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7 條(可決和解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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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7條規定和解決議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同時成立才可決。
Q · 破產和解要多少人同意才會通過?
要人頭過半+金額占無擔保總債權2/3,兩關同時過
依破產法第27條,破產和解的可決需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二是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關鍵在於分母是全部無擔保債權,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仍計入分母,因此最大債權人是否出席與態度,往往決定和解成敗。
深度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個普通的數學門檻,但實際算下去你會發現它幾乎是為了讓和解難以通過而設計的。它要求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加上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注意第二個分母:是「無擔保總債權額」,不是「出席者的債權額」。換句話說,沒來的小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還是要算進分母。假設總無擔保債權 1000 萬,要通過至少要 667 萬同意。如果出席者債權加起來只有 700 萬,那 667 萬必須從這 700 萬裡擠。出席者債權只剩 600 萬?數學上就已經不可能。所以實務上和解能不能過,看的不是「在場誰支持誰反對」,看的是「最大債權人來不來、態度如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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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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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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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