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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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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126條規範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加重至無期徒刑。

Q · 監所管理員打人犯會被告嗎?

會。刑法126條1-7年徒刑

依刑法第126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監所管理員、法警、押解警察),對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凌虐含肉體與精神虐待(剝奪睡眠、不給食物、刻意忽視醫療)。

深度解讀

人被關起來之後,最大的恐懼不是刑期多長,是在裡面發生什麼沒人知道。126 條就是為了這個恐懼而存在。它鎖定一個特定身份:負責管收、押解、看守人犯的公務員,也就是監所管理員、法警、押解警察。這些人對被關的人有完全的身體控制權,如果他們對人犯動用凌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打出人命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凌虐」這兩個字的範圍比你想的寬:不是只有毆打才算,長時間剝奪睡眠、不給食物、羞辱性的待遇、刻意忽視醫療需求,都可能構成。這條不是保護「好人」,它保護所有被關的人,不管他們做了什麼,因為一旦國家可以隨意凌虐被關的人,我們每個人都站在危險邊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管收名詞
  • 解送名詞
  • 拘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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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