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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40 條(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2. 前項債權人,應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成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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