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04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之債權人之債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之總額,對各破產財團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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