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3 條(決議方法)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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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3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出席債權人人數過半,且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雙重多數同時成立才通過。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要怎樣才算通過?
依破產法第 123 條,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同時滿足兩個門檻:投同意票者須為出席破產債權人的過半數,且這些同意者所代表的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的半數。任一門檻未達,決議即不成立。雙重多數的設計是為了同時保護人數眾多的小額債權人與少數的大額債權人,避免任一方輾壓另一方。但要注意條文開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和解等特定事項另有更嚴格的門檻。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要表決一件事的時候,怎樣才算通過?這條給了答案:人數過半,加上金額過半。兩個門檻同時要過。為什麼設計成兩個門檻?因為單算人數,一個小債主和一個大債主同樣是一票,這對大債主不公平;單算金額,一個千萬大債主可以輾壓十個小債主的意見,這對小債主不公平。所以法律要求「人頭」和「金額」雙重多數,這是破產法為了平衡大小債權人而設下的權力結構。理解這條,你就能算出在任何一場債權人會議裡,自己這一票到底有沒有實質影響力,還是只是陪跑。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3 條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法規範,採人數與金額雙重多數決:須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同意者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兩要件同時成立決議方為通過。此設計平衡大額與小額債權人的影響力,是破產程序集體決策的核心門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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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債權只有 10 萬,去開會真的有用嗎?▾
非常有用。在「人數過半」的計算裡,你的一票和大額債主完全等值。一場會議只要小額債權人聯合起來阻止人數過半,整個決議就無法成立。會前花時間聯絡其他小額債權人,比一個人到場舉手有效得多。
Q2如果出席人數很少,門檻怎麼算?▾
雙重多數以出席債權人計算,而非全體債權人。即使一百人只到二十人,也以這二十人的人數與其債權額算過半,會議才不致因多數缺席而無法決議。支持決議者應催促己方確實到場簽到。
Q3決議過了之後還能反悔嗎?▾
原則上決議通過即生效,但破產法第 124 條給了逃生口:決議與破產債權人利益相反時,可在決議日起 5 日內聲請法院禁止執行。期間極短,會議當下若有疑慮,應立即請求將不同意意見記入紀錄,作為日後聲請的關鍵證據。
Q4破產法 123 條是什麼?▾
規範債權人會議決議須採人數與金額雙重多數決,是破產程序集體決策的門檻規則。
Q5什麼是債權人會議的雙重多數決?▾
決議須同時跨過兩道門檻:同意人數過出席半數,且同意者債權額過總債權額半數,缺一不可。
Q6「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指普通決議採本條門檻,但和解等特定事項另有更嚴格的特別門檻,須優先適用。
Q7債權人會議是什麼機關?▾
破產程序中由全體破產債權人組成,對破產事務行使表決與監督權的合議機關。
Q8債權人會議決議門檻怎麼算?▾
人數:同意者 > 出席債權人半數;金額:同意者債權額 > 總債權額半數,兩者同時成立才通過。
Q9小額債權人怎麼擋下大債主的決議?▾
會前聯絡其他小額債權人形成同盟,只要讓人數無法過半,決議即不成立。
Q10怎麼確認決議是否合法通過?▾
向破產管理人索取出席名單與各自債權額,逐一核對人數門檻與金額門檻是否雙雙跨過。
Q11對決議不服怎麼救濟?▾
依破產法第 124 條,於決議日起 5 日內向法院聲請禁止執行,會議當下先請求記入異議。
Q12破產法 123 條 vs 公司法重整決議差在哪?▾
破產債權人會議採人頭加金額雙重多數,公司重整關係人會議則分組表決、門檻設計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人數門檻 | 金額門檻 |
|---|---|---|
| 計算基準 | 出席破產債權人人數 | 同意者代表之債權額占總債權額比例 |
| 通過標準 | 同意者 > 出席人數之半數 | 同意者債權額 > 總債權額之半數 |
| 保護對象 | 保護人數眾多的小額債權人 | 保護少數但損失大的大額債權人 |
| 落空後果 | 未過則決議不成立 | 未過則決議不成立(兩門檻須同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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