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 1.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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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25 條規範檢警調濫權追訴處罰罪:濫權逮捕、刑求取供、明知無罪硬辦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被警察違法逮捕、刑求或硬辦能告嗎?
依刑法第 125 條,檢警調或具追訴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若有三種行為之一,可成立濫權追訴處罰罪:(1)濫權為逮捕或羈押;(2)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3)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有罪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是為了回答一個問題而存在:當抓你的人、辦你的人本身就是壞人,誰來辦他?125 條把檢警調的三種最嚴重濫權行為直接刑事化:沒理由抓你、為了逼供打你、明知你沒做還硬要辦你(或明知有人犯罪卻放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起跳,打出人命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這條的重點不是「警察不能犯錯」,而是「濫用職權」這四個字。辦錯案不一定犯法,但「明知道」還硬幹就是犯罪。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是你被警察帶走的那一瞬間,你手裡唯一的一張牌:我知道你不能隨便抓我、不能打我、不能明知我沒罪還硬辦。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25 條為刑法分則瀆職罪章中規範檢警調等執法人員濫用追訴處罰職權的核心條文,建立三款獨立構成要件(濫權逮捕羈押、強暴脅迫取供、明知無罪追訴或明知有罪縱放),並對致死致重傷結果設加重刑責,是制衡刑事司法權力濫用的最後刑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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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大聲吼我、拍桌子算不算濫權?▾
單純的語氣激動不算,但如果這些行為是為了讓你承認某件事而做的,就可能碰到第二款『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關鍵是目的性:執法過程情緒激動是一回事,用恐嚇來套話是另一回事。全程要求錄音錄影,警方如果拒絕或中斷,這個空窗期本身就是日後主張濫權最有力的證據。
Q2被警察帶回派出所可以拒絕嗎?▾
要看性質。如果是被逮捕(有拘票或現行犯情境),你必須配合但可以行使緘默權。如果只是邀請你去協助調查,你可以拒絕。警察如果沒有合法依據還硬把你帶走,就踩到第一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一定要當場問清楚『我是被逮捕還是協助調查』,這句話會直接決定警察能不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Q3檢察官起訴錯了算不算這條?▾
通常不算。起訴要求的是犯罪嫌疑重大,跟有罪判決的標準不同,起訴後被判無罪不代表檢察官濫權。本條要的是明知無罪而使其受追訴,也就是檢察官心裡清楚知道這個人沒做,但還是硬起訴。舉證門檻非常高,實務上案件極少。如果你被不當起訴,比起告檢察官濫權,更有效的是在審判中積極爭取無罪判決,然後申請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法)。
Q4刑法 125 條是什麼罪?▾
規範檢警調等執法公務員三款濫權行為:濫權逮捕、刑求取供、明知無罪硬辦或明知有罪縱放,是刑法分則瀆職罪章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濫用職權』?▾
公務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或無正當理由行使職權,例如沒拘票沒現行犯情境就把人帶走,或拘留超過 24 小時不移送。
Q6『明知無罪』要怎麼證明?▾
需證明檢察官或警察主觀上『確切知悉』對方無犯罪事實。實務上多透過內部會議紀錄、卷證上的明顯反證、證人證詞等間接佐證。
Q7『強暴脅迫』包括精神壓迫嗎?▾
包括。長時間疲勞訊問、恐嚇家人、威脅加重罪名等精神上強制手段,都屬於本條第二款的強暴脅迫範圍。
Q8被警察違法偵訊怎麼自保?▾
三句話:『我要請律師』『在律師到之前我行使緘默權』『我要求全程錄音錄影』。錄影中斷時段是日後主張本條最關鍵證據。
Q9怎麼告警察濫權追訴?▾
保留現場證據與診斷書 → 向地檢署告發 → 同步政風室檢舉與監察院陳情 → 在主案訴訟中聲請違法自白證據排除。
Q10違法取得的自白怎麼排除?▾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在審判中聲請該自白不具任意性、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法院應主動調查。
Q11被冤枉起訴後怎麼國家賠償?▾
獲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後,先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基本補償;若 125 條成立,可加循國家賠償法追究公務員個人責任。
Q12刑法 125 vs 124 枉法裁判差在哪?▾
125 是檢警濫權(追訴階段),124 是法官枉法(裁判階段)。同章不同行為主體,刑度相同,是司法權力濫用的前後段制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25 | art_124 | art_126 |
|---|---|---|---|
| 保護法益 | 國家追訴處罰權的純正行使 + 人民人身自由 | 國家審判權的純正行使 + 人民訴訟權 | 在押人犯的人格尊嚴與身體完整 |
| 行為主體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警調)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法官、軍法官)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
| 典型情境 | 濫權逮捕、刑求取供、明知無罪硬辦 | 枉法判決有罪或無罪 | 凌虐已在押人犯 |
| 基本刑度 | 1-7 年有期徒刑 | 1-7 年有期徒刑 | 1-7 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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