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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52 條(和解之撤銷(三)-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2. 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
  3. 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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