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3 條(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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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3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出席債權人人數過半,且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雙重多數同時成立才通過。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要怎樣才算通過?
人數過半加金額過半,兩道門檻同時成立
依破產法第 123 條,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同時滿足兩個門檻:投同意票者須為出席破產債權人的過半數,且這些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的半數。任一門檻未達,決議即不成立。雙重多數的設計是為了同時保護人數眾多的小額債權人與少數的大額債權人,避免任一方輾壓另一方。但要注意條文開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和解等特定事項另有更嚴格的門檻。
深度解讀
債權人會議要表決一件事的時候,怎樣才算通過?這條給了答案:人數過半,加上金額過半。兩個門檻同時要過。為什麼設計成兩個門檻?因為單算人數,一個小債主和一個大債主同樣是一票,這對大債主不公平;單算金額,一個千萬大債主可以輾壓十個小債主的意見,這對小債主不公平。所以法律要求「人頭」和「金額」雙重多數,這是破產法為了平衡大小債權人而設下的權力結構。理解這條,你就能算出在任何一場債權人會議裡,自己這一票到底有沒有實質影響力,還是只是陪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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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