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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82破產財團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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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2. 2.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2 條界定破產財團範圍:宣告時及宣告後取得之財產均納入,專屬權利與禁止扣押財產則排除於外。

Q · 破產後,哪些財產會被拿去還債?哪些能保留?

宣告時及宣告後取得財產入財團,專屬權利與禁止扣押財產可保留

依破產法第 82 條,破產財團包含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這些都要拿去分配給債權人。但有兩類不列入:專屬於破產人本身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權利),以及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如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職業上必需工具、義肢)。這條畫出債權人受償與破產人生存保障的界線。

白話解讀

債務人一旦被法院宣告破產,他的財產就不再是「他自己的」了,會被打包成一個叫「破產財團」的法律集合體,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賣、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這條告訴你哪些東西進入這個集合體:宣告當下的所有財產(房子、車子、銀行存款、股票、應收帳款)、未來才會兌現的請求權(保險理賠、訴訟勝訴金)、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產,全部都算。但有兩種東西不算:「專屬於本人的權利」(例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退休金的領取資格)、「禁止扣押的財產」(強制執行法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義肢、職業上必需工具)。這條決定了破產人能保住什麼、債權人能分到什麼,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戰利品清單」。

法律定性

破產財團指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範圍涵蓋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與依法禁止扣押之財產則不列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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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後找的工作賺的錢全部都要被拿走嗎?

不是。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金額禁止扣押,這部分依破產法第 82 條第二項屬於禁止扣押財產不入破產財團。實務上常以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計算(各地區不同)。有撫養家屬時應主動提出家屬狀況證明以擴大保留金額。

Q2破產人的人壽保險,理賠金算誰的?

要看類型。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非破產人本人時,理賠金屬於受益人不入財團(保險法第 112 條);受益人為破產人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時入財團可能性高。儲蓄性保險的解約金通常算財產會被要求解約。

Q3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範圍由破產法第 82 條界定。

Q4禁止扣押之財產是什麼?

法律為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如維持生活必需金額、職業工具、義肢、撫卹金。

Q5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指什麼?

性質上只能由本人行使、不得讓與或繼承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

Q6破產財團跟破產人的個人財產差在哪?

入財團的財產由管理人處分還債,破產人喪失管理處分權;排除項目仍歸破產人自由使用。

Q7破產人怎麼主張財產不列入破產財團?

盤點財產性質 → 備齊證明 → 向管理人提出排除清單援引破產法 82 條第二項與強制執行法 → 有爭議時聲請法院裁定。

Q8可保留的最低生活費怎麼算?

約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 1.2 ×(本人 + 受扶養親屬人數)估算,實際金額由法院裁量。

Q9債權人怎麼確認破產人有無隱匿財產?

向管理人提供帳戶、不動產、應收帳款、海外資產線索,特別盯宣告後新取得財產,可聲請財產調查命令。

Q10主張禁止扣押要準備什麼文件?

受扶養親屬戶籍證明、職業必需工具用途說明、保險契約受益人約定等佐證資料。

Q11破產財團 vs 強制執行的查封財產差在哪?

破產財團是對全體債權人的概括清算範圍;強制執行查封是個別債權人對特定財產的個別執行,禁止扣押標準兩者共用。

Q12保險理賠金入不入破產財團?

視類型:儲蓄性保險與受益人為本人的給付多入財團;受益人非本人或專屬人身給付可能排除,須逐案判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34条(破産財団の範囲)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82조(파산재단의 범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30條(債務人財產範圍)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35(Begriff der Insolvenzmass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1-9(dessaisissement du débiteur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541(Property of the e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0240621 制定)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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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82 條規定:「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