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8 條(賄賂罪(二))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關於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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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8 條處罰債權人就債權人會議表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 · 破產時債權人投票收錢,會犯什麼罪?
依破產法第 158 條,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就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重點不在拿到的是不是現金——免費招待、未來合作承諾、優惠交易條件,只要與投票方向掛勾,都可能落入「其他不正利益」。
白話解讀
破產案件裡有個鮮少人知道的事實:債權人開會投票的那一票,是可以被買的,而且買賣雙方都犯罪。當一家公司倒了,剩下的資產怎麼分、要不要接受債務人提出的清償方案、誰來擔任監查人,這些都是債權人會議用投票決定。本條告訴你:如果有債權人在這場投票上收錢或要求好處去投特定方向,他犯了破產法第158條,最重三年有期徒刑。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破產實務裡,少數大債權人和債務人私下「橋」票,往往是小債權人血本無歸的真正原因。檯面上看是合法的會議決議,檯面下可能就是這條規定處罰的對象。一般人連這條存在都不知道,所以即使懷疑也不會想到要動手蒐證或檢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58 條為破產程序反賄賂罪之一,處罰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表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債權人會議表決的程序公正,防止少數大債權人以買票方式吞噬其他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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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158 條是什麼?▾
處罰債權人或代理人就債權人會議表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的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
Q2債權人投票收錢算犯罪嗎?▾
算。破產法 158 條明文處罰,買賣雙方都犯罪(行賄方適用第 159 條)。
Q3什麼叫其他不正利益?▾
不限現金,免費招待、未來合作承諾、優惠交易,只要與投票方向掛勾都可能成立。
Q4懷疑大債權人被買通可以怎麼辦?▾
保全證據後向地檢署刑事告發,並可同時在破產程序對該決議聲明異議。
Q5158 條和 157 條差在哪?▾
157 條罰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受賄;158 條罰債權人投票受賄;159 條罰行賄方。
Q6這條罪的刑度多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條文原文為舊制三千圓,依現行法換算)。
Q7小債權人是這條的受害者嗎?▾
是。大債權人買票通過對債務人有利的方案時,受稀釋的正是小債權人權益。
Q8代理人收錢也算嗎?▾
算。條文明定「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代理律師、財務顧問受賄同樣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破產法157條 | 破產法158條 | 破產法159條 |
|---|---|---|---|
| 受處罰主體 | 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和解監督輔助人 |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 | 行賄之第三人 |
| 行為態樣 | 關於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 關於債權人會議表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 對前二條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
| 保護法益 | 破產程序職務廉潔 | 債權人會議表決公正 | 同前二條(行賄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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