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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58 條(賄賂罪(二))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關於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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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8 條處罰債權人就債權人會議表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 · 破產時債權人投票收錢,會犯什麼罪?

依破產法第 158 條,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就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重點不在拿到的是不是現金——免費招待、未來合作承諾、優惠交易條件,只要與投票方向掛勾,都可能落入「其他不正利益」。

白話解讀

破產案件裡有個鮮少人知道的事實:債權人開會投票的那一票,是可以被買的,而且買賣雙方都犯罪。當一家公司倒了,剩下的資產怎麼分、要不要接受債務人提出的清償方案、誰來擔任監查人,這些都是債權人會議用投票決定。本條告訴你:如果有債權人在這場投票上收錢或要求好處去投特定方向,他犯了破產法第158條,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破產實務裡,少數大債權人和債務人私下「橋」票,往往是小債權人血本無歸的真正原因。檯面上看是合法的會議決議,檯面下可能就是這條規定處罰的對象。一般人連這條存在都不知道,所以即使懷疑也不會想到要動手蒐證或檢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58 條為破產程序反賄賂罪之一,處罰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債權人會議表決的程序公正,防止少數大債權人以買票方式吞噬其他債權人權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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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158 條是什麼?

處罰債權人或代理人就債權人會議表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的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2債權人投票收錢算犯罪嗎?

算。破產法 158 條明文處罰,買賣雙方都犯罪(行賄方適用第 159 條)。

Q3什麼叫其他不正利益?

不限現金,免費招待、未來合作承諾、優惠交易,只要與投票方向掛勾都可能成立。

Q4懷疑大債權人被買通可以怎麼辦?

保全證據後向地檢署刑事告發,並可同時在破產程序對該決議聲明異議。

Q5158 條和 157 條差在哪?

157 條罰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受賄;158 條罰債權人投票受賄;159 條罰行賄方。

Q6這條罪的刑度多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條文原文為舊制三千圓,依現行法換算)。

Q7小債權人是這條的受害者嗎?

是。大債權人買票通過對債務人有利的方案時,受稀釋的正是小債權人權益。

Q8代理人收錢也算嗎?

算。條文明定「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代理律師、財務顧問受賄同樣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破產法157條破產法158條破產法159條
受處罰主體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和解監督輔助人債權人或其代理人行賄之第三人
行為態樣關於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關於債權人會議表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對前二條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保護法益破產程序職務廉潔債權人會議表決公正同前二條(行賄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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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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