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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7 條(可決和解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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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7條規定和解決議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同時成立才可決。

Q · 破產和解要多少人同意才會通過?

要人頭過半+金額占無擔保總債權2/3,兩關同時過

依破產法第27條,破產和解的可決需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二是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關鍵在於分母是全部無擔保債權,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仍計入分母,因此最大債權人是否出席與態度,往往決定和解成敗。

深度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個普通的數學門檻,但實際算下去你會發現它幾乎是為了讓和解難以通過而設計的。它要求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加上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注意第二個分母:是「無擔保總債權額」,不是「出席者的債權額」。換句話說,沒來的小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還是要算進分母。假設總無擔保債權 1000 萬,要通過至少要 667 萬同意。如果出席者債權加起來只有 700 萬,那 667 萬必須從這 700 萬裡擠。出席者債權只剩 600 萬?數學上就已經不可能。所以實務上和解能不能過,看的不是「在場誰支持誰反對」,看的是「最大債權人來不來、態度如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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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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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7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