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4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之債權人之債權)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之總額,對各破產財團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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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4條規定,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破產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全額權利,合計受償不超過原債權。
Q · 連帶債務人全部破產了,我的債權要分成幾份去報?
依破產法第104條,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連帶債務、不可分債務、連帶保證),當他們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權利,不需自行按比例切割。但實際受償的合計總額仍不得超過原始債權。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一家公司,公司老闆和兩個合夥人簽了連帶保證。三個人都簽了,意思是「任一個人都要對全部債務負責」。然後不幸的事發生了:公司倒了,三個保證人也全部破產。一般人這時候的反應是「完了,三個都破產,我的錢可能要打三折」。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你可以用「債權的全額」同時向這三個破產財團申報債權。三百萬的債權,你可以同時向三個財團各報三百萬,等三個財團清算分配,誰先給你錢、先給多少都行,加起來不超過三百萬就好。這是連帶債務破產的核心紅利:你不需要去計算「他們三個內部各自應該分擔多少」,你的視角永遠是「我的全部債權對所有破產財團都成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4條規範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債權行使方式:當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而其全體或部分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權利。此規定使連帶債務的擔保價值不因債務人破產而被打折,內部分擔的計算留給破產財團之間透過求償權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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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04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可對各破產財團就債權總額分別行使權利的規定。
Q2連帶債務人都破產可以拿幾倍?▾
申報時各報全額,但合計實際受償不得超過原債權,不會拿到數倍。
Q3只有部分連帶債務人破產適用嗎?▾
適用,本條不要求全體破產,部分破產即可對該財團報全額。
Q4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怎麼算?▾
由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公告,各破產財團期限獨立,須逐一注意。
Q5向多個財團報全額會被當成浮報嗎?▾
不會,這是第104條明文允許,附齊連帶債務證明即可。
Q6連帶保證人破產但主債務人沒破產怎麼辦?▾
可同時對主債務人追討、對破產保證人財團申報全額,兩條管道並行。
Q7破產財團管理人可以拒絕重複申報嗎?▾
不可,內部求償是財團之間的事,與債權人申報全額無關。
Q8民法連帶債務和破產法第104條關係?▾
本條承接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邏輯,把破產情境的全額行使寫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oint_bankruptcy_104 | pro_rata_misconception |
|---|---|---|
| 申報金額 | 各財團各報全額 | 誤以為按人數切割 |
| 受償上限 | 合計不超過原債權 | — |
| 內部分擔風險 | 由財團間求償解決 | 誤由債權人承擔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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