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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4 條(決議方法)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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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採雙重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議案。

Q · 股東會的議案要多少股東同意才算通過?

依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採雙重門檻:第一道是「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門檻),第二道是「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同意門檻)。兩道都過才算通過。換算下來,50% 出席、出席者中 50% 贊成,等於全部股份的 25% 即可通過議案。但須注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等屬特別決議,門檻另計。

白話解讀

四分之一。一間公司的重大決定,理論上只需要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一投贊成就能通過。算法是這樣的:股東會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才算合法開會。出席之後,只要「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就算通過。50%出席,其中50%贊成,50% × 50% = 25%。你以為股東會是多數決?是的,但那個「多數」不是你以為的那個多數。它不是全體股東的多數,而是到場股東的多數。而到場只需要過半。這就是為什麼委託書爭奪戰、出席率操控、「要不要出席」本身就是一個戰略決定。你不去,你的票不存在;你去了投反對,至少它被計入分母。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的決議方法規範,採雙重多數決設計: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定足數),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有效決議。本條為股東會決議的預設門檻,特別決議事項則由本法其他條文另定較高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股東會普通決議要多少股份同意?

出席須代表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者表決權再過半數同意,等於全部股份約四分之一。

Q2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差在哪?

普通決議出席過半、同意過半;特別決議多為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過半或更高,用於修章、合併、解散等重大事項。

Q3出席人數不夠會怎樣?

未達出席過半數,依第174條不能作成有效決議,但可依第175條在出席達三分之一以上時作假決議補救。

Q4持股很少去開股東會有意義嗎?

若出席率剛好在五成邊緣,你的出席可能左右成會與否;且出席可提問、留存議事錄作為日後撤銷之訴證據。

Q5委託書蓋章寄回算什麼?

委託書同時計入出席率與表決票,隨手蓋「同意」寄回等於替提案方加票。

Q6哪些事項不能用普通決議?

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等屬特別決議,須依第185條等較高門檻。

Q7股東會決議方法違法可以救濟嗎?

決議方法違法或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章程,股東可於決議日起30日內依第189條提起撤銷之訴。

Q8為什麼說股東會是『出席的多數』不是『全體多數』?

因第174條的分母是出席股份而非全體股份,不出席等於把決定權讓渡給到場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resolutionspecial_resolution
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同意門檻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適用事項一般議案(盈餘分派、董監報告承認等)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
法源公司法第174條公司法第185條、第277條、第316條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09条第1項(株主総会の普通決議)
🇰🇷 韓國상법 제368조(총회의 결의방법, 보통결의)
🇨🇳 中國公司法 第66条(2023修訂,原第103条)— 股东会普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 德國AktG § 133 Abs. 1(einfache Stimmenmehrheit)/ GmbHG § 47 Abs. 1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98(assemblée générale ordinaire, majorité des voix)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6(quorum and required v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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