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2 條(破產財團之構成)
- 1.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 2.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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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2 條界定破產財團範圍:宣告時及宣告後取得之財產均納入,專屬權利與禁止扣押財產則排除於外。
Q · 破產後,哪些財產會被拿去還債?哪些能保留?
依破產法第 82 條,破產財團包含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這些都要拿去分配給債權人。但有兩類不列入:專屬於破產人本身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權利),以及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如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職業上必需工具、義肢)。這條畫出債權人受償與破產人生存保障的界線。
白話解讀
債務人一旦被法院宣告破產,他的財產就不再是「他自己的」了,會被打包成一個叫「破產財團」的法律集合體,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賣、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這條告訴你哪些東西進入這個集合體:宣告當下的所有財產(房子、車子、銀行存款、股票、應收帳款)、未來才會兌現的請求權(保險理賠、訴訟勝訴金)、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產,全部都算。但有兩種東西不算:「專屬於本人的權利」(例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退休金的領取資格)、「禁止扣押的財產」(強制執行法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義肢、職業上必需工具)。這條決定了破產人能保住什麼、債權人能分到什麼,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戰利品清單」。
法律定性
破產財團指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範圍涵蓋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與依法禁止扣押之財產則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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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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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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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
Q2破產後財產都會被拿走嗎?▾
不是。專屬於本人的權利與禁止扣押的基本生活財產依破產法第 82 條第二項排除於財團之外。
Q3破產宣告後賺的錢算誰的?▾
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入財團,但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禁止扣押,可保留。
Q4哪些財產不會被列入破產財團?▾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以及依強制執行法禁止扣押之財產兩類。
Q5禁止扣押的財產有哪些?▾
維持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生活必需的金額、職業上必需的工具、義肢、撫卹金等。
Q6保險理賠金會被列入破產財團嗎?▾
視保險類型而定,儲蓄性或財產險多入財團,專屬人身的死亡或傷害給付可能屬專屬權利不入財團。
Q7破產人的薪水會被全部扣走嗎?▾
不會,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維持生活必需金額禁止扣押,這部分屬第二項禁止扣押財產。
Q8專屬於本人的權利是什麼?▾
性質上只能由本人行使、不得讓與或繼承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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