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7 條(可決和解之決議)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7條規定和解決議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同時成立才可決。
Q · 破產和解要多少人同意才會通過?
依破產法第27條,破產和解的可決需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二是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關鍵在於分母是全部無擔保債權,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仍計入分母,因此最大債權人是否出席與態度,往往決定和解成敗。
白話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個普通的數學門檻,但實際算下去你會發現它幾乎是為了讓和解難以通過而設計的。它要求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加上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注意第二個分母:是「無擔保總債權額」,不是「出席者的債權額」。換句話說,沒來的小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還是要算進分母。假設總無擔保債權 1000 萬,要通過至少要 667 萬同意。如果出席者債權加起來只有 700 萬,那 667 萬必須從這 700 萬裡擠。出席者債權只剩 600 萬?數學上就已經不可能。所以實務上和解能不能過,看的不是「在場誰支持誰反對」,看的是「最大債權人來不來、態度如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7條規範破產和解的可決門檻,採雙重多數設計: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且同意者所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兩項條件同時成立,和解決議始能可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是否達可決門檻 + 距金額2/3尚差之金額 + 距人頭過半尚差之票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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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門檻這麼高,是不是立法者故意讓和解難過?▾
可以這樣理解。和解一旦通過會對所有債權人發生效力(包含沒投票的、投反對的),等於用多數綁少數,所以立法者把多數的門檻拉很高,避免少數債權人被輕易犧牲。實務上2/3是極高門檻,多數企業破產案以和解失敗收場走入清算。
Q2破產和解的三分之二門檻原本是不是更嚴格?▾
對,最初民國24年制定時門檻是無擔保總債權額3/4,民國26年修正改為2/3。立法者當時應已意識到3/4在實務上幾乎不可能達成。
Q3我債權只有總額的5%,跑來開會有意義嗎?▾
論單獨投票無法改變結果,但若能召集其他中小債權人形成超過1/3的阻卻聯盟,影響力會放大很多倍。中小債權人最大的失誤不是不去,而是去了卻沒人協調,各投各的。
Q4破產和解要多少債權人同意?▾
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加上同意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2/3以上,兩者同時成立才可決。
Q5破產法27條的兩個門檻差在哪?▾
一個是人頭數(出席過半),一個是金額數(無擔保總債權2/3),前者民主邏輯、後者資本邏輯,缺一不可。
Q6什麼是無擔保總債權額?▾
全體無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金額總和,是2/3門檻的分母,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也計入。
Q7破產和解和破產清算差在哪?▾
和解是與債權人協商打折分期保住債務人;清算是變賣全部財產按比例分配,和解不可決常轉入清算。
Q8破產和解門檻怎麼算?▾
無擔保總債權額×2/3得金額關卡,再確認出席同意人數是否過半,兩者同時達標才可決。
Q9怎麼判斷一件和解案能不能過?▾
取得無擔保債權清冊→算2/3金額→定位自己比例→盤點最大債權人出席意向→估算是否雙門檻達標。
Q10我是小債權人怎麼提高影響力?▾
會前串聯其他中小債權人,目標合計超過1/3形成阻卻聯盟,比個別到場各投各的有效得多。
Q11和解可決後不服怎麼救濟?▾
依破產法第30條於決議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
Q12破產和解 vs 公司重整可決門檻差在哪?▾
邏輯相同都採雙重多數,但重整依公司法305條按各組分別表決,破產和解是無擔保債權人一體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ead_count | claim_amount |
|---|---|---|
| 門檻類型 | 人頭數門檻 | 金額數門檻 |
| 計算標準 | 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 同意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2/3以上 |
| 分母 | 出席債權人人數 | 無擔保總債權額(含未出席者) |
| 立法邏輯 | 民主邏輯(人多) | 資本邏輯(錢多) |
| 歷史沿革 | 歷次未變 | 民國24年3/4 → 民國26年放寬為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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