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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1. 1.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2.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3.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4.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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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3 條讓持股 3% 滿一年的股東得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15 日不召集可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並能選任檢查人查帳。

Q · 董事會不開股東會,少數股東能自己召集嗎?

依公司法第 173 條,持股 3% 以上且繼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依此召集的臨時會還能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業務與財產。第四項另規定董事會無法運作時,3% 股東可不受一年期限直接報准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董事會不開會,你就什麼事都做不了嗎?173條給了少數股東一把備用鑰匙。持股3%以上、連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可以用書面寫清楚你要討論什麼、為什麼要討論,送進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收到後有15天的回應期。15天到了還沒動靜,你可以直接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申請許可,繞過董事會自己召集。而且透過這條召集的臨時會有一個特殊武器:可以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第四項更處理了一個極端情境:如果全體董事都因為股份轉讓或其他原因離開了,董事會根本無法運作,這時候3%以上的股東不需要等一年持股期,可以直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這條存在的意義是:董事會不是公司的鎖,它只是公司的門。門鎖住了,股東有合法的方式破門而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3 條為少數股東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之規範,建立「書面請求—15 日等待—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選任檢查人」的升級程序,使持股 3% 並繼續一年以上的股東得在董事會怠於召集時,繞過董事會啟動股東臨時會,並附帶檢查人調查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73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規定,持股 3% 滿一年即可啟動。

Q2持股不到 3% 怎麼辦?

可與其他股東聯名合計達 3%,經濟部實務接受合計持股的申請。

Q3董事會 15 日不召集怎麼辦?

報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後,股東得自行召集。

Q4自行召集的臨時會能查帳嗎?

能。第三項准許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

Q5買股票才半年能請求召集嗎?

不行,第一項要求繼續持有一年以上;但第四項董事會癱瘓情形不受此限。

Q6什麼算董事會不能召集?

全體董事辭任、解任或不足法定人數致無法決議皆屬之。

Q7書面請求要寫什麼?

須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越具體越難被搪塞、越易獲准。

Q8173 條和 173-1 條差在哪?

173 條走董事會與主管機關許可程序;173-1 條過半數股東持滿三個月可直接自行召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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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173 條第 1、2 項持股 3% + 滿一年董事會 15 日不召集須主管機關許可;得選任檢查人
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持股 3%(不受一年限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須主管機關許可;不必先等 15 日
公司法 173-1 條持股過半數 + 滿三個月得直接自行召集免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法 220 條監察人認為必要監察人得召集屬監察權行使途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297条(少数株主による株主総会招集請求、総株主の議決権の3%・6か月)
🇰🇷 韓國상법 제366조(소수주주에 의한 주주총회 소집청구, 발행주식 3% 이상)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得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德國AktG § 122(Einberufung der Hauptversammlung auf Verlangen einer Minderheit von 5%)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ar mandataire de justice à la demande d'actionnaire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1(special meetings)+ § 220(books and records inspection,對應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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