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3-1 條

  1. 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2. 2.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持有過半股份滿三個月的股東,可不經董事會、不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Q · 董事會不開股東會,過半股東能自己召集嗎?

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必先依第173條請求董事會、也不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三個要件:持股過半、連續三個月、依第172條合法發出開會通知。持股期間與持股數以第165條停止過戶時之持股為計算基準。

白話解讀

董事會不是你進股東會的唯一通道。如果你持有一間公司超過一半的已發行股份,而且連續持有三個月以上,你可以繞過董事會、繞過主管機關,直接自己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需要先寫信給董事會「請求」,不需要等十五天看他們理不理你,不需要去經濟部排隊拿許可函。第173條規定的那條路是:先請董事會開,他不開你再報主管機關許可自己開。173-1把這整條彎路砍掉了,過半數股東持有三個月以上,直接開。立法者的邏輯很簡單:你已經握有公司過半的所有權,持有時間也夠久證明你不是短線炒家,你對這間公司的發言權本來就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3條之1為股東自行召集權規範,賦予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無須先請求董事會、亦無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持股期間與持股數以第165條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計算基準。本條為民國107年增訂,旨在簡化握有公司控制權之多數股東的行動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過半股東可以自己召集股東會嗎?

可以。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連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必先請求董事會或報主管機關許可。

Q2公司法第173條和第173條之1差在哪?

第173條是少數股東須先書面請求董事會、等十五天、再報主管機關許可的慢路;第173條之1是過半股東滿三個月可直接自行召集的快路。

Q3持股49%可以用第173條之1嗎?

不行。本條門檻是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49%不足,只能走第173條請求董事會的程序。

Q4三個月持股期間怎麼算?

以第165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所以過戶截止日前的持股紀錄是關鍵,差一天可能要重新起算。

Q5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只要持股過半、連續三個月、依第172條合法通知三要件齊備,決議效力與董事會召集者相同;程序有瑕疵者,他方須依第189條於決議後三十日內提撤銷之訴。

Q6公開發行公司也能用嗎?

可以,本條未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但須同時遵守證券交易法的資訊揭露、重大訊息公告等規定,程序更複雜。

Q7自行召集要怎麼發開會通知?

依第172條,股東臨時會應於開會十日前送達全體股東,載明時間、地點與議程,並保留送達證明。

Q8經營權爭奪戰常用這條嗎?

是。收購方常以滿足第173條之1要件作為談判槓桿,宣告隨時可繞過董事會改選董事,常促使衝突進入談判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73article_173_1
持股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少數股東)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50%以上)
持有期間繼續一年以上繼續三個月以上
是否須先請求董事會須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不須,直接自行召集
是否須主管機關許可董事會不召集時須報主管機關許可不須任何許可
速度請求→等十五日→報許可,可能拖數月持股期一滿即可直接發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会社法第297條(少數股東之股東總會招集請求;持有總表決權3%以上滿6個月者)
🇰🇷 韓國韓國商法第366條(少數股東之臨時股東總會召集請求;持股3%以上)
🇨🇳 中國中國公司法第101條(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股10%以上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 德國德國股份法 AktG § 122(持股5%股東得請求召集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召集時得經法院授權自行召集)
🇫🇷 法國法國商法典 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103(持股5%股東得聲請法院指定受任人召集股東大會)
🇺🇸 美國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 MBCA § 7.02(持股10%以上股東得要求召開特別股東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