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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5.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6.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7.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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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董事會召集」(經濟部94函釋)「⚠️⚠️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案(shareholder proposals)。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股東行動主義 II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 III 股東所提議案以300字為限(包含標點符號);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IV Exc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例如29、266專屬董事會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300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V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VI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VI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鍰 * 美國 17 CFR(行政命令彙編) § 240(編排順序).14a-8 Shareholder proposals
sarah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理上稱「股東行動主義」之具體化展現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從第5項來看,原來第四項立法主導者少數股東提案權原本是從嚴認定。 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最常見議案有「表決經理人」(明文規定由董事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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