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本罪之行為主體: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監獄官員、看守所官員等等
una410
5 months ago
國營招考
「法官」,非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