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3 條(決議方法)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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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3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出席債權人人數過半,且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雙重多數同時成立才通過。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要怎樣才算通過?
依破產法第 123 條,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同時滿足兩個門檻:投同意票者須為出席破產債權人的過半數,且這些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的半數。任一門檻未達,決議即不成立。雙重多數的設計是為了同時保護人數眾多的小額債權人與少數的大額債權人,避免任一方輾壓另一方。但要注意條文開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和解等特定事項另有更嚴格的門檻。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要表決一件事的時候,怎樣才算通過?這條給了答案:人數過半,加上金額過半。兩個門檻同時要過。為什麼設計成兩個門檻?因為單算人數,一個小債主和一個大債主同樣是一票,這對大債主不公平;單算金額,一個千萬大債主可以輾壓十個小債主的意見,這對小債主不公平。所以法律要求「人頭」和「金額」雙重多數,這是破產法為了平衡大小債權人而設下的權力結構。理解這條,你就能算出在任何一場債權人會議裡,自己這一票到底有沒有實質影響力,還是只是陪跑。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3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法規範,採人數與金額雙重多數決:須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同意者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兩要件同時成立決議方為通過。此設計平衡大額與小額債權人的影響力,是破產程序集體決策的核心門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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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123 條是什麼?▾
規範債權人會議決議須採人數與金額雙重多數決,是破產程序集體決策的門檻規則。
Q2債權人會議決議怎樣才算通過?▾
投同意票者須為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且其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兩條件同時成立。
Q3為什麼要設計雙重門檻?▾
單算人頭會讓大額債權人被小額者壓制,單算金額會讓小額債權人被忽視,雙重多數逼雙方妥協。
Q4我債權很少去開會有用嗎?▾
有用。在人數門檻上每位出席債權人一票等值,小額債權人聯合即可擋下人數過半。
Q5門檻用全體還是出席債權人計算?▾
人數以出席債權人為母數,金額之總債權額認定有出席說與全體說之爭,實務多採出席債權額。
Q6決議通過後還能推翻嗎?▾
依破產法第 124 條,決議與債權人利益相反者,得於決議日起 5 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執行。
Q7破產法 123 條與和解決議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和解等本法另有規定的事項門檻更嚴,123 條僅為普通決議的基準門檻。
Q8出席人數很少時門檻怎麼算?▾
雙重多數以出席債權人計算,即使到場者少,仍以到場人數與其債權額決定是否過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人數門檻 | 金額門檻 |
|---|---|---|
| 計算基準 | 出席破產債權人人數 | 同意者代表之債權額占總債權額比例 |
| 通過標準 | 同意者 > 出席人數之半數 | 同意者債權額 > 總債權額之半數 |
| 保護對象 | 保護人數眾多的小額債權人 | 保護少數但損失大的大額債權人 |
| 落空後果 | 未過則決議不成立 | 未過則決議不成立(兩門檻須同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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