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3 條(債權人之出席)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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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3 條規定,和解程序的債權人會議中,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言及表決,毋須親自到場。
Q · 債權人會議我不能親自出席,可以請別人代理嗎?
依破產法第 23 條,債權人於和解程序的債權人會議中,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限律師,任何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皆可,但須持合法授權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本人親簽、附身分證影本)。代理人得於授權範圍內代為出席、發言、表決及提出異議。若既不出席亦不委託代理人,仍受會議多數決拘束,形同放棄發言與投票機會。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必須親自到場才有效。本條給你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彈性: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和解程序裡,很多債權人住外地、忙工作、不懂法律,看到「債權人會議通知」就覺得自己應付不來,乾脆放棄出席。放棄出席的結果是什麼?你沒有在會議上發言,沒有對和解方案投票,最後決議出來不管多離譜,你都受拘束。所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是你保護自己權益的安全閥。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是會計師、是你信任的家人朋友,只要你有合法的委任狀(最好是親自簽名加身分證影本),這個人就能用你的名義投票、發言、提出異議。懂行的小債權人,會集合幾位處境類似的人共同委託一個律師出席,一筆律師費分攤下來,遠比每人單打獨鬥有效。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3 條為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的出席權規定,明定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不以親自到場為必要。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代理本人出席、發言與表決,使散居各地或不諳法律之債權人仍能有效行使會議權利,兼顧當事人權益保障與程序進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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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23 條在規定什麼?▾
和解程序的債權人會議中,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不必親自到場。
Q2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不一定。本條未限制代理人資格,任何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但複雜或大額案件以律師最穩。
Q3授權委託書要怎麼寫?▾
載明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授權範圍(出席、發言、表決、提出異議、簽署文件),本人親簽並附身分證影本。
Q4不出席也不委託代理人會怎樣?▾
仍受會議多數決拘束,等同放棄發言與投票機會,決議再不利你也受拘束。
Q5公司是債權人,誰能代理出席?▾
原則由法定代理人,實務上可由負責人簽授權書讓財務或法務人員代理,授權書須寫清代理權限。
Q6可以多位債權人共同委託一位律師嗎?▾
可以。處境相同的小債權人合請一位律師分攤費用,發言權重與談判籌碼遠勝單打獨鬥。
Q7委託書需要公證嗎?▾
本條未強制。金額大或案件複雜時公證可避免日後質疑授權真實性,金額小一般書面授權即可。
Q8授權範圍寫太籠統會有問題嗎?▾
會。寫「全權代理出席並表決」與僅寫「代理出席」效力差很多,範圍不清可能當天被質疑代理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方式 | 成本 | 專業度 | 適合對象 |
|---|---|---|---|
| 親自出席 | 交通與時間成本 | 視本人法律知識而定 | 在地、熟悉程序之債權人 |
| 委託律師 | 律師費(多人可分攤) | 高,能應對監督人與他方攻防 | 金額大或案件複雜者 |
| 委託親友 | 低 | 低,易被現場帶風向 | 金額小且授權範圍嚴格限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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