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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52和解之撤銷(三)-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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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2. 2.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
  3. 3.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2 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過半數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Q · 債務人和解後賴帳,債權人能怎麼辦?

可聲請撤銷和解,但要過雙重門檻

依破產法第 52 條,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只要湊到「人數過半」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共同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無裁量空間)。撤銷後依第 54 條職權宣告破產。計算時已受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不算入人數,部分受償者的已收金額要從總額扣除。

白話解讀

和解不是終點,是試用期。很多債務人以為法院認可和解後,自己就脫困了,債權人也只能眼睜睜看著。錯。如果你身為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簽完和解書就擺爛、約定的分期款一期接一期沒進來,這條給你一把核彈級的反制武器:召集其他債權人,只要人數過半、加上你們手上的債權額佔尚未清償的無擔保債權三分之二以上,法院「應該」撤銷和解,不是「可以」,是「應該」,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撤銷之後接著就是宣告破產(看 54 條),債務人從「協商成功的人」變成「破產人」,所有財產進入破產程序統一清算。最關鍵的一個細節:已經拿到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不算進來,已經拿到部分清償的金額要從總債權額扣掉。這個算式設計是為了確保「真正還沒拿到錢」的人才有話語權,避免債務人偷偷先給某幾個人甜頭來稀釋多數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2 條為破產和解的集體撤銷機制:當債務人不履行經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時,符合「債權人過半數」加「代表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使程序重啟為破產清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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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己一個債權人手上有 70% 債權額,可以單獨聲請撤銷嗎?

不行,雙重門檻必須同時滿足:人數過半加代表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你一個人金額雖達標,但人數沒過半,聲請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第一通電話打給次大債權人把他拉進來,再拉一個小債權人湊過半,整體就過門檻。

Q2已經拿到部分還款的債權人,能不能加入聲請?

可以,第二項只排除已受全部清償的人。部分清償的債權人仍算進人數,但債權額計算時要扣除已收金額。內行人提示:債務人想用先還某幾個人一部分來稀釋多數決是行不通的,反而縮小計算基準,門檻更容易達到。

Q3撤銷和解之後我能拿回多少錢?

撤銷後依第 54 條職權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依債權比例分配破產財團扣除費用後的資產。內行人提示:撤銷和解通常不是拿到比較多,而是讓對方付出代價的選擇;若對方已無資產,分到的可能比和解條件還少,判斷標準是有無可供分配資產與保證人責任。

Q4破產法第 52 條是什麼?

破產和解的集體撤銷機制,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達雙重門檻可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Q5撤銷和解的雙重門檻是什麼?

人數過半加上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兩者必須同時成立。

Q6什麼叫無擔保總債權額?

計算門檻的分母,指未受擔保的全部債權總和,且須扣除已受清償的金額。

Q7第 51 條和第 52 條撤銷和解差在哪?

51 條針對虛報債務隱匿財產,限和解後一年內;52 條針對不履行和解條件,採雙重門檻。

Q8破產法 52 條怎麼聲請撤銷和解?

確認違約事實→清點未清償債權人母數→串聯達雙門檻→向原法院遞集體聲請書→同步聲請假扣押。

Q9三分之二門檻怎麼計算?

分母為無擔保總債權額扣除已受清償者,分子為聲請人代表債權額,比值需達三分之二以上。

Q10聲請撤銷和解要花多少錢?

破產事件聲請費用與律師費依個案,主要成本在串聯多名債權人與舉證違約事實。

Q11怎麼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

保留分期款逾期紀錄、催告函、匯款明細、和解書約定條款比對,作為違約事證。

Q12破產法 52 條 vs 51 條哪個有利?

看事由:對方虛報隱匿用 51 條(一年內、不需雙門檻),對方單純賴帳用 52 條(無期限但需雙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企業破產法第 104 條(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裁定終止執行並宣告破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   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   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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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52 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