就是犯罪。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是你被警察帶走的那一瞬間,你手裡唯一的一張牌:我知道你不能隨便抓我、不能打我、不能明知我沒罪還硬辦。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25 條為刑法分則瀆職罪章中規範檢警調等執法人員濫用追訴處罰職權的核心條文,建立三款獨立構成要件(濫權逮捕羈押、強暴脅迫取供、明知無罪追訴或明知有罪縱放),並對致死致重傷結果設加重刑責,是制衡刑事司法權力濫用的最後刑事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25 條是什麼罪?▾
規範檢警調濫權逮捕、刑求逼供、明知無罪而追訴或明知有罪而縱放的瀆職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2警察大聲吼罵算不算強暴脅迫?▾
單純情緒激動不算,但若以恐嚇、長時間疲勞訊問逼供,已踩第二款施強暴脅迫的精神壓迫範圍。
Q3被警察帶回派出所可以拒絕嗎?▾
看性質。被逮捕須配合但可緘默;只是協助調查可拒絕。當場問清楚『我是被逮捕還是協助調查』。
Q4檢察官起訴錯了算不算 125 條?▾
通常不算。本條要『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起訴後被判無罪不等於檢察官濫權,舉證門檻極高。
Q5違法取得的自白怎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聲請證據排除,違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Q6警察收賄放走真兇也算 125 條嗎?▾
算。第三款後段明確規範『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吃案放水也是濫權。
Q7被冤枉起訴可以申請賠償嗎?▾
可依刑事補償法第 1 條申請。若加上 125 條成立,還可循國家賠償法追究公務員個人責任。
Q8本罪追訴時效多久?▾
基本刑度七年以下時效為 20 年,致死刑度提高後依加重後刑度計算(刑法第 8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25 | art_124 | art_126 |
|---|---|---|---|
| 保護法益 | 國家追訴處罰權的純正行使 + 人民人身自由 | 國家審判權的純正行使 + 人民訴訟權 | 在押人犯的人格尊嚴與身體完整 |
| 行為主體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警調)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法官、軍法官)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
| 典型情境 | 濫權逮捕、刑求取供、明知無罪硬辦 | 枉法判決有罪或無罪 | 凌虐已在押人犯 |
| 基本刑度 | 1-7 年有期徒刑 | 1-7 年有期徒刑 | 1-7 年有期徒刑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