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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7 條(可決和解之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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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star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破產法第二十七條之債權人會議,除無債權人出席時,應變更期日外,不問出席債權人若干,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若干,均應開會,惟為和解之決議時,如無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或雖有之,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達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者,其和解即因經債權人會議否決而不成立。至同條所謂無擔保總債權額在法院之和解,係指『已申報』之『無擔保』總額而言,在商會之和解,係指商會依同法第四十二條查明之無擔保總債權額而言,並非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者為準。 (29年司法院院字第1992號解釋)
lincerne
8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比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9 條 (更生方案之表決) I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II 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 III 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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