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72-2 條
- 1.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 2.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3.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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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章程訂明就能以視訊會議開股東會,視訊出席的股東視為親自到場,表決完全有效。
Q · 公司可以用視訊開股東會嗎?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訂明,才能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以視訊參與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計入定足數、表決有效。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時,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免經章程訂明即得視訊開會。公開發行公司另須符合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訂作業辦法。
白話解讀
2020年疫情爆發前,台灣的股東會只有一種開法:所有人到同一個場地坐下來。172條之2在2018年先為非公開發行公司開了視訊會議的門,2021年修法後,連上市櫃公司也能用了。現在的規則是:公司章程有訂明就能用視訊開股東會;如果碰到天災、疫情這種不可抗力,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公告允許,不用等公司修章程。用視訊參加的股東,法律上等同「親自出席」,你的出席數算進定足數,你的投票完全有效。但上市櫃公司有額外的遊戲規則,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另外訂了一套作業規範,包括身分驗證、斷線處理、即時計票等技術要求。這條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你人不在會場,你的權利不打折。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2條之2為視訊股東會的法律授權基礎,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視訊參與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並就不可抗力情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章程訂明,及對公開發行公司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另訂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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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可以用視訊開股東會嗎?▾
可以,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先在章程訂明;遇不可抗力且主管機關公告時可免章程訂明。
Q2視訊參加股東會算正式出席嗎?▾
算。依第172條之2第2項,以視訊參與會議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計入定足數、表決有效。
Q3上市櫃公司開視訊股東會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公開發行公司另須符合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開會作業辦法」。
Q4章程沒寫視訊可以臨時改線上開嗎?▾
原則不行,須先修章程經特別決議;但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時例外。
Q5怎麼讓公司章程加入視訊會議條款?▾
在股東會提案修章,依第277條經特別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Q6視訊開會時斷線了我的票還算嗎?▾
通常斷線前已投的票有效,斷線後的議案視為未投。上市櫃公司依金管會規範另有斷線處理機制。
Q7三人小公司可以用 LINE 視訊開股東會嗎?▾
法律未指定軟體,但仍須章程訂明,且會議紀錄須詳載出席方式與表決結果以免日後爭議。
Q8視訊股東會的召集通知期限有縮短嗎?▾
沒有。仍須依第172條,常會20日前、臨時會10日前通知各股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public_company | public_company |
|---|---|---|
| 啟用條件 | 章程訂明即可 | 章程訂明+符合金管會作業辦法 |
| 規範密度 | 自由度高,公司自訂 | 身分認證、電子投票、即時計票、斷線處理皆有規定 |
| 不可抗力例外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免章程訂明 | 同左,另受證券主管機關規範 |
| 出席效力 | 視為親自出席 | 視為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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