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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3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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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2.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3.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4.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3 條讓持股 3% 滿一年的股東得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15 日不召集可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並能選任檢查人查帳。

Q · 董事會不開股東會,少數股東能自己召集嗎?

能。15 日內董事會不召集,可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公司法第 173 條,持股 3% 以上且繼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依此召集的臨時會還能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業務與財產。第四項另規定董事會無法運作時,3% 股東可不受一年期限直接報准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董事會不開會,你就什麼事都做不了嗎?173條給了少數股東一把備用鑰匙。持股3%以上、連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可以用書面寫清楚你要討論什麼、為什麼要討論,送進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收到後有15天的回應期。15天到了還沒動靜,你可以直接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申請許可,繞過董事會自己召集。而且透過這條召集的臨時會有一個特殊武器:可以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第四項更處理了一個極端情境:如果全體董事都因為股份轉讓或其他原因離開了,董事會根本無法運作,這時候3%以上的股東不需要等一年持股期,可以直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這條存在的意義是:董事會不是公司的鎖,它只是公司的門。門鎖住了,股東有合法的方式破門而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3 條為少數股東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之規範,建立「書面請求—15 日等待—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選任檢查人」的升級程序,使持股 3% 並繼續一年以上的股東得在董事會怠於召集時,繞過董事會啟動股東臨時會,並附帶檢查人調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持股3%但才買了半年,能不能請求開臨時會?

不行。第一項明確要求「繼續一年以上」,目的是防止短期買進、製造混亂後賣出離場。但有例外:若董事會因全體董事辭任或其他原因完全無法運作(第四項),3% 股東可不受一年限制直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一年的起算點是登記為股東名簿股東之日,中間若有賣出再買回,年資要重新計算。

Q2什麼情況算是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

最典型是全體董事辭職、解任或任期屆滿未改選。實務也認為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最低人數(三人)而無法做成有效決議時屬「不能召集」。但董事會開了會卻決議不召集,屬「不為」召集,要走第一項程序。第四項的「不為召集」與「不能召集」並列,即使董事會仍運作但拒絕召集,3% 股東一樣可走第四項,且不必先等 15 日。

Q3透過這條召集的臨時會選出的檢查人,權力有多大?

檢查人可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實務上(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可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合約、會議紀錄等文件,公司不配合時得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內行人提示:選任時可在議案中限定檢查範圍與期限,讓檢查聚焦;範圍寫太廣反而可能延長時程、增加成本,並讓董事會以不合比例原則在法院抗辯。

Q4公司法 173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規定,持股 3% 滿一年即可啟動,是股東監督經營層的核心工具。

Q5173 條和 173-1 條差在哪?

173 條須走董事會請求 + 主管機關許可;173-1 條過半數股東持滿三個月可免許可直接自行召集。

Q6什麼是檢查人?

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而選任之人,得要求公司提供帳冊文件,不配合可聲請法院強制處分。

Q7少數股東權和監察人召集權差在哪?

173 條是股東自己發動;220 條是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召集,行使主體與職權基礎不同。

Q8公司法 173 條怎麼請求召集?

確認 3% 滿一年資格 → 存證信函書面記明事項理由 → 等 15 日 → 逾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 依法召集。

Q9書面請求要寫什麼才不會被打回?

具體寫明召集議案(如「選任檢查人調查 114 年度關係人交易」)與理由,越精確越難被搪塞。

Q10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要多久?

經濟部審查時間另計,通常數週至數月,視案件複雜度與補件而定。

Q11怎麼證明董事會收到請求滿 15 日?

用存證信函或掛號保留回執,自公司收到日起算,口頭、LINE、email 可能不被認定為書面。

Q12公司法 173 vs 173-1 哪個快?

173-1(過半數 + 三個月)免主管機關許可最快,但門檻高;173 門檻低但須許可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utethresholdtriggerextra
公司法 173 條第 1、2 項持股 3% + 滿一年董事會 15 日不召集須主管機關許可;得選任檢查人
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持股 3%(不受一年限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須主管機關許可;不必先等 15 日
公司法 173-1 條持股過半數 + 滿三個月得直接自行召集免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法 220 條監察人認為必要監察人得召集屬監察權行使途徑

threshold

公司法 173 條第 1、2 項
持股 3% + 滿一年
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
持股 3%(不受一年限制)
公司法 173-1 條
持股過半數 + 滿三個月
公司法 220 條
監察人認為必要

trigger

公司法 173 條第 1、2 項
董事會 15 日不召集
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
公司法 173-1 條
得直接自行召集
公司法 220 條
監察人得召集

extra

公司法 173 條第 1、2 項
須主管機關許可;得選任檢查人
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
須主管機關許可;不必先等 15 日
公司法 173-1 條
免主管機關許可
公司法 220 條
屬監察權行使途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297条(少数株主による株主総会招集請求、総株主の議決権の3%・6か月)
韓國상법 제366조(소수주주에 의한 주주총회 소집청구, 발행주식 3% 이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得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德國AktG § 122(Einberufung der Hauptversammlung auf Verlangen einer Minderheit von 5%)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0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par mandataire de justice à la demande d'actionnaires)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1(special meetings)+ § 220(books and records inspection,對應檢查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官署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   前項股息之定率,不得超過週年五厘。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人不滿前項定額時,得以出席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0690418 修正)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四項,以使公司在全體董監事將其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情況下,無法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時,股東經許可後自行召集。   二、第一項及第四項內「百分之三」均修正為「百分之五」。

(0901025 修正)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立法理由一、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刪除第二、四項之「地方」文字。   二、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給予股東應有請求召集或自行召集之權,此為本條所由設,尚與監察人能否召集股東會無涉,修正第四項,以杜爭議。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官署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   前項股息之定率,不得超過週年五厘。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人不滿前項定額時,得以出席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0690418 修正)

一、增訂第四項,以使公司在全體董監事將其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情況下,無法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時,股東經許可後自行召集。   二、第一項及第四項內「百分之三」均修正為「百分之五」。

(0901025 修正)

一、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刪除第二、四項之「地方」文字。   二、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給予股東應有請求召集或自行召集之權,此為本條所由設,尚與監察人能否召集股東會無涉,修正第四項,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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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