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3 條(決議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破產法 第12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78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最新筆記
asksta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效力:對於未同意該決一之債權人及未出席之債權人亦有拘束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