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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2.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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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9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