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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1065 號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其立法意旨在於「使公司在全體董監事將其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情況下,無法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時,股東經許可後自行召集」 (見六十九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正理由) ,故該條項所稱之「其他理由……」,似係指董事或監察人有股份轉讓以外之事由,致事實上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之事由而言。復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可知通緝係以被告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存在為前提。本案 貴部 (經濟部) 來函所敘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董事及唯一之監察人既因持有股份全部轉讓而解任,其餘董事又均因逃亡或藏匿被通緝,而無法召集股東會,揆諸前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暨說明,如可認係其所稱之「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之情形,股東似得依該條項之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其立法意旨在於「使公司在全體董監事將其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情況下,無法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時,股東經許可後自行召集」 (見六十九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正理由) ,故該條項所稱之「其他理由……」,似係指董事或監察人有股份轉讓以外之事由,致事實上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之事由而言。復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可知通緝係以被告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存在為前提。本案 貴部 (經濟部) 來函所敘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董事及唯一之監察人既因持有股份全部轉讓而解任,其餘董事又均因逃亡或藏匿被通緝,而無法召集股東會,揆諸前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暨說明,如可認係其所稱之「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之情形,股東似得依該條項之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