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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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126條規範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加重至無期徒刑。
Q · 監所管理員打人犯會被告嗎?
會。刑法126條1-7年徒刑
依刑法第126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監所管理員、法警、押解警察),對人犯施以凌虐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凌虐含肉體與精神虐待(剝奪睡眠、不給食物、刻意忽視醫療)。
深度解讀
人被關起來之後,最大的恐懼不是刑期多長,是在裡面發生什麼沒人知道。126 條就是為了這個恐懼而存在。它鎖定一個特定身份:負責管收、押解、看守人犯的公務員,也就是監所管理員、法警、押解警察。這些人對被關的人有完全的身體控制權,如果他們對人犯動用凌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打出人命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凌虐」這兩個字的範圍比你想的寬:不是只有毆打才算,長時間剝奪睡眠、不給食物、羞辱性的待遇、刻意忽視醫療需求,都可能構成。這條不是保護「好人」,它保護所有被關的人,不管他們做了什麼,因為一旦國家可以隨意凌虐被關的人,我們每個人都站在危險邊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管收名詞
- 解送名詞
- 拘禁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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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