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41 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
- 1.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
- 2.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
- 3.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
- 4.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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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1 條讓占有債權十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得書面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清算人不從可報請法院許可。
Q · 公司倒了清算人裝死不開會,我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41 條第 2 項,占有公司明知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清算人不為召集者,依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得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第 4 項規定優先受償權及別除權所對應之債權不列入分母計算,這意味著實際門檻往往比帳面比例低。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倒了,欠你錢。你不是唯一的債權人,可能還有幾十個、幾百個人跟你一樣等著拿回自己的錢。清算人是法院指定來處理這攤爛帳的人,他有權決定要不要把你們這些債權人叫到一起開個會。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槓桿:如果你的債權金額夠大,占公司已知債務的百分之十以上,你不需要等清算人心情好才開會,你可以主動發動,用書面要求他召集。他不開?準用第173條第二項,你可以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這不是請求,是法律給你的啟動權。而那些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例如有抵押的銀行),不算進你那百分之十的分母裡,這意味著你要湊到門檻其實比帳面上容易。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1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程序中債權人會議之召集規則:清算人於認有必要時得主動召集;占有明知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有書面請求權;清算人不為召集者,債權人得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優先受償債權與別除權債權不列入分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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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41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中債權人會議召集規則,賦予 10% 以上債權人召集請求權。
Q2債權人會議怎麼召集?▾
清算人主動召集,或 10% 以上債權人書面請求,清算人拒絕可報請法院。
Q310% 門檻怎麼算?▾
以已知債權總額為分母,扣除優先受償權與別除權對應之債權。
Q4清算人不開會怎麼辦?▾
準用第 173 條第 2 項,書面請求後不開會可報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Q5債權人會議能決定什麼?▾
選任監理人、議決清算事項、表決協定方案,是特別清算核心議事平台。
Q6幾個小額債權人能聯名嗎?▾
可以,多名債權人債權合計達 10% 即達門檻。
Q7報請法院要多久?▾
非訟事件,實務上裁定通常 1-3 個月,視法院案件量。
Q8特別清算跟破產差在哪?▾
特別清算屬公司法救濟程序,破產屬破產法清理程序,債權人會議組成與功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
| 債權人會議召集制度比較 | [ { "制度": "普通清算(公司法)", "法源": "公司法 §326-330", "召集人": "清算人", "債權人發動門檻": "無明文" }, { "制度": "特別清算(公司法)", "法源": "公司法 §341", "召集人": "清算人 / 10% 以上債權人", "債權人發動門檻": "10% 已知債權(扣優先與別除權)" }, { "制度": "破產程序(破產法)", "法源": "破產法 §122-129", "召集人": "破產管理人 / 法院", "債權人發動門檻": "5 人或 10% 債權" }, { "制度": "債務清理(消債條例)", "法源": "消債條例 §36", "召集人": "監督人", "債權人發動門檻": "5 人或 10% 債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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