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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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