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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破產法 第 27 條(可決和解之決議)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7條規定和解決議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同時成立才可決。

Q · 破產和解要多少人同意才會通過?

依破產法第27條,破產和解的可決需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二是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關鍵在於分母是全部無擔保債權,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仍計入分母,因此最大債權人是否出席與態度,往往決定和解成敗。

白話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個普通的數學門檻,但實際算下去你會發現它幾乎是為了讓和解難以通過而設計的。它要求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加上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注意第二個分母:是「無擔保總債權額」,不是「出席者的債權額」。換句話說,沒來的小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還是要算進分母。假設總無擔保債權 1000 萬,要通過至少要 667 萬同意。如果出席者債權加起來只有 700 萬,那 667 萬必須從這 700 萬裡擠。出席者債權只剩 600 萬?數學上就已經不可能。所以實務上和解能不能過,看的不是「在場誰支持誰反對」,看的是「最大債權人來不來、態度如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7條規範破產和解的可決門檻,採雙重多數設計: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且同意者所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兩項條件同時成立,和解決議始能可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無擔保總債權額(元)出席債權人數同意債權人數同意者代表債權額(元)
  • 是否達可決門檻 + 距金額2/3尚差之金額 + 距人頭過半尚差之票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和解要多少同意才通過?

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加上同意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2/3以上,兩者同時成立。

Q2三分之二的分母是出席者還是全部?

是「無擔保總債權額」全部,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也算進分母,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Q3大債權人不出席會怎樣?

可能直接讓和解在數學上不可能通過,不出席比投反對更具殺傷力。

Q4我債權只占5%去開會有用嗎?

單獨無法改變結果,但若串聯其他中小債權人合計超過1/3,就能形成阻卻聯盟。

Q5和解沒通過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28條程序終結,多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Q6可決後還能反對嗎?

可,依破產法第30條於決議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Q7這個門檻原本更高嗎?

是,民國24年制定時是3/4,民國26年修正放寬為2/3。

Q8和解門檻和公司重整一樣嗎?

邏輯相同,公司法第305條重整可決同樣採雙重多數高門檻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ead_countclaim_amount
門檻類型人頭數門檻金額數門檻
計算標準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同意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2/3以上
分母出席債權人人數無擔保總債權額(含未出席者)
立法邏輯民主邏輯(人多)資本邏輯(錢多)
歷史沿革歷次未變民國24年3/4 → 民國26年放寬為2/3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172条の3(再生計画案の可決要件:議決権者の過半数+議決権総額の1/2以上)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상 회생계획안 가결요건(의결권 다수결)
🇨🇳 中國企業破產法第97條(和解協議:出席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
🇩🇪 德國InsO § 244(Insolvenzplan:Kopfmehrheit und Summenmehrhei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6-30-2(adoption du plan par classes de parties affectées, majorité des deux tiers)
🇺🇸 美國11 U.S.C. § 1126(c)(Chapter 11 plan:2/3 in amount + more than 1/2 in number of voting clai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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