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41 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
- 1.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
- 2.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 3.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
- 4.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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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1 條讓占有債權十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得書面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清算人不從可報請法院許可。
Q · 公司倒了清算人裝死不開會,我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41 條第 2 項,占有公司明知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清算人不為召集者,依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得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第 4 項規定優先受償權及別除權所對應之債權不列入分母計算,這意味著實際門檻往往比帳面比例低。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倒了,欠你錢。你不是唯一的債權人,可能還有幾十個、幾百個人跟你一樣等著拿回自己的錢。清算人是法院指定來處理這攤爛帳的人,他有權決定要不要把你們這些債權人叫到一起開個會。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槓桿:如果你的債權金額夠大,占公司已知債務的百分之十以上,你不需要等清算人心情好才開會,你可以主動發動,用書面要求他召集。他不開?準用第173條第二項,你可以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這不是請求,是法律給你的啟動權。而那些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例如有抵押的銀行),不算進你那百分之十的分母裡,這意味著你要湊到門檻其實比帳面上容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1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程序中債權人會議之召集規則:清算人於認有必要時得主動召集;占有明知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有書面請求權;清算人不為召集者,債權人得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優先受償債權與別除權債權不列入分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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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欠的錢不多,能不能跟其他債權人一起湊到百分之十?▾
可以。法條說的是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多個債權人的債權合計超過門檻即可聯名提出書面請求。實務上,清算案件中債權人自發組成聯盟是常見做法。分母要扣掉有優先受償權和別除權的債權(第 340 條但書),先查清楚哪些銀行有擔保債權,算出扣除後的分母,占比可能比以為的高很多。
Q2清算人不召集會議我能怎樣?▾
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自行召集。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權是否確實達到門檻、是否有正當理由。一旦法院許可,就是召集人,議程由請求人主導。這個聲請程序屬於非訟事件,不需要打官司,裁定通常比想像的快。
Q310% 門檻怎麼算?含優先債權嗎?▾
第 4 項明文規定,第 340 條但書所定之債權(優先受償權與別除權對應之債權)不列入第 2 項之債權總額。意思是計算分母時要先扣除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銀行債權,再扣除有優先受償權的勞工薪資、稅捐。扣完之後再算自己債權占比,往往比帳面總額計算的占比高很多。
Q4公司法 341 條是什麼?▾
規範特別清算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召集規則,賦予 10% 以上債權人召集請求權,是被動債權人翻身的核心槓桿。
Q5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由全體已知債權人組成的合議體,於清算程序中議決選任監理人、處分資產、表決協定等重大事項的法定機關。
Q6什麼叫優先受償權?▾
特定債權(勞工薪資、稅捐、抵押權等)依法享有較一般債權優先受償地位,分配順位在普通債權之前。
Q7別除權跟優先受償權差在哪?▾
別除權是擔保物權人不受清算程序拘束獨立行使的權利,優先受償權是依清算程序但分配順位優先。
Q8怎麼算自己的債權占比?▾
分母 = 公司已知債權總額 − 優先受償權對應債權 − 別除權對應債權;分子 = 自己債權金額。除完看是否 ≥ 10%。
Q9書面請求格式怎麼寫?▾
載明事由(清算進度不明、疑似資產移轉等)、債權金額證明、達門檻計算說明、請求召集事項,雙掛號送達清算人。
Q10清算人不召集怎麼辦?▾
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許可自行召集,非訟事件,裁定通常 1-3 個月內下來。
Q11怎麼聯絡其他債權人?▾
向清算人請求閱覽已知債權清冊,或透過公司商工登記查供應商,多人債權合計達 10% 即可聯名請求。
Q12特別清算 vs 普通清算 哪個快?▾
普通清算原則上較快但無法院強監督,特別清算有法院介入但程序較長,債權人保護較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
| 債權人會議召集制度比較 | [ { "制度": "普通清算(公司法)", "法源": "公司法 §326-330", "召集人": "清算人", "債權人發動門檻": "無明文" }, { "制度": "特別清算(公司法)", "法源": "公司法 §341", "召集人": "清算人 / 10% 以上債權人", "債權人發動門檻": "10% 已知債權(扣優先與別除權)" }, { "制度": "破產程序(破產法)", "法源": "破產法 §122-129", "召集人": "破產管理人 / 法院", "債權人發動門檻": "5 人或 10% 債權" }, { "制度": "債務清理(消債條例)", "法源": "消債條例 §36", "召集人": "監督人", "債權人發動門檻": "5 人或 10% 債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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