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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82 條(破產財團之構成)

  1. 1.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2. 2.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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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2 條界定破產財團範圍:宣告時及宣告後取得之財產均納入,專屬權利與禁止扣押財產則排除於外。

Q · 破產後,哪些財產會被拿去還債?哪些能保留?

依破產法第 82 條,破產財團包含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這些都要拿去分配給債權人。但有兩類不列入:專屬於破產人本身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權利),以及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如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職業上必需工具、義肢)。這條畫出債權人受償與破產人生存保障的界線。

白話解讀

債務人一旦被法院宣告破產,他的財產就不再是「他自己的」了,會被打包成一個叫「破產財團」的法律集合體,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賣、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這條告訴你哪些東西進入這個集合體:宣告當下的所有財產(房子、車子、銀行存款、股票、應收帳款)、未來才會兌現的請求權(保險理賠、訴訟勝訴金)、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產,全部都算。但有兩種東西不算:「專屬於本人的權利」(例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退休金的領取資格)、「禁止扣押的財產」(強制執行法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義肢、職業上必需工具)。這條決定了破產人能保住什麼、債權人能分到什麼,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戰利品清單」。

法律定性

破產財團指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範圍涵蓋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與依法禁止扣押之財產則不列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元)受扶養親屬人數(不含本人)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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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

Q2破產後財產都會被拿走嗎?

不是。專屬於本人的權利與禁止扣押的基本生活財產依破產法第 82 條第二項排除於財團之外。

Q3破產宣告後賺的錢算誰的?

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入財團,但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禁止扣押,可保留。

Q4哪些財產不會被列入破產財團?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以及依強制執行法禁止扣押之財產兩類。

Q5禁止扣押的財產有哪些?

維持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生活必需的金額、職業上必需的工具、義肢、撫卹金等。

Q6保險理賠金會被列入破產財團嗎?

視保險類型而定,儲蓄性或財產險多入財團,專屬人身的死亡或傷害給付可能屬專屬權利不入財團。

Q7破產人的薪水會被全部扣走嗎?

不會,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維持生活必需金額禁止扣押,這部分屬第二項禁止扣押財產。

Q8專屬於本人的權利是什麼?

性質上只能由本人行使、不得讓與或繼承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34条(破産財団の範囲)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82조(파산재단의 범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30條(債務人財產範圍)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35(Begriff der Insolvenzmass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1-9(dessaisissement du débiteur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541(Property of the e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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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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