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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95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新竹科學工業園事業公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參照公司法第 173 條規定,不宜逕由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之

全文內容

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為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行政院國科會所屬之機關,與公司法第五條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尚有不同,故除另有法令令根據外,有關園區事業公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似不宜逕由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該局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參字第 95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新竹科學工業園事業公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參照公司法第 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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