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5 條(和解程序之沿用)
法院撤銷經其認可之和解而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以前之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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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5 條規定,法院撤銷已認可的和解而宣告破產時,先前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一部,已申報債權沿用免重做。
Q · 和解破局被宣告破產,之前申報的債權要重來一次嗎?
依破產法第 55 條,法院撤銷已認可的和解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時,先前的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的一部。已申報的債權、財產調查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都可沿用,債權人原則上無須重新申報,破產管理人也能直接援用和解期間累積的資料與不利事證。
白話解讀
破產法的設計者懂一件事:時間就是錢。當和解被撤銷、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的那一刻,前面整套和解程序已經跑了好幾個月,所有的債權人申報、債務人財產調查、會議紀錄都已經建立。如果破產程序要從零開始重做一次,等於把這些工作全部歸零,浪費時間也浪費所有人的金錢。這條的精神是「資料不重做」:法院可以把已經跑完的和解程序,當作破產程序的一部分繼續使用。債權清冊、財產調查報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都不用重新來過。對債權人來說,省去再次申報的麻煩;對債務人來說,沒有重複盤查的折磨;對法院來說,省去重新建立卷宗的工作量。這條看起來像是技術性規定,但它代表的是程序經濟原則在破產法裡的具體實踐。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5 條為程序銜接規範。當法院撤銷其先前認可的和解、並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時,已進行的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的一部,使債權申報、財產調查與債權人會議決議等既有材料得以延續沿用,體現程序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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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55 條是什麼?▾
和解轉破產的程序銜接規定,讓先前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之一部,省去重複申報與調查。
Q2和解被撤銷後破產,債權要重新申報嗎?▾
原則上不用,已在和解程序申報的債權資料會延續使用,但破產管理人可能發函要求確認餘額。
Q3和解程序的會議紀錄在破產程序還有效嗎?▾
有效,財產調查報告與債權人會議決議都納入破產卷宗,對債務人尤其形成證據壓力。
Q4和解程序為什麼會被法院撤銷?▾
多因債務人有詐欺和解、隱匿財產等情事,法院得依破產法相關規定撤銷並職權宣告破產。
Q5沿用和解程序對債權人是好是壞?▾
是好事,過去的調查與不利債務人事證可直接援用,不必重新蒐證。
Q6債務人在和解期間說的話,破產階段會被翻出來嗎?▾
會,和解期間的書面文件與陳述都延續到破產程序,等於免費復活的證據。
Q7和解轉破產整體時程會縮短嗎?▾
通常會,因為前段材料不必重做,破產階段可大幅壓縮,節省時間與律師費。
Q8我在和解程序沒及時申報,破產還能補申報嗎?▾
破產宣告後通常有公告申報期間,應注意公告期限主動申報,避免喪失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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