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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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刑事訴訟案件,不成立本罪(113司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純正身分犯),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abuse of process/ prosecutorial misconduct),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追訴/處罰犯罪之公務員?
🔵學說:司法官、偵查輔助機關(司法警察✅、調查官✅檢事官✅)
🥣實務:僅限司法官(法、檢),不包括警察等
But
警察若濫權追訴民眾,仍可能構成304強制罪、302私行拘禁罪,且係利用職權所為之,依134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ubychi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屬純正身分犯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警察不適用~
ch76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第1項第1款情形包括拘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