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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司法339監督上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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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9 條規範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得準用第 354 條,為禁止財產處分、禁止清償或其他必要處分。

Q · 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還能凍結公司財產嗎?

能。339 條給法院持續凍結權,從第一天到最後一天

依公司法第 339 條,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認為監督上有必要時,得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公司處分財產)、第二款(禁止公司清償債務)、第六款(其他必要處分),整個清算過程中持續保護公司資產不被偏頗處分或私自清償。與第 336 條的開始前提前保全形成從聲請到清算終結的完整保護鏈。

白話解讀

法院在監督特別清算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需要立刻出手的狀況,這條給了法院三種具體的武器,都是從第 354 條(公司重整的保全處分)借來的。第一款:禁止公司處分財產。第二款:禁止公司清償債務。第六款: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處分。這跟 336 條有什麼不同?336 條是在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的提前保全,339 條是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的持續保全。等於法院從頭到尾都有權凍結公司的手腳。對債權人來說,這代表即使特別清算已經開始,公司的資產仍然在法院的保護傘下,不會被清算人私自處分或偏頗清償。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9 條為特別清算階段法院監督權的具體展現,準用同法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賦予法院於特別清算開始後得為禁止財產處分、禁止清償特定債務或其他必要處分,與第 336 條形成從聲請到清算終結的完整時間軸保護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339 條跟 336 條不是一樣的東西嗎?

時間點不同。336 條是特別清算「正式開始前」的提前保全,339 條是「正式開始後」的持續保全。336 條的功能是堵住空窗期,339 條的功能是在整個清算過程中持續保護。兩條合在一起形成從聲請到清算完結的完整保護鏈。內行人提示:聲請時兩條都引,336 條先擋住空窗期,清算開始後 339 條接手。

Q2法院下了禁止處分,清算人還是偷偷把資產賣了怎麼辦?

違反法院保全處分的處分行為效力有爭議,但至少構成清算人的忠實義務違反,法院可以依第 337 條解任清算人,清算人個人要對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嚴重的話還可能構成背信罪。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了這種情況,同時向法院聲請解任清算人和撤銷該筆交易,兩個程序同步走。

Q3公司法 339 條是什麼?

特別清算開始後法院持續凍結公司資產處分和清償的權力,準用第 354 條第一、二、六款,是特別清算章的監督核心。

Q4什麼叫監督上之保全處分?

法院為確保清算公正進行,得對公司資產處分、債務清償為禁止或限制之處分,與民事保全程序不同。

Q5公司法第 354 條第一項各款分別是什麼?

六款保全工具:禁止處分財產、禁止清償債務、禁止行使債權、停止公司業務、強制管理、其他必要處分。339 條只準用一、二、六。

Q6特別清算和一般清算差在哪?

一般清算是公司解散後的正常程序,特別清算是當資產不足或債權清償有顯著障礙時,法院介入的特殊程序。

Q7債權人怎麼促使法院動用 339 條?

向特別清算管轄法院書面陳報清算人異常行為,具體指明請求禁止的行為類型,附上佐證資料(交易紀錄、可疑通訊)。

Q8怎麼證明清算人有偏頗清償?

保存清算人優先清償特定債權人的紀錄、其他債權人未獲通知的證明、清算公告與實際清償差距等證據。

Q9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要繳費嗎?

特別清算程序中的法院依職權處分不需聲請費,債權人陳報資料屬程序內聲明,不額外收費。

Q10保全處分可以解除嗎?

可以。保全處分範圍和條件都能向法院聲請調整,必要營運費用或時效性資產處分可排除。

Q11339 條跟 336 條差在哪?

336 是特別清算開始前提前保全,339 是開始後持續保全。336 全準用 354 第一項,339 只準用第一、二、六款。

Q12339 條跟一般民事保全程序差在哪?

339 是法院在特別清算中的主動監督權,不需債權人提供擔保;民事保全要當事人聲請並提供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36article_339article_354
適用時點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公司重整程序中
準用款項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全部款項僅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六款齊全(含重整完整保全工具)
發動主體法院依聲請或職權法院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依職權或重整人聲請

article_336

適用時點
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前
準用款項
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全部款項
發動主體
法院依聲請或職權

article_339

適用時點
特別清算正式開始之後
準用款項
僅準用第 354 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款
發動主體
法院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article_354

適用時點
公司重整程序中
準用款項
六款齊全(含重整完整保全工具)
發動主體
法院依職權或重整人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会社法 第540条(特別清算手続における裁判所の処分)
德國InsO § 21 Abs. 2 Nr. 2(Sicherungsmaßnahmen im Insolvenzeröffnungsverfahr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因增加資本呈請登記者,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   二、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決議錄。   三、增加資本後之股東名簿。   四、增加資本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0550705 全文修正)

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因增加資本呈請登記者,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   二、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決議錄。   三、增加資本後之股東名簿。   四、增加資本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0550705 全文修正)

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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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39 條規定:「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