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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27債權人出席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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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7 條規定,委任代理人出席的第 23 條準用於破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不必親自到場也能委任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我不能親自去,可以找人代理嗎?

可以,準用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出席

依破產法第 127 條,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之規定準用於破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不必親自到場,可委任律師或可信任之人代理出席與表決,但委任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具體寫清楚授權範圍(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泛泛的「全權代理」實務上常被認定不合格而無法行使表決權。

白話解讀

公司倒了,你是被欠錢的那一方。法院寄來一張通知說某月某日要開債權人會議,地點是某個你從沒去過的法院。很多人看到這封通知的反應是:算了,反正錢拿不回來,去也沒用。這條法律告訴你錯了。它把第 23 條搬過來用在破產的債權人會議:你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重點來了,代理人不是隨便寫一張授權書就行,那張授權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也就是要具體寫清楚代理人可以做哪些事(同意還是不同意?投票還是棄權?接受多少比例的清償?)。模糊籠統的委任在會場上會被打回票。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債權人會議是整個破產程序中你的聲音唯一能被計算的地方。錯過了,後面所有的決定你都只能被動接受。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7 條為準用性規定,將同法第 23 條關於委任代理人出席之要件,適用於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委任載明特別代理權限之代理人代為出席與表決,無須親自到場,藉此在程序效率與個別債權人實質參與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隨便寫一張授權書讓朋友幫我去開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準用的第 23 條要求委任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要具體寫清楚代理人可以做什麼。「全權代理」這種泛泛字眼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不合格,建議寫清楚代理人有權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到地方法院民事庭索取破產債權代理委任書範例是最穩當的做法。

Q2債權人會議我沒出席也沒派代理人,結果對我有影響嗎?

影響很大。會議中會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管理人選任、是否同意特定處分等。沒出席等於放棄表態機會,但決議仍會拘束所有債權人。雖然缺席不會自動喪失債權,但你失去了影響決議走向的機會。就算金額不大,請代理人出席的成本相對於債權金額往往是值得的投資。

Q3破產債權人會議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嗎?

可以,破產法第 127 條準用第 23 條,委任載明特別代理權限的代理人即可代為出席表決,不必親自到場。

Q4破產法第 127 條準用第 23 條是什麼意思?

把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的要件比照搬到破產債權人會議適用,是避免重複立法的準用技術。

Q5什麼叫特別代理權限?

委任書中具體載明代理人可行使的特定權限(出席、投票、同意分配等),泛泛的全權代理不算。

Q6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由全體債權人參與、決定財產分配與管理人選任等核心事項的法定會議。

Q7破產債權人會議怎麼委任代理人?

選任律師或可信任之人 → 取得法院委任書範例 → 載明特別代理權限 → 會議時提出委任書。

Q8代理出席的委任書怎麼寫才有效?

具體列出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等授權範圍,可加註重大事項須請示本人條款,不能只寫全權代理。

Q9找律師代理出席大概要多少錢?

代為出席通常數千到一萬多元,相對於債權金額多半是值得的投資。

Q10怎麼確保代理人在會場能順利表決?

會前備妥載明特別代理權限的委任書,並聯絡其他主要債權人形成共識,降低臨場被駁回風險。

Q11親自出席 vs 委任代理出席差在哪?

法律效力相同,差別在成本與彈性。親自出席現場可即時判斷,代理出席省時間但要寫好授權範圍。

Q12破產法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用我?

法人企業破產走破產法,自然人(個人)債務原則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親自出席委任代理
出席成本請假、交通、時間全自付支付代理人費用,本人不必到場
授權門檻無需委任書委任書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
表決效力直接行使準用第 23 條後效力與親自出席相同
彈性現場可即時判斷可保留重大事項請示本人條款

親自出席

出席成本
請假、交通、時間全自付
授權門檻
無需委任書
表決效力
直接行使
彈性
現場可即時判斷

委任代理

出席成本
支付代理人費用,本人不必到場
授權門檻
委任書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
表決效力
準用第 23 條後效力與親自出席相同
彈性
可保留重大事項請示本人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135条以下(債権者集会の招集・運営)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67조 이하(채권자집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9条以下(债权人会议)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74 ff.(Gläubigerversamm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6-1 et s.(assemblée / comité des créanciers)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 of credi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0240621 制定)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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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7 條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