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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2441 號
要旨
關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行召集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疑義
主旨
關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自行召集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經 (81) 商二一四八八七號函。
二 股東會之召集,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法定職權之一,經法院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既代行董事會之職權,為維護公司正常營運必要,無論由其自行召集或應少數股東權股東之請求而召集股東臨時會,於法均屬有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暨本院秘書長八十年六月七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六○一號函參照) 。至來文情形是否合乎自召集之條件?或臨時管理人認無召集股東臨時會必要之決定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應否聲請法院解任?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尚請 貴部參照公司法、民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