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7 條(可決和解之決議)
債權人會議為和解之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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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7條規定和解決議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雙重門檻同時成立才可決。
Q · 破產和解要多少人同意才會通過?
依破產法第27條,破產和解的可決需同時滿足兩個門檻:一是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二是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須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關鍵在於分母是全部無擔保債權,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仍計入分母,因此最大債權人是否出席與態度,往往決定和解成敗。
白話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個普通的數學門檻,但實際算下去你會發現它幾乎是為了讓和解難以通過而設計的。它要求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加上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注意第二個分母:是「無擔保總債權額」,不是「出席者的債權額」。換句話說,沒來的小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還是要算進分母。假設總無擔保債權 1000 萬,要通過至少要 667 萬同意。如果出席者債權加起來只有 700 萬,那 667 萬必須從這 700 萬裡擠。出席者債權只剩 600 萬?數學上就已經不可能。所以實務上和解能不能過,看的不是「在場誰支持誰反對」,看的是「最大債權人來不來、態度如何」。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7條規範破產和解的可決門檻,採雙重多數設計:須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人頭數),且同意者所代表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金額數),兩項條件同時成立,和解決議始能可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是否達可決門檻 + 距金額2/3尚差之金額 + 距人頭過半尚差之票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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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和解要多少同意才通過?▾
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加上同意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2/3以上,兩者同時成立。
Q2三分之二的分母是出席者還是全部?▾
是「無擔保總債權額」全部,沒出席的小債權人債權也算進分母,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Q3大債權人不出席會怎樣?▾
可能直接讓和解在數學上不可能通過,不出席比投反對更具殺傷力。
Q4我債權只占5%去開會有用嗎?▾
單獨無法改變結果,但若串聯其他中小債權人合計超過1/3,就能形成阻卻聯盟。
Q5和解沒通過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28條程序終結,多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Q6可決後還能反對嗎?▾
可,依破產法第30條於決議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Q7這個門檻原本更高嗎?▾
是,民國24年制定時是3/4,民國26年修正放寬為2/3。
Q8和解門檻和公司重整一樣嗎?▾
邏輯相同,公司法第305條重整可決同樣採雙重多數高門檻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ead_count | claim_amount |
|---|---|---|
| 門檻類型 | 人頭數門檻 | 金額數門檻 |
| 計算標準 | 出席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 同意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2/3以上 |
| 分母 | 出席債權人人數 | 無擔保總債權額(含未出席者) |
| 立法邏輯 | 民主邏輯(人多) | 資本邏輯(錢多) |
| 歷史沿革 | 歷次未變 | 民國24年3/4 → 民國26年放寬為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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