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3 條(債權人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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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3 條規定,和解程序的債權人會議中,債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言及表決,毋須親自到場。
Q · 債權人會議我不能親自出席,可以請別人代理嗎?
可以。破產法 23 條允許委託代理人出席
依破產法第 23 條,債權人於和解程序的債權人會議中,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不限律師,任何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皆可,但須持合法授權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本人親簽、附身分證影本)。代理人得於授權範圍內代為出席、發言、表決及提出異議。若既不出席亦不委託代理人,仍受會議多數決拘束,形同放棄發言與投票機會。
深度解讀
債權人會議不是必須親自到場才有效。本條給你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彈性: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和解程序裡,很多債權人住外地、忙工作、不懂法律,看到「債權人會議通知」就覺得自己應付不來,乾脆放棄出席。放棄出席的結果是什麼?你沒有在會議上發言,沒有對和解方案投票,最後決議出來不管多離譜,你都受拘束。所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是你保護自己權益的安全閥。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是會計師、是你信任的家人朋友,只要你有合法的委任狀(最好是親自簽名加身分證影本),這個人就能用你的名義投票、發言、提出異議。懂行的小債權人,會集合幾位處境類似的人共同委託一個律師出席,一筆律師費分攤下來,遠比每人單打獨鬥有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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