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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40 條(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之權利)

  1. 1.在法院認可和解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而受破產宣告時,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已受清償者,關於其在和解前原有債權之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於破產財團,應加算其已受清償部分,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2. 2.前項債權人,應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成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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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0 條規定,和解後債務人破產時,已受償的債權人須將已受清償部分加算回破產財團計算分配額,並等其他人比例追平後才能再分配。

Q · 和解拿到一部分錢後債務人破產,我之前拿的要算進去嗎?

依破產法第 40 條,你在和解中已受清償的部分,並不需要返還,但破產財團計算你的應受分配額時,會把這筆已受償金額加算回去;而且你必須等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比例追平你已受清償的程度後,才能再受分配。核心是把所有債權人拉回同一受償比例的公平機制。

白話解讀

和解不是終點,是一張帶條件的入場券。法院認可了和解方案,債務人開始按比例還錢,你以為事情結束了。但債務人還沒還完就破產了,這時你手上那筆「已經拿到的錢」會變成你下一輪分配的劣勢。法律的邏輯很冷靜:和解前所有債權人是平等的,所以後續破產分配也要拉回到平等狀態。你已經拿到 30%?那其他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要先補到 30%,你才能繼續分。這條的核心是公平回填機制:先到的不能贏,後到的不能輸。很多債權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以為早一步拿到和解款就贏了,結果在破產分配時被「凍結」在原地,看著別人追上自己的比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0 條規範和解認可後、債務人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即受破產宣告時的分配回填機制:已依和解受償的債權人,其原債權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但計算應受分配額時須加算已受清償部分,並俟其他債權人受償比例追平後始得再受分配,藉以回復全體債權人平等受償的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拿到的錢,債務人破產後要還回去嗎?

原則不用返還,但會被加算回破產財團計算你的分配額。

Q2為什麼我拿得多反而要等別人追上?

和解的前提是全體債權人按相同比例受償,破產時須拉回平等狀態。

Q3破產法第 40 條的應受分配額怎麼算?

破產財團加算你已受清償部分為總額,再依原債權比例定分配,扣除已受償。

Q4和解履行到一半債務人破產,我的剩餘債權還在嗎?

在。原債權未清償部分仍加入破產程序受分配。

Q5已受償比例最低的債權人有什麼影響?

對其有利,破產分配時會優先受償至與他人比例追平。

Q6已受償部分被加算回去,是不是等於懲罰早受償的人?

不是懲罰,是回復平等,已受償視為預支分配額。

Q7和解後期收到的大額清償會被撤銷嗎?

若落在破產聲請前臨界期間且屬偏頗清償,可能依破產法第 78 條被撤銷。

Q8債權人要在什麼期間內主張權利?

應於法院公告之破產債權申報期間內申報,通常為破產宣告後一至三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aturenote
已受償比例高的債權人破產分配時須等他人追平,短期內不能再受分配早受償的速度優勢被沖淡
已受償比例低的債權人破產分配時優先受償至比例追平相對有利
完全未受償的債權人依原債權比例正常參與分配受第 40 條回填機制保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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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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