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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74 條(決議方法)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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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採雙重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議案。

Q · 股東會的議案要多少股東同意才算通過?

依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採雙重門檻:第一道是「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門檻),第二道是「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同意門檻)。兩道都過才算通過。換算下來,50% 出席、出席者中 50% 贊成,等於全部股份的 25% 即可通過議案。但須注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等屬特別決議,門檻另計。

白話解讀

四分之一。一間公司的重大決定,理論上只需要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一投贊成就能通過。算法是這樣的:股東會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才算合法開會。出席之後,只要「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就算通過。50%出席,其中50%贊成,50% × 50% = 25%。你以為股東會是多數決?是的,但那個「多數」不是你以為的那個多數。它不是全體股東的多數,而是到場股東的多數。而到場只需要過半。這就是為什麼委託書爭奪戰、出席率操控、「要不要出席」本身就是一個戰略決定。你不去,你的票不存在;你去了投反對,至少它被計入分母。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74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的決議方法規範,採雙重多數決設計: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定足數),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有效決議。本條為股東會決議的預設門檻,特別決議事項則由本法其他條文另定較高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已發行股份總數出席代表股份數贊成之出席表決權數
  • 回傳『出席是否合法成會』與『議案是否通過』兩個布林值,並標示贊成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有效百分比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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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持股很少,去開股東會有意義嗎?

看情境。若出席率預估剛好在五成上下,你的出席可能決定這場會成不成立;若出席率穩定在七成以上,少數股份對結果影響有限。但出席不只是投票:你有權提問、要求列入議事錄、對程序瑕疵提出異議,這些在日後依第189條提撤銷之訴時都是關鍵證據。內行人提示:若不去,至少別把委託書隨手蓋同意寄回,那等於替贊成方加一票。

Q2什麼事情不能用普通決議?一定要特別決議?

明列的特別決議事項包括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等,門檻多為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比第174條高。內行人提示:不少公司在章程把門檻訂得比法定更高(如要求四分之三同意),章程可高於法定最低標準但不能更低,所以看完法條還要看章程。

Q3出席人數不夠會怎樣?

出席股東不足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依第174條這場會不能作成有效決議。但第175條允許出席達三分之一以上時作『假決議』,一個月內再開第二次會確認。內行人提示:有些大股東故意不出席使會議流會,再利用第175條的低門檻在第二次會通過對自己有利的議案,這是合法但不光彩的戰術。

Q4股東會普通決議要多少股份同意?

出席須代表已發行股份過半數,出席者表決權再過半數同意,換算約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一。

Q5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差在哪?

普通決議出席過半、同意過半;特別決議多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過半,用於修章、合併、解散等重大事項。

Q6什麼叫出席定足數?

決議合法成立所需的最低出席股份比例,本條為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Q7公司法174條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代表本條只是預設值,遇到特別決議事項(如第185條)時改用更高門檻,不適用本條。

Q8股東會普通決議門檻怎麼算?

先確認出席股份是否過半成會,再算出席表決權贊成是否過半,兩道都過才通過。

Q9出席人數不夠該怎麼辦?

依第175條,出席達三分之一以上可作假決議,一個月內再開第二次會確認。

Q10怎麼影響股東會的表決結果?

動員反對方出席提高分母、徵求委託書集中表決權,或在會中對程序瑕疵提異議留存議事錄。

Q11如何判斷議案該用普通還是特別決議?

比對議案是否屬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等特別決議事項,再查公司章程有無加重規定。

Q12普通決議 vs 特別決議哪個門檻高?

特別決議高,出席與同意門檻多為三分之二級距,普通決議僅需過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resolutionspecial_resolution
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同意門檻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適用事項一般議案(盈餘分派、董監報告承認等)變更章程、減資、合併、解散、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
法源公司法第174條公司法第185條、第277條、第316條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09条第1項(株主総会の普通決議)
🇰🇷 韓國상법 제368조(총회의 결의방법, 보통결의)
🇨🇳 中國公司法 第66条(2023修訂,原第103条)— 股东会普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 德國AktG § 133 Abs. 1(einfache Stimmenmehrheit)/ GmbHG § 47 Abs. 1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98(assemblée générale ordinaire, majorité des voix)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16(quorum and required v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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