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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40 條(債務之清償)

公司對於其債務之清償,應依其債權額比例為之。但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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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40 條規定清算分配採比例清償原則,但優先受償權與別除權例外。

Q · 公司倒了欠我錢,我能比其他人先拿到嗎?

依公司法第 340 條,公司清算時對債務之清償,應依各債權人債權額之比例為之,這是「強制平等分配」原則。但行使優先受償權(如員工薪資依勞基法 28、稅捐依稅捐稽徵法 6)或別除權(如銀行對廠房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插隊,從特定資產或整體財產中優先受償。普通無擔保債權人排在最後,等優先權人拿完才能按比例分剩下的。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倒了,欠十個人的錢,但剩下的資產只夠還六成。誰先拿到錢?答案不是「誰動作快」也不是「誰跟清算人關係好」,是「所有人按比例分」。你被欠一百萬,他被欠五十萬,剩餘資產可以清償六成,你拿六十萬他拿三十萬。340 條就是這個遊戲規則。但它有一個重大例外:有「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的債權人可以插隊。白話講,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例如銀行對公司不動產有抵押權)可以先從抵押物拿錢;員工的薪資和資遣費在破產法上也有優先權。插隊的人先拿,剩下的才由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這條的殘酷真相是:如果你是沒有擔保的普通債權人,前面插隊的人拿完之後,留給你的可能所剩無幾。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40 條為公司特別清算之債務清償分配原則性規範,確立「比例清償」與「優先權/別除權例外」之雙軌結構,是公司倒閉時債權人受償順位與分配比例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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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倒了欠我錢,我該趕快去跟清算人要嗎?

去跟清算人申報債權是對的,但不是去要錢。340 條規定所有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不是先到先得。你要做的是在申報期間內完整申報你的債權,附上所有證明文件。內行人提示:申報債權時,連利息和違約金都要一起算進去,很多人只申報本金,白白少拿了一筆。

Q2員工的薪水真的比銀行的抵押權還優先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勞工的薪資和資遣費在一定額度內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但這個最優先的額度有上限,超過的部分回到普通債權的行列。員工薪資債權的優先順位在實務上爭議不少,特別是跟稅捐優先權的競合問題,建議諮詢律師確認你的具體排序。

Q3什麼是別除權?跟優先受償權有什麼不同?

別除權是對特定財產的優先權(例如銀行對公司廠房有抵押權,可以直接從廠房拍賣所得受償);優先受償權是對清算財產整體的優先順位(例如員工薪資)。差別在於:別除權的對象是特定資產,拿完那個資產的錢就沒了;優先受償權是從整個池子裡先撈。有別除權的債權人如果從特定資產拿到的錢不夠,差額部分回到普通債權一起按比例分。

Q4公司法 340 條是什麼?

建立公司特別清算時債務按比例清償的鐵律,並承認優先受償權與別除權的例外,是公司倒閉時債權人受償順位的核心法源。

Q5什麼是「比例清償」?

同層級債權人不論申報先後或交情,均按各自債權額占總債權之比例受償。十個人總共被欠一千萬,公司剩六百萬,每人拿六成。

Q6別除權與優先受償權差在哪?

別除權是對特定財產的優先權(如抵押權對廠房),拿完那個資產就沒了;優先受償權是對整體清算財產的優先順位(如員工薪資),從整個池子裡先撈。

Q7什麼情況會啟動「特別清算」?

公司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時,由法院依職權命令進行的清算程序。法院介入監督更嚴格。

Q8公司倒了我能拿回多少錢?

計算:(總資產 - 別除權標的 - 法定優先權 - 清算費用)÷ 普通債權總額 = 受償率。普通債權人實際受償率常不到三成。

Q9申報債權要附什麼文件?

合約正本、發票、對帳單、欠款證明信函、判決書(如有)、利息計算明細、送達地址。連利息和違約金都要一起申報。

Q10債權申報期限到底多久?

依清算人或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間,通常 2 個月以上。逾期申報者只能就剩餘財產受償,等於拿不到錢。

Q11清算人偏袒特定債權人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陳報並聲明異議,主張該偏頗清償違反 340 條無效。清算人個人可能對其他債權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Q12公司法 340 條 vs 破產法分配原則差在哪?

340 條是特別清算(公司法程序,由法院監督清算人);破產法是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主導),兩者分配邏輯類似但程序不同,特別清算失敗時轉破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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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除權人最高(特定資產)銀行對廠房抵押權直接從特定資產拍賣金額受償,不進入比例分配池
法定優先權人次高(整體財產)員工薪資(勞基法 28)、稅捐(稅捐稽徵法 6)從清算總財產扣除別除權標的後優先受償
普通債權人最後供應商貨款、租金、一般借款優先權人拿完後,依各自債權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股東無受償順位出資人所有債權人清償完畢仍有剩餘,才依持股比例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642 条(清算における債務の弁済)+ 第 502 条(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
🇰🇷 韓國상법 제537조(청산회사의 채무 변제)+ 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41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86 條(清算財產分配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 113 條
🇩🇪 德國InsO §§ 38, 47, 49-51(Insolvenzgläubiger / Aus- und Absonderungsrecht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30(liquidation amiable)+ L641-13(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726(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of the estate)+ § 507(Pri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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