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採雙重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議案。
Q · 股東會的議案要多少股東同意才算通過?
出席過半,出席者再過半,等於全部股份四分之一即可通過
依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採雙重門檻:第一道是「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門檻),第二道是「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同意門檻)。兩道都過才算通過。換算下來,50% 出席、出席者中 50% 贊成,等於全部股份的 25% 即可通過議案。但須注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等屬特別決議,門檻另計。
四分之一。一間公司的重大決定,理論上只需要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一投贊成就能通過。算法是這樣的:股東會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才算合法開會。出席之後,只要「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就算通過。50%出席,其中50%贊成,50% × 50% = 25%。你以為股東會是多數決?是的,但那個「多數」不是你以為的那個多數。它不是全體股東的多數,而是到場股東的多數。而到場只需要過半。這就是為什麼委託書爭奪戰、出席率操控、「要不要出席」本身就是一個戰略決定。你不去,你的票不存在;你去了投反對,至少它被計入分母。
公司法第17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的決議方法規範,採雙重多數決設計: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定足數),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有效決議。本條為股東會決議的預設門檻,特別決議事項則由本法其他條文另定較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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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境。若出席率預估剛好在五成上下,你的出席可能決定這場會成不成立;若出席率穩定在七成以上,少數股份對結果影響有限。但出席不只是投票:你有權提問、要求列入議事錄、對程序瑕疵提出異議,這些在日後依第189條提撤銷之訴時都是關鍵證據。內行人提示:若不去,至少別把委託書隨手蓋同意寄回,那等於替贊成方加一票。
明列的特別決議事項包括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等,門檻多為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比第174條高。內行人提示:不少公司在章程把門檻訂得比法定更高(如要求四分之三同意),章程可高於法定最低標準但不能更低,所以看完法條還要看章程。
出席股東不足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依第174條這場會不能作成有效決議。但第175條允許出席達三分之一以上時作『假決議』,一個月內再開第二次會確認。內行人提示:有些大股東故意不出席使會議流會,再利用第175條的低門檻在第二次會通過對自己有利的議案,這是合法但不光彩的戰術。
出席須代表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者表決權再過半數同意,換算約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一。
普通決議出席過半、同意過半;特別決議多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過半,用於修章、合併、解散等重大事項。
決議合法成立所需的最低出席股份比例,本條為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代表本條只是預設值,遇到特別決議事項(如第185條)時改用更高門檻,不適用本條。
先確認出席股份是否過半成會,再算出席表決權贊成是否過半,兩道都過才通過。
依第175條,出席達三分之一以上可作假決議,一個月內再開第二次會確認。
動員反對方出席提高分母、徵求委託書集中表決權,或在會中對程序瑕疵提異議留存議事錄。
比對議案是否屬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等特別決議事項,再查公司章程有無加重規定。
特別決議高,出席與同意門檻多為三分之二級距,普通決議僅需過半。
| 比較面向 | ordinary_resolution | special_resolution |
|---|---|---|
| 出席門檻 |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 | 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 同意門檻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適用事項 | 一般議案(盈餘分派、董監報告承認等) | 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 |
| 法源 | 公司法第174條 | 公司法第185條、第277條、第316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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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已繳股款之多寡為準。
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公司得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已繳股款之多寡為準。
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公司得以章程限制其表決權。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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