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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219 號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明定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處罰對象,本案股東既非代表公司之董事,如其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召集股東會,而其通知期限違反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本部同意 貴部(經濟部) 不得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加以處罰之意見。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明定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處罰對象,本案股東既非代表公司之董事,如其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召集股東會,而其通知期限違反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本部同意 貴部(經濟部) 不得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加以處罰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