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7 條(債權人出席之準用)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7 條規定,委任代理人出席的第 23 條準用於破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不必親自到場也能委任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Q · 破產債權人會議我不能親自去,可以找人代理嗎?
依破產法第 127 條,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之規定準用於破產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不必親自到場,可委任律師或可信任之人代理出席與表決,但委任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具體寫清楚授權範圍(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泛泛的「全權代理」實務上常被認定不合格而無法行使表決權。
白話解讀
公司倒了,你是被欠錢的那一方。法院寄來一張通知說某月某日要開債權人會議,地點是某個你從沒去過的法院。很多人看到這封通知的反應是:算了,反正錢拿不回來,去也沒用。這條法律告訴你錯了。它把第 23 條搬過來用在破產的債權人會議:你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重點來了,代理人不是隨便寫一張授權書就行,那張授權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也就是要具體寫清楚代理人可以做哪些事(同意還是不同意?投票還是棄權?接受多少比例的清償?)。模糊籠統的委任在會場上會被打回票。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債權人會議是整個破產程序中你的聲音唯一能被計算的地方。錯過了,後面所有的決定你都只能被動接受。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7 條為準用性規定,將同法第 23 條關於委任代理人出席之要件,適用於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委任載明特別代理權限之代理人代為出席與表決,無須親自到場,藉此在程序效率與個別債權人實質參與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隨便寫一張授權書讓朋友幫我去開債權人會議嗎?▾
不行。準用的第 23 條要求委任書必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要具體寫清楚代理人可以做什麼。「全權代理」這種泛泛字眼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不合格,建議寫清楚代理人有權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到地方法院民事庭索取破產債權代理委任書範例是最穩當的做法。
Q2債權人會議我沒出席也沒派代理人,結果對我有影響嗎?▾
影響很大。會議中會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管理人選任、是否同意特定處分等。沒出席等於放棄表態機會,但決議仍會拘束所有債權人。雖然缺席不會自動喪失債權,但你失去了影響決議走向的機會。就算金額不大,請代理人出席的成本相對於債權金額往往是值得的投資。
Q3破產債權人會議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嗎?▾
可以,破產法第 127 條準用第 23 條,委任載明特別代理權限的代理人即可代為出席表決,不必親自到場。
Q4破產法第 127 條準用第 23 條是什麼意思?▾
把第 23 條委任代理人的要件比照搬到破產債權人會議適用,是避免重複立法的準用技術。
Q5什麼叫特別代理權限?▾
委任書中具體載明代理人可行使的特定權限(出席、投票、同意分配等),泛泛的全權代理不算。
Q6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破產程序中由全體債權人參與、決定財產分配與管理人選任等核心事項的法定會議。
Q7破產債權人會議怎麼委任代理人?▾
選任律師或可信任之人 → 取得法院委任書範例 → 載明特別代理權限 → 會議時提出委任書。
Q8代理出席的委任書怎麼寫才有效?▾
具體列出出席、表態、投票、同意分配方案等授權範圍,可加註重大事項須請示本人條款,不能只寫全權代理。
Q9找律師代理出席大概要多少錢?▾
代為出席通常數千到一萬多元,相對於債權金額多半是值得的投資。
Q10怎麼確保代理人在會場能順利表決?▾
會前備妥載明特別代理權限的委任書,並聯絡其他主要債權人形成共識,降低臨場被駁回風險。
Q11親自出席 vs 委任代理出席差在哪?▾
法律效力相同,差別在成本與彈性。親自出席現場可即時判斷,代理出席省時間但要寫好授權範圍。
Q12破產法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用我?▾
法人企業破產走破產法,自然人(個人)債務原則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親自出席 | 委任代理 |
|---|---|---|
| 出席成本 | 請假、交通、時間全自付 | 支付代理人費用,本人不必到場 |
| 授權門檻 | 無需委任書 | 委任書須載明特別代理權限 |
| 表決效力 | 直接行使 | 準用第 23 條後效力與親自出席相同 |
| 彈性 | 現場可即時判斷 | 可保留重大事項請示本人條款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