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章程訂明就能以視訊會議開股東會,視訊出席的股東視為親自到場,表決完全有效。
Q · 公司可以用視訊開股東會嗎?
可以,但章程要先訂明(上市櫃另受金管會規範)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非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訂明,才能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以視訊參與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計入定足數、表決有效。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時,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免經章程訂明即得視訊開會。公開發行公司另須符合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訂作業辦法。
2020年疫情爆發前,台灣的股東會只有一種開法:所有人到同一個場地坐下來。172條之2在2018年先為非公開發行公司開了視訊會議的門,2021年修法後,連上市櫃公司也能用了。現在的規則是:公司章程有訂明就能用視訊開股東會;如果碰到天災、疫情這種不可抗力,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公告允許,不用等公司修章程。用視訊參加的股東,法律上等同「親自出席」,你的出席數算進定足數,你的投票完全有效。但上市櫃公司有額外的遊戲規則,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另外訂了一套作業規範,包括身分驗證、斷線處理、即時計票等技術要求。這條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你人不在會場,你的權利不打折。
公司法第172條之2為視訊股東會的法律授權基礎,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視訊參與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並就不可抗力情況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章程訂明,及對公開發行公司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另訂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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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法律沒有指定必須用什麼軟體,但前提是章程要先訂明可以視訊開會。用LINE視訊的風險在於沒有正式投票紀錄、身分驗證薄弱、斷線時沒有標準處理流程。會議紀錄務必詳載出席方式與表決結果,事後全體股東簽名確認。
差很多。非公開發行公司只要章程有訂就能開,自由度高。上市櫃公司受金管會作業辦法約束,從股東身分認證、電子投票系統、即時計票到斷線的權利保障都有詳細規定。第三項即為此授權依據。
可以。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訂明即可,遇不可抗力且主管機關公告時可免章程訂明,上市櫃另受金管會規範。
視訊股東會的授權條文,明定章程得訂明視訊開會、視訊出席視為親自出席,並處理不可抗力與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規範。
以視訊參與的股東在定足數計算與表決效力上等同實體到場,可發言、提案、表決。
不一樣。電子投票(172-1相關)是事前書面表決,視訊股東會是即時參與整場會議。
於股東會提案修章,依第277條經特別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選用支援雙向互動、即時投票、身分驗證的系統,會議紀錄載明出席方式與表決結果。
章程授權、合規視訊系統、身分驗證機制、斷線處理流程、完整會議紀錄;上市櫃另須符合金管會作業辦法。
斷線前已投的票通常有效、斷線後議案視為未投;全程錄影存證,事後以書面主張權利受損。
前者章程訂明即可、自由度高;後者另須符合金管會作業辦法,身分認證、即時計票、斷線處理皆有規定。
356條之8是閉鎖性公司的先行規定,172條之2是擴及一般公司的後續立法,適用對象不同。
| 比較面向 | non_public_company | public_company |
|---|---|---|
| 啟用條件 | 章程訂明即可 | 章程訂明+符合金管會作業辦法 |
| 規範密度 | 自由度高,公司自訂 | 身分認證、電子投票、即時計票、斷線處理皆有規定 |
| 不可抗力例外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免章程訂明 | 同左,另受證券主管機關規範 |
| 出席效力 | 視為親自出席 | 視為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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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鑒於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上開規定,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東會亦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並規定其效果,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尚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執行面尚有困難,爰於第三項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適用。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鑒於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二、為應實務需求,放寬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之規定,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準此,倘股東原已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或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與親自出席同,仍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予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鑒於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上開規定,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東會亦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並規定其效果,爰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尚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執行面尚有困難,爰於第三項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適用。
一、鑒於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使公司未及修訂章程,股東會即不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二、為應實務需求,放寬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之規定,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準此,倘股東原已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或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與親自出席同,仍應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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