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2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明定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處罰對象,本案股東既非代表公司之董事,如其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召集股東會,而其通知期限違反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本部同意 貴部(經濟部) 不得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加以處罰之意見。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明定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處罰對象,本案股東既非代表公司之董事,如其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召集股東會,而其通知期限違反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本部同意 貴部(經濟部) 不得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加以處罰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32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六項明定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處罰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