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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04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之債權人之債權)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之總額,對各破產財團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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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4條規定,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破產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全額權利,合計受償不超過原債權。

Q · 連帶債務人全部破產了,我的債權要分成幾份去報?

依破產法第104條,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連帶債務、不可分債務、連帶保證),當他們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權利,不需自行按比例切割。但實際受償的合計總額仍不得超過原始債權。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一家公司,公司老闆和兩個合夥人簽了連帶保證。三個人都簽了,意思是「任一個人都要對全部債務負責」。然後不幸的事發生了:公司倒了,三個保證人也全部破產。一般人這時候的反應是「完了,三個都破產,我的錢可能要打三折」。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你可以用「債權的全額」同時向這三個破產財團申報債權。三百萬的債權,你可以同時向三個財團各報三百萬,等三個財團清算分配,誰先給你錢、先給多少都行,加起來不超過三百萬就好。這是連帶債務破產的核心紅利:你不需要去計算「他們三個內部各自應該分擔多少」,你的視角永遠是「我的全部債權對所有破產財團都成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4條規範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債權行使方式:當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而其全體或部分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權利。此規定使連帶債務的擔保價值不因債務人破產而被打折,內部分擔的計算留給破產財團之間透過求償權自行解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104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可對各破產財團就債權總額分別行使權利的規定。

Q2連帶債務人都破產可以拿幾倍?

申報時各報全額,但合計實際受償不得超過原債權,不會拿到數倍。

Q3只有部分連帶債務人破產適用嗎?

適用,本條不要求全體破產,部分破產即可對該財團報全額。

Q4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怎麼算?

由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公告,各破產財團期限獨立,須逐一注意。

Q5向多個財團報全額會被當成浮報嗎?

不會,這是第104條明文允許,附齊連帶債務證明即可。

Q6連帶保證人破產但主債務人沒破產怎麼辦?

可同時對主債務人追討、對破產保證人財團申報全額,兩條管道並行。

Q7破產財團管理人可以拒絕重複申報嗎?

不可,內部求償是財團之間的事,與債權人申報全額無關。

Q8民法連帶債務和破產法第104條關係?

本條承接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邏輯,把破產情境的全額行使寫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oint_bankruptcy_104pro_rata_misconception
申報金額各財團各報全額誤以為按人數切割
受償上限合計不超過原債權
內部分擔風險由財團間求償解決誤由債權人承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04条(数人が各自全部の履行をする義務を負う場合の手続参加)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28조(전부의 의무를 지는 자가 여럿 있는 경우)
🇩🇪 德國InsO § 43(Haftung mehrerer Personen)
🇺🇸 美國11 U.S.C. § 501–502 + Ivanhoe rule(債權人得對各共同債務人財團申報全額,受償以 100% 為上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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