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 1.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2.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 3.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 4.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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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3 條讓持股 3% 滿一年的股東得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15 日不召集可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並能選任檢查人查帳。
Q · 董事會不開股東會,少數股東能自己召集嗎?
依公司法第 173 條,持股 3% 以上且繼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後 15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依此召集的臨時會還能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業務與財產。第四項另規定董事會無法運作時,3% 股東可不受一年期限直接報准自行召集。
白話解讀
董事會不開會,你就什麼事都做不了嗎?173條給了少數股東一把備用鑰匙。持股3%以上、連續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可以用書面寫清楚你要討論什麼、為什麼要討論,送進董事會要求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收到後有15天的回應期。15天到了還沒動靜,你可以直接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申請許可,繞過董事會自己召集。而且透過這條召集的臨時會有一個特殊武器:可以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第四項更處理了一個極端情境:如果全體董事都因為股份轉讓或其他原因離開了,董事會根本無法運作,這時候3%以上的股東不需要等一年持股期,可以直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這條存在的意義是:董事會不是公司的鎖,它只是公司的門。門鎖住了,股東有合法的方式破門而入。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3 條為少數股東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之規範,建立「書面請求—15 日等待—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選任檢查人」的升級程序,使持股 3% 並繼續一年以上的股東得在董事會怠於召集時,繞過董事會啟動股東臨時會,並附帶檢查人調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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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持股3%但才買了半年,能不能請求開臨時會?▾
不行。第一項明確要求「繼續一年以上」,目的是防止短期買進、製造混亂後賣出離場。但有例外:若董事會因全體董事辭任或其他原因完全無法運作(第四項),3% 股東可不受一年限制直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一年的起算點是登記為股東名簿股東之日,中間若有賣出再買回,年資要重新計算。
Q2什麼情況算是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
最典型是全體董事辭職、解任或任期屆滿未改選。實務也認為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最低人數(三人)而無法做成有效決議時屬「不能召集」。但董事會開了會卻決議不召集,屬「不為」召集,要走第一項程序。第四項的「不為召集」與「不能召集」並列,即使董事會仍運作但拒絕召集,3% 股東一樣可走第四項,且不必先等 15 日。
Q3透過這條召集的臨時會選出的檢查人,權力有多大?▾
檢查人可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實務上(通常是會計師或律師)可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合約、會議紀錄等文件,公司不配合時得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內行人提示:選任時可在議案中限定檢查範圍與期限,讓檢查聚焦;範圍寫太廣反而可能延長時程、增加成本,並讓董事會以不合比例原則在法院抗辯。
Q4公司法 173 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規定,持股 3% 滿一年即可啟動,是股東監督經營層的核心工具。
Q5173 條和 173-1 條差在哪?▾
173 條須走董事會請求 + 主管機關許可;173-1 條過半數股東持滿三個月可免許可直接自行召集。
Q6什麼是檢查人?▾
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而選任之人,得要求公司提供帳冊文件,不配合可聲請法院強制處分。
Q7少數股東權和監察人召集權差在哪?▾
173 條是股東自己發動;220 條是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召集,行使主體與職權基礎不同。
Q8公司法 173 條怎麼請求召集?▾
確認 3% 滿一年資格 → 存證信函書面記明事項理由 → 等 15 日 → 逾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 依法召集。
Q9書面請求要寫什麼才不會被打回?▾
具體寫明召集議案(如「選任檢查人調查 114 年度關係人交易」)與理由,越精確越難被搪塞。
Q10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要多久?▾
經濟部審查時間另計,通常數週至數月,視案件複雜度與補件而定。
Q11怎麼證明董事會收到請求滿 15 日?▾
用存證信函或掛號保留回執,自公司收到日起算,口頭、LINE、email 可能不被認定為書面。
Q12公司法 173 vs 173-1 哪個快?▾
173-1(過半數 + 三個月)免主管機關許可最快,但門檻高;173 門檻低但須許可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ute | threshold | trigger | extra |
|---|---|---|---|
| 公司法 173 條第 1、2 項 | 持股 3% + 滿一年 | 董事會 15 日不召集 | 須主管機關許可;得選任檢查人 |
| 公司法 173 條第 4 項 | 持股 3%(不受一年限制) |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 | 須主管機關許可;不必先等 15 日 |
| 公司法 173-1 條 | 持股過半數 + 滿三個月 | 得直接自行召集 | 免主管機關許可 |
| 公司法 220 條 | 監察人認為必要 | 監察人得召集 | 屬監察權行使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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