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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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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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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之行為主體: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監獄官員、看守所官員等等
una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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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非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