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9 條(賄賂罪(三))
行求期約或交付前二條所規定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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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9條處罰行賄方,凡向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或職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者,不論對方是否收受、是否實際交付,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Q · 我私下答應給破產債權人好處換取他支持我的方案,對方還沒收,會有事嗎?
依破產法第159條,凡對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或相關職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者,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關鍵在於:罪的成立不以實際交付為要件,也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只要主動提出意思表示(行求)或雙方達成合意(期約),犯罪就已完成。一則暗示性的訊息、一次以「未來業務」交換表決支持的飯局,都可能讓行為人站上被告席。
白話解讀
當一家公司倒下,桌上剩下的錢要怎麼分、誰先拿、誰後拿,全看債權人會議怎麼投票。這時候會起壞念頭的人很多。有的是負責人,想塞紅包給職員把好東西藏起來;有的是大債權人,想塞錢給其他債權人,讓他們投票支持自己想要的方案。第 157、158 條罰收的人,第 159 條罰的是「給的人」。重點是:不管對方有沒有收,只要你「行求」(主動提出要給),這條罪就已經成立。不需要錢真的交出去,不需要對方點頭。一個 LINE 訊息、一個暗示性的飯局、一次「未來業務」的承諾,都可能讓你站上被告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罰金,數字看起來不重,但留下刑事前科後,你以後在董監事任職、政府採購、金融授信、出國,幾乎所有「東山再起」的路都會變窄。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59條為破產程序賄賂罪的行賄方處罰規範。所謂「行求」指主動提出給予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期約」指雙方就給予利益達成合意,「交付」指實際給付。三種行為態樣中任一完成即構成犯罪,不以利益實際移轉或對方收受為必要,其保護法益為破產程序分配的公正性,而非受方的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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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59條在罰什麼?▾
罰「給賄賂的人」。第157、158條罰收的人,159條罰行賄方,只要行求、期約或交付就成立。
Q2對方沒收下好處,行賄罪還成立嗎?▾
成立。本條的「行求」「期約」不以實際交付或對方同意為要件,開口提議的那一刻罪就完成。
Q3什麼算「不正利益」?一定要是現金嗎?▾
不限現金。未來業務承諾、人事介紹、低價買貨、無息借款、性招待等只要構成對價,都算。
Q4請別人去「協調」債權人,我會被當共犯嗎?▾
會。委託、教唆他人行求或交付利益,依刑法共犯規定,主謀與執行者同負責任。
Q5破產法159條最重會關幾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實務多有緩刑或易科罰金空間,但留下刑事前科。
Q6破產法159條的追訴時效多久?▾
20年(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行求、期約自意思表示完成起算。
Q7正常的債權人協商會不會誤觸這條?▾
純粹說明方案、釋疑不觸法;一旦以好處交換對方的表決或職務行為,就跨過對價的紅線。
Q8收到可疑行賄提議的債權人該怎麼做?▾
當場錄音留證、不當場拒絕或答應,再向法院或檢察官主動舉報,可保護自己免被誣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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