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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339 條(監督上之保全處分)

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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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9 條規範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得準用第 354 條,為禁止財產處分、禁止清償或其他必要處分。

Q · 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還能凍結公司財產嗎?

依公司法第 339 條,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認為監督上有必要時,得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公司處分財產)、第二款(禁止公司清償債務)、第六款(其他必要處分),整個清算過程中持續保護公司資產不被偏頗處分或私自清償。與第 336 條的開始前提前保全形成從聲請到清算終結的完整保護鏈。

白話解讀

法院在監督特別清算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需要立刻出手的狀況,這條給了法院三種具體的武器,都是從第 354 條(公司重整的保全處分)借來的。第一款:禁止公司處分財產。第二款:禁止公司清償債務。第六款: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處分。這跟 336 條有什麼不同?336 條是在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的提前保全,339 條是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的持續保全。等於法院從頭到尾都有權凍結公司的手腳。對債權人來說,這代表即使特別清算已經開始,公司的資產仍然在法院的保護傘下,不會被清算人私自處分或偏頗清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9 條為特別清算階段法院監督權的具體展現,準用同法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賦予法院於特別清算開始後得為禁止財產處分、禁止清償特定債務或其他必要處分,與第 336 條形成從聲請到清算終結的完整時間軸保護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39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持續凍結公司資產處分和清償的權力,準用第 354 條第一、二、六款。

Q2339 條跟 336 條差在哪?

336 是特別清算開始前的提前保全,339 是開始後的持續保全,兩條合一形成完整保護鏈。

Q3法院可以禁止公司做哪些事?

禁止處分財產、禁止清償特定債務、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處分(不含重整全部款項)。

Q4為什麼只準用 354 條三款不是全部?

特別清算和公司重整性質不同,第三到第五款的重整保全手段不適合套用於清算程序。

Q5債權人怎麼促使法院動用 339 條?

向法院書面陳報清算人異常行為,請求依 339 條為保全處分,附上佐證資料。

Q6清算人違反法院保全處分會怎樣?

至少構成忠實義務違反,法院可依 337 條解任,個人負賠償責任,嚴重可能構成背信罪。

Q7保全處分可以解除或修改嗎?

可以。保全處分範圍和條件都能向法院聲請調整,必要的營運費用可排除。

Q8339 條跟一般民事保全程序差在哪?

339 是法院在特別清算中的主動監督權不需擔保,民事保全要當事人聲請並提供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36article_339article_354
適用時點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公司重整程序中
準用款項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全部款項僅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六款齊全(含重整完整保全工具)
發動主體法院依聲請或職權法院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依職權或重整人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40条(特別清算手続における裁判所の処分)
🇩🇪 德國InsO § 21 Abs. 2 Nr. 2(Sicherungsmaßnahmen im Insolvenzeröffnungsverfah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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