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39 條(監督上之保全處分)
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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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9 條規範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得準用第 354 條,為禁止財產處分、禁止清償或其他必要處分。
Q · 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還能凍結公司財產嗎?
依公司法第 339 條,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認為監督上有必要時,得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公司處分財產)、第二款(禁止公司清償債務)、第六款(其他必要處分),整個清算過程中持續保護公司資產不被偏頗處分或私自清償。與第 336 條的開始前提前保全形成從聲請到清算終結的完整保護鏈。
白話解讀
法院在監督特別清算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需要立刻出手的狀況,這條給了法院三種具體的武器,都是從第 354 條(公司重整的保全處分)借來的。第一款:禁止公司處分財產。第二款:禁止公司清償債務。第六款: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處分。這跟 336 條有什麼不同?336 條是在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的提前保全,339 條是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的持續保全。等於法院從頭到尾都有權凍結公司的手腳。對債權人來說,這代表即使特別清算已經開始,公司的資產仍然在法院的保護傘下,不會被清算人私自處分或偏頗清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9 條為特別清算階段法院監督權的具體展現,準用同法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賦予法院於特別清算開始後得為禁止財產處分、禁止清償特定債務或其他必要處分,與第 336 條形成從聲請到清算終結的完整時間軸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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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39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持續凍結公司資產處分和清償的權力,準用第 354 條第一、二、六款。
Q2339 條跟 336 條差在哪?▾
336 是特別清算開始前的提前保全,339 是開始後的持續保全,兩條合一形成完整保護鏈。
Q3法院可以禁止公司做哪些事?▾
禁止處分財產、禁止清償特定債務、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處分(不含重整全部款項)。
Q4為什麼只準用 354 條三款不是全部?▾
特別清算和公司重整性質不同,第三到第五款的重整保全手段不適合套用於清算程序。
Q5債權人怎麼促使法院動用 339 條?▾
向法院書面陳報清算人異常行為,請求依 339 條為保全處分,附上佐證資料。
Q6清算人違反法院保全處分會怎樣?▾
至少構成忠實義務違反,法院可依 337 條解任,個人負賠償責任,嚴重可能構成背信罪。
Q7保全處分可以解除或修改嗎?▾
可以。保全處分範圍和條件都能向法院聲請調整,必要的營運費用可排除。
Q8339 條跟一般民事保全程序差在哪?▾
339 是法院在特別清算中的主動監督權不需擔保,民事保全要當事人聲請並提供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36 | article_339 | article_354 |
|---|---|---|---|
| 適用時點 | 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 | 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 | 公司重整程序中 |
| 準用款項 | 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全部款項 | 僅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 | 六款齊全(含重整完整保全工具) |
| 發動主體 | 法院依聲請或職權 | 法院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 法院依職權或重整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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