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8 條(賄賂罪(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關於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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