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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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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II 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行政權)許可,自行召集。 173 2 董事會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III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IV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經濟部函釋: 「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係指197或其他重大事由,例如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不得行使職權、僅剩一名董事而無法召開董事會(董事一人不能成會)
freejason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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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