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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04 條(連帶、不可分債務之債權人之債權)

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之總額,對各破產財團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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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04條規定,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破產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全額權利,合計受償不超過原債權。

Q · 連帶債務人全部破產了,我的債權要分成幾份去報?

依破產法第104條,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連帶債務、不可分債務、連帶保證),當他們全體或其中數人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權利,不需自行按比例切割。但實際受償的合計總額仍不得超過原始債權。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一家公司,公司老闆和兩個合夥人簽了連帶保證。三個人都簽了,意思是「任一個人都要對全部債務負責」。然後不幸的事發生了:公司倒了,三個保證人也全部破產。一般人這時候的反應是「完了,三個都破產,我的錢可能要打三折」。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你可以用「債權的全額」同時向這三個破產財團申報債權。三百萬的債權,你可以同時向三個財團各報三百萬,等三個財團清算分配,誰先給你錢、先給多少都行,加起來不超過三百萬就好。這是連帶債務破產的核心紅利:你不需要去計算「他們三個內部各自應該分擔多少」,你的視角永遠是「我的全部債權對所有破產財團都成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04條規範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債權行使方式:當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而其全體或部分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得就債權「總額」對各破產財團分別行使權利。此規定使連帶債務的擔保價值不因債務人破產而被打折,內部分擔的計算留給破產財團之間透過求償權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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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個人連帶欠我三百萬,三個都破產,我可以拿到九百萬嗎?

不行。雖然你可以在三個破產財團各以三百萬全額申報債權(這就是本條核心精神),但實際受償的總額不能超過原始債權三百萬。三個財團合計分配給你的錢達到三百萬就停止。內行人提示:申報時不用客氣全額申報,但每收到一筆款項都要通知其他財團管理人,避免重複受償的法律糾紛。

Q2連帶保證人都破產了,主債務人還沒破產,我可以同時行使嗎?

可以。破產法第104條沒有要求所有連帶債務人都同時破產,部分破產即適用。你可一邊向主債務人催討、訴訟、強制執行,同時對破產的連帶保證人財團申報全額。內行人提示:別因保證人破產就放棄對主債務人的追索,這是兩條平行不互相妨礙的求償管道(民法第273條法理)。

Q3我同時向三個破產財團申報全額,會不會被認為浮報詐害?

不會。這是破產法第104條明文允許的合法行為,管理人沒有理由拒絕。重點是申報依據與證明文件齊備:連帶債務契約、本票、保證書、原始借據都要附上。內行人提示:申報書上明確標注「依破產法第104條對共同連帶債務人之破產財團各以全額行使」,是讓管理人少囉嗦的訣竅。

Q4破產法第104條是什麼?

連帶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可對各破產財團就債權總額分別行使權利的規定,毋須自行切割債權。

Q5什麼叫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責任?

指連帶債務、不可分債務、連帶保證等,每個債務人都要對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Q6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人於破產宣告時所有及破產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總體,供分配給債權人。

Q7全額申報和按比例申報差在哪?

本條採全額申報:對每個財團都報全額;錯誤的按比例申報則自行三等分,會少拿。

Q8連帶債務人破產怎麼申報債權?

確認所有連帶債務人身分 → 監控各人破產動態 → 備齊連帶債務證明 → 在各財團期限內各報全額。

Q9申報全額後受償金額怎麼算?

各財團依分配比例給付,債權人合計受償以原始債權總額為上限,超過部分留供各財團其他債權人。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連帶債務人?

連帶債務契約、本票、保證書、共同簽名借據;申報時一併附上並引用第104條。

Q11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怎麼查?

法院於破產宣告時公告(破產法第65條),各財團期限獨立,須逐一在期限內申報。

Q12破產法104條 vs 民法273條連帶債務差在哪?

民法273條是平時對連帶債務人的全額請求權;本條是將該邏輯延伸到破產情境的全額申報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oint_bankruptcy_104pro_rata_misconception
申報金額各財團各報全額誤以為按人數切割
受償上限合計不超過原債權
內部分擔風險由財團間求償解決誤由債權人承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04条(数人が各自全部の履行をする義務を負う場合の手続参加)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28조(전부의 의무를 지는 자가 여럿 있는 경우)
🇩🇪 德國InsO § 43(Haftung mehrerer Personen)
🇺🇸 美國11 U.S.C. § 501–502 + Ivanhoe rule(債權人得對各共同債務人財團申報全額,受償以 100%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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