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2 條(和解之撤銷(三)-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
- 1.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 2.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
- 3.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2 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過半數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Q · 債務人和解後賴帳,債權人能怎麼辦?
依破產法第 52 條,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只要湊到「人數過半」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共同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無裁量空間)。撤銷後依第 54 條職權宣告破產。計算時已受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不算入人數,部分受償者的已收金額要從總額扣除。
白話解讀
和解不是終點,是試用期。很多債務人以為法院認可和解後,自己就脫困了,債權人也只能眼睜睜看著。錯。如果你身為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簽完和解書就擺爛、約定的分期款一期接一期沒進來,這條給你一把核彈級的反制武器:召集其他債權人,只要人數過半、加上你們手上的債權額佔尚未清償的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以上,法院「應該」撤銷和解,不是「可以」,是「應該」,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撤銷之後接著就是宣告破產(看 54 條),債務人從「協商成功的人」變成「破產人」,所有財產進入破產程序統一清算。最關鍵的一個細節:已經拿到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不算進來,已經拿到部分清償的金額要從總債權額扣掉。這個算式設計是為了確保「真正還沒拿到錢」的人才有話語權,避免債務人偷偷先給某幾個人甜頭來稀釋多數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2 條為破產和解的集體撤銷機制:當債務人不履行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時,符合「債權人過半數」加「代表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使程序重啟為破產清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兩條件皆 true 才符合第 52 條聲請門檻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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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52 條是什麼?▾
債務人和解後不履行時,債權人達雙重門檻可聲請法院撤銷和解的條文。
Q2撤銷和解的門檻是什麼?▾
人數過半 + 代表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兩者同時滿足。
Q3一個大債權人能單獨聲請嗎?▾
不行,金額再高也要人數過半,一個人達不到人數門檻。
Q4已經拿到部分還款的人能加入聲請嗎?▾
可以,只有「已受全部清償」者才被排除,部分受償者算人數但金額要扣除。
Q5撤銷和解後會怎樣?▾
依第 54 條由法院職權宣告破產,財產進入破產程序統一清算。
Q6撤銷和解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未明定期限,只要債務人不履行狀態持續即可發動,但越早越好。
Q7撤銷和解後能拿回比較多錢嗎?▾
不一定,取決於破產財團剩餘資產與保證人求償空間,可能比和解條件更少。
Q8債務人先還某幾個人能稀釋多數決嗎?▾
反而不行,全部受償者退出母數會縮小計算基準,門檻更容易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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