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82 條(破產財團之構成)
- 1.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 2.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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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2 條界定破產財團範圍:宣告時及宣告後取得之財產均納入,專屬權利與禁止扣押財產則排除於外。
Q · 破產後,哪些財產會被拿去還債?哪些能保留?
依破產法第 82 條,破產財團包含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這些都要拿去分配給債權人。但有兩類不列入:專屬於破產人本身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權利),以及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如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職業上必需工具、義肢)。這條畫出債權人受償與破產人生存保障的界線。
白話解讀
債務人一旦被法院宣告破產,他的財產就不再是「他自己的」了,會被打包成一個叫「破產財團」的法律集合體,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賣、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這條告訴你哪些東西進入這個集合體:宣告當下的所有財產(房子、車子、銀行存款、股票、應收帳款)、未來才會兌現的請求權(保險理賠、訴訟勝訴金)、宣告後到破產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產,全部都算。但有兩種東西不算:「專屬於本人的權利」(例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退休金的領取資格)、「禁止扣押的財產」(強制執行法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義肢、職業上必需工具)。這條決定了破產人能保住什麼、債權人能分到什麼,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戰利品清單」。
法律定性
破產財團指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範圍涵蓋破產宣告時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以及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與依法禁止扣押之財產則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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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後找的工作賺的錢全部都要被拿走嗎?▾
不是。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金額禁止扣押,這部分依破產法第 82 條第二項屬於禁止扣押財產不入破產財團。實務上常以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計算(各地區不同)。有撫養家屬時應主動提出家屬狀況證明以擴大保留金額。
Q2破產人的人壽保險,理賠金算誰的?▾
要看類型。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非破產人本人時,理賠金屬於受益人不入財團(保險法第 112 條);受益人為破產人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時入財團可能性高。儲蓄性保險的解約金通常算財產會被要求解約。
Q3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後由破產管理人統一管理、變價並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的財產集合,範圍由破產法第 82 條界定。
Q4禁止扣押之財產是什麼?▾
法律為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如維持生活必需金額、職業工具、義肢、撫卹金。
Q5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指什麼?▾
性質上只能由本人行使、不得讓與或繼承的權利,如離婚請求權、認領子女的權利。
Q6破產財團跟破產人的個人財產差在哪?▾
入財團的財產由管理人處分還債,破產人喪失管理處分權;排除項目仍歸破產人自由使用。
Q7破產人怎麼主張財產不列入破產財團?▾
盤點財產性質 → 備齊證明 → 向管理人提出排除清單援引破產法 82 條第二項與強制執行法 → 有爭議時聲請法院裁定。
Q8可保留的最低生活費怎麼算?▾
約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 1.2 ×(本人 + 受扶養親屬人數)估算,實際金額由法院裁量。
Q9債權人怎麼確認破產人有無隱匿財產?▾
向管理人提供帳戶、不動產、應收帳款、海外資產線索,特別盯宣告後新取得財產,可聲請財產調查命令。
Q10主張禁止扣押要準備什麼文件?▾
受扶養親屬戶籍證明、職業必需工具用途說明、保險契約受益人約定等佐證資料。
Q11破產財團 vs 強制執行的查封財產差在哪?▾
破產財團是對全體債權人的概括清算範圍;強制執行查封是個別債權人對特定財產的個別執行,禁止扣押標準兩者共用。
Q12保險理賠金入不入破產財團?▾
視類型:儲蓄性保險與受益人為本人的給付多入財團;受益人非本人或專屬人身給付可能排除,須逐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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