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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41 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
  2. 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3.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
  4. 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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