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7 條(債權人出席之準用)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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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7 條規定,委任代理人出席的第 23 條準用於破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不必親自到場也能委任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我不能親自去,可以找人代理嗎?
依破產法第 127 條,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之規定準用於破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不必親自到場,可委任律師或可信任之人代理出席與表決,但委任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具體寫清楚授權範圍(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泛泛的「全權代理」實務上常被認定不合格而無法行使表決權。
白話解讀
公司倒了,你是被欠錢的那一方。法院寄來一張通知說某月某日要開債權人會議,地點是某個你從沒去過的法院。很多人看到這封通知的反應是:算了,反正錢拿不回來,去也沒用。這條法律告訴你錯了。它把第 23 條搬過來用在破產的債權人會議:你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重點來了,代理人不是隨便寫一張授權書就行,那張授權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也就是要具體寫清楚代理人可以做哪些事(同意還是不同意?投票還是棄權?接受多少比例的清償?)。模糊籠統的委任在會場上會被打回票。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債權人會議是整個破產程序中你的聲音唯一能被計算的地方。錯過了,後面所有的決定你都只能被動接受。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7 條為準用性規定,將同法第 23 條關於委任代理人出席之要件,適用於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委任載明特別代理權限之代理人代為出席與表決,無須親自到場,藉此在程序效率與個別債權人實質參與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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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債權人會議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嗎?▾
可以,破產法第 127 條準用第 23 條,委任載明特別代理權限的代理人即可代為出席表決。
Q2破產法第 127 條準用第 23 條是什麼意思?▾
把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的要件搬到破產債權人會議適用,不必另立一條重複規定。
Q3代理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委任書怎麼寫才有效?▾
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具體列出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等授權範圍,不能只寫全權代理。
Q4沒出席破產債權人會議會怎樣?▾
決議仍拘束所有債權人,但你失去對分配方案、管理人選任等議案的發言與表決機會。
Q5破產不等於拿不回錢嗎?▾
破產財產清算後按比例分配,比例可能 5%、20% 甚至更高,出席與否影響你對分配方式的影響力。
Q6債權人會議都討論什麼?▾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管理人選任與撤換、是否同意特定處分等核心事項。
Q7找律師代理出席大概要多少錢?▾
代為出席通常數千到一萬多元,相對於債權金額多半是值得的投資。
Q8委任書沒寫特別代理權限會怎樣?▾
代理人可能在會場被認定授權不足,無法行使表決權,等於白跑一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親自出席 | 委任代理 |
|---|---|---|
| 出席成本 | 請假、交通、時間全自付 | 支付代理人費用,本人不必到場 |
| 授權門檻 | 無需委任書 | 委任書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 |
| 表決效力 | 直接行使 | 準用第 23 條後效力與親自出席相同 |
| 彈性 | 現場可即時判斷 | 可保留重大事項請示本人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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