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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8399 號
要旨
關於罰鍰可否列入破產債權疑義,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已有明文規定。惟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雖歸消滅,但其團體依然存在,該團體如有違法行為,似仍得對之科處行政罰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六) 參照) 。
全文內容
關於罰鍰可否列入破產債權疑義,破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已有明文規定。惟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雖歸消滅,但其團體依然存在,該團體如有違法行為,似仍得對之科處行政罰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第一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六) 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